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路费,专指中国现在实行的,对在普通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征收的专用于普通公路修建养护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用途与现在实行的“过路、过桥费”,高速公路通行费相似。养路费依据《公路法》,国务院《公路路政管理规定》和交通部有关规定征收,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制定,且各不尽相同。养路费实行按车辆吨位计费的办法,以月为基本缴费期间。特殊情形从该基本原则上演变。
养路费_养路费 -基本概述
养路费,专指中国现在实行的,对在普通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征收的专用于普通公路修建养护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公路养路费是国家按照“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原则,向有车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用于公路养护、修理、技术改造、改善和管理专项事业费。 其用途与现在实行的“过路、过桥费”,高速公路通行费相似。养路费的征收似乎与共和国同龄。
目前,养路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公路路政管理规定》和交通部有关规定征收,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制定,且各不尽相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家将用“燃油附加税”替代养路费,国务院决定,成品油税费改革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养路费实行按车辆吨位计费的办法,以月为基本缴费期间。特殊情形从该基本原则上演变。
新车首次养路费从登记日期到月底,次月按月计征,最少一个月,最多可以交到年底.
天津市养路费每吨340元.
养路费_养路费 -征费时间
1.使用支票、现金结算的时间:车辆所有人应于每月初至当月末缴纳次月养路费。即全月均可缴纳次月养路费,请车户选择合适的缴费时间,尽量错开月底、月初缴费高峰,以免排队,耽误您的时间。另外,为方便您缴费,缓解缴费难,我处还在季度末20日至次季度初5日及年底12月24日至次年1月15日的缴费高峰实施承诺服务,晚收费至20:00,且双休日不休息。南城、北城、城西、城东、城区五个收费中心所有双休日不休息(节假日除外)。工作繁忙的车户可在延时服务期间缴纳养路费。2.两轮(含轻便)摩托车在每年1月底前一次性预缴养路费的,每辆征收150元。
3.专业运营单位应当于每月5日前向所属征稽所报送“专业运输企业利润表”,经审核无误后征收其上月养路费。
4.免征车辆按北京市路政局每年年末公告的时间到征稽处南城收费中心办理免征手续。
养路费_养路费 -征收对象
1、凡领有牌证(包括临时牌证、试车牌证)的各种客货汽车、特种车、专用车、牵引车、简易汽车(含农用运输车)、挂车、拖带的平板车、轮式拖拉机、摩托车(包括二轮、侧三轮),以及领有牌证,从事公路运输的畜力车;2、军队、公安、武警系统参加地方营业运输承包民用工程及包租给地方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3、军队、公安、武警系统内企业的车辆;
4、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车辆;
5、驻华国际组织和外国办事机构的车辆;
6、外国个人在华使用的车辆;
7、临时入境的各种外籍机动车辆。
养路费_养路费 -免征对象
1、按国家正式定编标准配备的县级以上的(含县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学校使用,并由国家预算内经费直接开支的五人座(含五人座)以下的小客车;2、外国使(领)馆自用的车辆;
3、只在由城建部门修建和养护管理的市区道路固定线路上行驶的公共汽车、电车(不包括任何出租车);
4、经省级公路主管部门核定设有固定装置的城市环卫部门的清洁车、洒水车,医疗卫生部门专用救护车、防疫车、采血车,环保部门的环境监测车,公安、司法部门的警车、囚车(设有囚箱)、消防车,防汛部门的防汛指挥车,铁路、交通、邮电部门的战备专用微波通信车;
5、由国家预算内国防费开支的军事装备性车辆;
6、公路和城市道路养护管理部门的养路专用车辆;
7、经县级公路主管部门核定完全从事田间作业的拖拉机和畜力车;
8、矿山、油田、林场内完全不行驶公路的采矿自卸车,油田设有固定装置的专用生产车,林场的积材车;
养路费_养路费 -滞纳金费用
根据交通部颁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111号)第三条规定,现行的养路费滞纳金统一按每日加收应缴养路费额的5‰计算。
应征滞纳金计算公式为:应征滞纳金=欠缴养路费平均费额×5‰×滞纳金天数。其中滞纳金天数按欠缴首月的11日至计算当日的实际天数计算。(即从欠缴首月的11日至缴纳滞纳金的当日,缴纳滞纳金的当日也要计算在内。)欠缴1个月的,欠缴养路费平均费额按当月应缴养路费额计算;欠缴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时,欠缴养路费平均费额按开始欠缴月份到计算当月的欠缴养路费总额的1/2计算(计算日期为每月10日前时,当月养路费不作为欠缴费额)。
养路费_养路费 -取消养路费
国务院决定,成品油税费改革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取消原在成品油价外征收的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养路费_养路费 -相关政策
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要求,2008年12月22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监察部、审计署等五部门联合下发通知,明确了取消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相关政策。主要内容为:一是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
海南省征收的燃油附加费改为高等级公路车辆通行附加费,具体征收办法由海南省制定。
二是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已预征的2009年度或因政策等原因需要退还的上述交通和车辆收费,要予以全额清退。其中,属于中央收入的收费,由交通运输部所属征稽机构负责清退;属于地方收入的收费,具体清退办法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执行。出租汽车企业向出租汽车司机收取的承包费(“份钱”)或管理费中包含上述交通和车辆收费的,要相应核减。
三是交通规费征稽机构要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继续做好2008年12月份交通和车辆收费征收以及欠缴、漏缴交通和车辆收费的清理工作,确保应征不漏。有关征收和清缴收入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在2009及以后年度清理欠缴、漏缴交通和车辆收费时,可继续使用2008年度有关财政票据。
四是各地要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含二级公路上的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对确定取消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站点,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具体位置和名称,接受社会监督。
五是今后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设立新的与公路、水路、城市道路维护建设以及机动车辆、船舶管理有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违反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审批管理规定,越权出台与公路、水路、城市道路维护建设以及机动车辆、船舶管理有关的收费基金项目均一律取消。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落实公布取消的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直接或变相拖延甚至拒绝执行。对不按规定取消或继续非法设立收费项目的,要严肃查处,一律将其非法所得没收上缴中央国库,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