易到用车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释义,霸王条款-特征

所谓“霸王条款”,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霸王条款”之所以遭到广大消费者的痛恨,是因为个别商家利用信息不对称、供求关系不平衡,将不平等的消费条款强加给消费者。很多时候,由于消费者是以个人形式面对集体形式的商家,存在心理弱势,往往不得不自认倒霉,花了冤枉钱还得受窝囊气。

霸王条款_霸王条款 -释义


霸王条款

早在19世纪格式合同就已经出现在西方的农业和手工业等领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其运用范围越来越广泛。

到了20世纪,格式合同已经是合同领域的一个普遍现象,并且深刻地影响着我们的经济生活。它以其交易的便利性和经济性适应了现代社会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要求;它广泛作用于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

霸王条款与格式合同是一对孪生兄弟,于是,随着格式合同的出现,霸王条款也就当然地出现在我们的经济生活中了。有学者对霸王条款下了这样的定义,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

霸王条款_霸王条款 -特征


霸王条款“霸王条款”往往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行业管理等方式出现,具有五大共性:

一是减免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的义务;

二是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限;

三是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

四是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

五是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

霸王条款_霸王条款 -表现形式

据统计在银行、电信、汽车等行业,霸王条款最为普遍。2014年7月,国家工商总局对于银行、电信等行业中多项霸王条款提出批评,此举引起社会高度关注。

滥用免责条款


霸王条款在诸多霸王条款中,最常见的就是滥用免责条款。

多数“网络银行服务协议”都有不可抗力条款,即约定在遇到不可抗力时,银行如果没有执行客户的指令,可以不承担责任。但是,对于什么是不可抗力,银行却没有任何说明。此外,电信运营商在推出对网络进行扩容、调速、软件升级等措施时,对由此可能导致消费者无法正常使用互联网业务而造成的损失,也不承担任何责任―――这些都是典型的霸王条款。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工作中,免责条款被消费者投诉的比较集中。比如,消费者本想买银行理财产品,但拿到的却是保险产品。可消费者一旦签名之后,所有风险都由消费者承担,不少老人就因此受损。

多数银行规定,凡是凭用户名、密码发生的资金转移都被认为是储户行为。这意味着,无论银行是否有过失行为,责任都需要由消费者承担,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强搭硬售

另一种普遍存在于电信、汽车行业的霸王条款,是强搭硬售。知名电信分析师付亮表示,几乎所有的运营商合约手机中,都被强制安装了不可卸载的非必需应用软件。在电信运营商的促销活动中,往往最后一条加上“本活动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这也是典型的霸王条款。

1、设置最低限价

在汽车购置环节中,经销商受厂商限制,存在最低限价的问题,在进口汽车领域尤为明显。还有不少汽车厂商在售车同时,还强行搭售保险。在售后环节,对问题汽车不主动召回、变相私下召回的情况时常存在,这些霸王条款的危害更大。

2、强加“不平等条约”。

有些银行向贷款企业提出不合理要求,例如搭售理财产品、保险、信用卡,或是摊派承兑汇票业务、要求配比存款等形式的贷款搭售。

在银行信贷额度紧张的情况下,想获得贷款一般都要先存款。“不同银行不同额度的比例不一样,在10%到20%不等,甚至还有要求全额返存的。理财产品也是,也会要求企业主强行购买,这个一般会占到贷款数量的20%。

霸王条款_霸王条款 -产生原因


霸王条款霸王条款之所以长期存在,根本原因是企业处于强势地位。企业的强势地位主要是基于其垄断而形成的。相对于强大的企业,消费者总是处于弱势地位。格式合同的制作者或是提供者多是垄断组织,而这些垄断组织凭借其强大的经济实力和广泛的社会影响造就了自己的强势地位。这一强势地位“使其与一般的消费者之间处于一种形式上平等而实质不平等的地位”。

1、强势地位使企业垄断格式合同的制订与提供成为必然。

企业基于其垄断地位和经济实力形成了相对于消费者的强势地位。在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它们总是尽可能地简化交易环节,降低交易成本;于是,企业就大量地使用格式合同。正是由于企业的强势地位,才使它垄断了格式合同的制订与提供。不论是垄断企业还是自由竞争企业,他们都可以凭借自己在市场中的地位,制订和提供格式合同。于是,基于“机会主义”本性,总难免在合同中订入损人而利己的条款。

2、企业垄断格式合同的制订与提供为订入霸王条款提供必要条件。

格式合同是企业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在订立时未与协商且不容更改的合同。于是它就完全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写入他认为对自己有利的条款或内容。这其中,有真实披露产品或服务的信息,有隐瞒缺陷的信息,还可能有完全是虚假的信息。所以说,格式合同制订与提供的垄断,完全排除了双方达成合意的可能,因此成了霸王条款产生的必要条件。

3、强势地位造成信息不对称,而信息不对称为订入霸王条款提供了可能。强势地位的存在,造成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地位的悬殊,而这一悬殊,造成了信息的不对称。通常情况下,生长者和经营者对自己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具有的特点,优点和缺陷都是非常清楚的。他们在订立合同条款时,总是有意地强化自己产品的优点和创新之处,同时也总是有意地回避或隐瞒其产品或服务的不足之处。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很可能把假当真,把次当好,把劣当优。

4、强势地位使消费者缺乏选择性。不管是在完全垄断市场中,还是在完全自由竞争市场中,或是在垄断与自由竞争混合的市场中,消费者通常是不可能选择的,因为在格式合同下的交易,产品和服务通常具有独占性或干脆就是同一行业使用的是相同或相类似的格式合同。王泽鉴先生对此问题的论述概括了我们消费者的无奈,他说,“或是由于某种企业具有独占性或是由于各企业使用类似的契约条款,消费者实际上并无选择的余地”。

霸王条款_霸王条款 -破坏性


霸王条款通知、声明、告示、店堂告示、行业惯例等大量存在于消费领域,充斥我们的经济生活。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如银行,保险,邮政,电信,水电气等),沿袭旧体制下的规定或仅从自身利益出发制定行业惯例,对消费者利益多方限制,严重侵犯消费者的权益,引起广大消费者的不满。霸王条款在这些领域里蓬勃地存在着,但它的破坏性是众人皆知的。消费者对它是“痛而不欲其生”。它在很大程度上干扰与破坏了正常的消费秩序,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甚至对国家在消费领域的管理活动造成了极大的阻碍与破坏,使法律对消费者的保护形同虚设。它的破坏性主要表现为:

1、经营者利用霸王条款限制,甚至剥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使与取得。

2、经营者利用霸王条款逃避法律对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严格消费责任。所以,基于霸王条款的破坏性,有学者如此断言,“20世纪以来,格式条款(格式合同)的普遍使用威胁到契约正义性和交易安全”。

霸王条款_霸王条款 -规制

既然霸王条款是生产者或是经营者以自己的独立意志在格式合同中规定的,所以减少或是避免霸王条款的出现就转为对格式合同制定者或提供者行为的规范和制约。规制方式,通常认为主要有:消费者自己的“反霸”能力、企业的行业自律、相关组织的监督以及法律规制,但效果各异。下面分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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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

一、 消费者自己的“反霸”能力。

如果消费者自己具有很强的免“霸”能力,就没有霸王条款的存在了,也就没有这么多人深受其害了。可惜的是,绝大多数的消费者在“反霸”方面的能力都比较弱,甚至是相当得弱。为了切实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在接受格式合同之前,一定要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或是直接请个法律顾问。

二、 企业的行业自律。

行业自律是指合同制订方或同业工会对其使用的格式合同的自行检查,以防止不当条款的使用。

三、 相关组织的监督。

主要是中国消费者协会。它不时地披露生产者和经营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信息;也不时地披露垄断企业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这对于提高消费者维权能力,尤其是帮助他们认清霸王条款的不合法本质,提高他们的“反霸”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 法律规制。

通过法律对霸王条款进行规制是可能的,也是最为有效的。原因有三:

其一,法律的利导性。法律规定的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作用于人的行为,并且诱使利己动机转化为合法行为并产生有利于社会的效果;而义务则以其特有的约束机制和强制机制作用于人的行为,使人们从有利于自身利益出发来选择行为。

其二,法律的国家强制性。法律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它具有特殊的强制性,它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其三,人的行为的理性性。人是理性的,他在采取某一行为之前总会考虑到自己行为的成本与收益。违反法律而遭制裁是其行为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当这一成本足够大时,他就会考虑不实施此行为,因为人具有“趋利弊害”的本能,他总会以法律为自己最低限度的行为准则。所以,在法律足以抑制格式合同制定者或是提供者不诚信行为的时候,“霸王条款”就会悄然远离消费者,契约正义与交易安全自然也会回归。

霸王条款_霸王条款 -相关法规


霸王条款劳动合同中的“生死条款”可向劳动监察等部门投诉,商品质量问题向“消协”、工商管理部门投诉。

利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排除“霸王条款”的效力,发生纠纷后,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主张撤消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或请求确认有关“霸王条款”无效,相关司法解释主要有四条:

一、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合同签订时,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以欺诈、胁迫方式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达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消,但这一变更或撤消权应自行为成立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二、根据《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应向对方履行提请注意的义务(如有些酒店中的最低消费)当你身陷其中时,就要运用法律手段排除“霸王条款”的效力。

三、根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格式条款中排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四、根据《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中国《合同法》第三十九、四十和四十一条对格式合同的制定与提供做了原则性规定,其目的是:防止格式合同中“霸王条款”的涉入,以加强对处于劣势地位的相对人的利益的保护,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处于基本平衡的状态,从而符合契约自由和公平合理的原则。

霸王条款_霸王条款 -各地政策

唐山

2011年3月18日,唐山保监分局、市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全市38家产、寿险公司统一行动,集中展开了保险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并公布了投诉电话。今后,市民若遇保险公司“霸王”条款或在投保过程中认为保险公司有侵权行为,均可打电话投诉或咨询。

针对保险业务发展较快、服务措施跟进不力、投诉案件有所上升的情况,唐山保险行业推出一系列“组合拳”:对执行保险条款费率、单证管理、手续费支付、提升理赔服务质量等十方面提出具体要求;重新修订《唐山市财产保险主体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加强对保险中介市场的监管,对行业服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重点检查监督,进一步规范了我市保险市场,提升了保险服务水平,维护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北京

北京工商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这些条款进行充分论证,最终确认“禁止自带酒水”、“消毒餐具工本费一元”或“消毒餐具另收费”、“包间最低消费xx元”等六种合同格式条款属于经营者免除自己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排除消费者权利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禁止自带酒水”、“包间最低消费xx元”等六种餐饮业“霸王条款”将被北京工商部门叫停。

霸王条款_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排行榜


霸王条款1、某《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若乙方(开发商)在下述交付期限20天后仍未交房,每拖延一天按万分之二(每天30元)罚款给甲方(业主)。甲方不按合同规定及时缴款的,超过按每天每套200元付给乙方,如甲方没有履行约定,中途退房,乙方有权扣除所缴房款的50%。

排行理由:223位读者对数字很敏感,并且主动替开发商脸红。

2、某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不属于买受人,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不属于买受人,买卖双方同意屋顶和外墙面广告权、会所、休闲娱乐设施及其他卖方投资建造的经营性房产和设施权益属于出卖方。

排行理由:206位读者:您(开发商)都在咱家墙上画了好几年广告了,也该歇歇了吧?

3、某保险公司《个人意外伤害保险》规定: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若发生错误,则补费计息,退费无息。

排行理由:192位读者看到保险两字,要么想起友邦重疾险案,要么感觉口袋里少了钱。

4、消费者在办理家用电器退、换货时,商品包装、外观必须完好,附件必须齐全,否则不予“三包”。

排行理由:160位读者认为自己没有透视眼,开始思考以后该怎么办。

5、药品是特殊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珠宝商品不退换;金银饰品、玉器商品不退换不维修。

排行理由:155位读者遇到过这种事,以为这是应该的呢,没想到……

6、种子包装标签:因种子本身具有复杂之遗传因子,且气候栽培管理条件对于栽培之结果影响甚大,故播种后结果恕不负种子价以上之责任。

排行理由:134位读者:要买到不良种子,只得自认倒霉?但就得天天喝粥。

7、美容院告示:因已投保,如需要索赔须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排行理由:132位读者:美容院里的美容师这下可以“大干一场”了。

8、某物业公司物业管理规定:在停车场停放自行车每月每户xx元、摩托车xx元、轿车xx元。车辆损坏或丢失及车内物品丢失或损坏均由车主自己承担责任。

排行理由:105位读者:停在马路边,不交一分钱……

9、用户如果不使用以上业务必须在XX年X月X日前到通讯公司或拨打电话取消相关业务,否则视用户默认同意使用,如果发生欠费,将在预存话费中抵扣。

排行理由:85位读者检查了自己的手机,大多对通讯公司不怎么尊敬。

10、种子包装标签:从购种之日起15天内请试芽,若出现芽率不够,可携带包装袋及所购种子的收据到所购处协调解决,过期视为合格产品,不承担任何经济损失。

排行理由:83位读者:农民朋友了,动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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