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者库”,是满文“sin jeku”的音译,乃管领下食口粮人也。八旗之下一个旗人组织―管领,这是一种包衣组织,而绝不是专门监管罪奴的机构。辛者库人分原有的辛者库人和缘罪入辛者库的,不能一概认定辛者库人皆是罪籍。内务府、王公府第、陵寝、行宫、庄屯皆有辛者库人服劳役。绝非如小说家言,发往辛者库,即是发往浣衣局洗衣服的。乾隆年间所修的《大清会典则例》中,便直接做出这样的诠释:“辛者库,即内管领”,“管领,即辛者库”,王公府邸之辛者库,即府属管领。这里明确说明,辛者库就是“管领”,是一种包衣组织。又有“浑托和”即“半个佐领”之称。宗室奕赓在其《寄楮备谈》中即清楚地说明:“半个佐领,今名浑托和,汉语为管领”,又说“辛者库(人),乃半个佐领下食口粮人也”。管领下人按扣每月领取一金斗或半金斗粮为生。 可见管领下人是包衣的一种,为皇室、王公世仆。
辛者库_辛者库 -分类
辛者库分为内务府辛者库,即上三旗辛者库(内管领);王公府第之辛者库,即下五旗辛者库(府属管领)。
辛者库人绝大多数并非罪奴
正因为有些论着把辛者库说成是专门监管罪奴的机关或收管罪奴的“刑外执法机构”,所以也就自然得出“辛者库人是被管束的罪奴”的结论。辛者库人是否就是”罪奴“?进一步说,史籍及档案中出现的大量的”辛者库人“,是否全是罪奴?
让我们先看官方典籍的记述。嘉庆《大清会典》在解释管领下人口粮的给发标准时说:”凡管领下俱为辛者库人,其无官地者,十岁以上为一口,月给粮三斗六升;十岁以下为半口,月给粮一斗八升……至从前缘罪入辛者库人,其口粮一体支给。“(《大清会典卷76《内务府 会计司》)这段记载告诉我们,所有管领下人都是辛者库人,其中分为管领下原有的组成成员辛者库人和”缘罪入辛者库人“两种。显然,如果把辛者库人都算作罪奴是不正确的……档案中提供的辛者库人的数字还表明,原管领下辛者库人是管领成员的主体,因罪罚入辛者库的,只是很少一部分……这些辛者库人绝大多数都是原管领下人,他们并非罪奴。而因罪打入管领下的辛者库人,只是其中的小部分。傅克东先生曾论述:”辛者库人分为内在和外入。“这种分析师确当的,我们认为,因罪罚入管领下的辛者库人,只是少数”外入“者。所以,对辛者库人的身份地位,也应分而论之。
辛者库_辛者库 -地点
大内、王公府第、陵寝、雍和宫、避暑山庄、庄屯等皆有服役之辛者库人。
辛者库_辛者库 -内容
辛者库
专以从事大内或王公府第等地贱役苦差为职。比如紫禁城内庭院、道路之扫除,“糊饰扫尘”、“三殿除草”、清除积雪,运送米面粮油、担水,运牛乳、木柴及玉泉山水,造办酱醋、饼饵、茶汤及淘洗果品,司管灯火、采买杂物,承应各处祭祀,及看守陵墓、牧放牛羊驼马,以及“各公事需用驱使”等等。一些内务府辛者库妇人所管的杂务如做祭品、针线活、打洗脸水等。皇室后妃各宫,每宫都配有一定数额的管领下妇人,侍奉主子日常起居生活。管领下人的子女也有侍奉主子及服役的义务。每年,管领下女子要与佐领下包衣女子一起,备选宫女,先给各宫主子使令,有的到了一定年龄放出宫去,而有的则可能被皇帝看重,备列后妃,当然有罪的贱民不可能成为后妃,而原在辛者库下的世仆才可能有这样的机会。
杜家骥:《八旗与清朝政治论稿》
辛者库_辛者库 -社会地位
管领下包衣辛者库人虽然属于奴仆,但他们的低贱身份只是对于他们的主子而言,在社会上,他们的地位不同于旗外贱民奴婢及八旗之中的旗下家奴,他们与后者有良、贱之分,有自己的独立户籍,可科举为官,可与良人通婚,并有权拥有奴婢。在旗人中,他们的身份低于旗分佐领下人及包衣佐领下奴仆,但大大高于旗下家奴。
辛者库人为官者也不乏其例,雍干两朝的名臣来保(嘉庆孝淑睿皇后喜塔腊氏的叔祖父),“原在辛者库”,雍正即位后便“授为内务府总管”,按当时为正三品官(雍正十三年后改为正二品);迓图,原“为安亲王属下辛者库,因王厚待之,朕(康熙帝自称)不次擢用,授为都统”,为从一品官。以上事实说明,笼统地认为辛者库人是最低下的奴婢、根本不许入仕为官,是不正确的,也未能确切地反映出他们的身份地位。
辛者库_辛者库 -生活状态
管领下包衣还可以拥有私人产业,有些人又是出租而收取佃农地租的地租。仅举数例:内务府镶黄旗管领下护军福海,在良乡有“老圈地二段一顷八十五亩”出租;正白旗管领下苏拉佛住,在顺义县有“祖遗地五顷七十五亩出租;正白旗管领下披甲三音布,在南皮县有其祖名下”三个壮丁地“,镶黄旗管领下员外郎文兴,”有自置坐落定兴县洛浦等村共地一顷三十三亩“。这些土地,有的是自置,有的是国家授与的,其”老圈地“、祖父名下的”三个壮丁地“,就是清初圈地时按丁计田所授,也称为”官地“,他们对这些官地有一定的所有权。以上所举多是披甲当兵的一般管领下包衣人,至于当官的管领下包衣人家,其拥有较多土地而出租者当更多。
由于管领下男妇子女皆须服役,很多人家无力耕种所授之地,因而康熙元年规定:”各内管领属下无力耕种田地者,将田地收回,交各内管领,本身给与口粮。“……”管领下无业者,人各给以粮“,皇家主子令内务府发给他们”月米“为生……而且按月发,有保障。另外,管领下人还可当兵领取兵饷钱粮,雍正曾说:”内管领人等,即幼稚亦有钱粮,其披甲钱粮,乃分外多得之项。“如果家内有披甲之人,月领兵饷,则生活较为宽裕。如此看来,内管领下辛者库人的生活水平并不低于其他披甲食粮的旗人。由于八旗生计问题,旗人生活水平下降,而内管领下旗人因有”月米“,反倒显得优裕,为了保持平衡,皇家主子不得不将在北京的内管领下人的口粮削减或降低标准。
雍正以前,即便因罪罚入辛者库之人,也具有与原管领下辛者库人一样的入仕为官的权利。如正白旗满洲人徐元梦,就是康熙二十六年,因罪免死后”荷校三月、鞭百、入辛者库“之人,三十二年便授为内务府会计司员外郎,五十二年又提升为内阁学士兼礼部侍郎,二品官。此后才免隶内务府,”出辛者库,复旗籍“。雍正二年以后这种权利取消,这一年四月,雍正命八旗都统商议对亏空钱粮官员的惩处办法……如令入辛者库,将此等人之子孙永不叙用、不许为官,一切考试、捐纳等处俱行禁止,登记在案!”这段话也说明,以前发入辛者库者,并没有剥夺其入仕为官的权利,所以雍正为加重惩罚,才增加了这项规定。此后,凡是发入辛者库之人,无论其原来在八旗何种组织中,其本身及子孙入仕为官的权利都被剥夺了。乾隆登基后,这种惩罚有所改变,在大赦后不久曾发布如下谕旨:“旗人有因祖、父亏空力不能完,治以枷责之罪者,如系闲散人,应准其考试……若本身亏空及缘罪枷责并原案载有不准考试字样者,不准考试。其有曾经发遣及入辛者库赦回者,本身均不准考试”。乾隆的这道谕旨,是旨在缩小以前发入辛者库人的打击面,犯亏空公帑之罪者既已废除全家发入辛者库的做法,犯罪者之子孙也就理“应准其考试”为官……而嘉道时期的宗室奕赓所说的入辛者库者“向例不许为官”,当是指犯罪者本人。以这句话来说明有清一代所有发入辛者库人身份地位之低下,是不确切的。另外,入辛者库之人还具有披甲食钱粮的权利……旗分佐领下人发入辛者库,就是将为管领下包衣,他们具有良人的等级身份,不同于最低下的贱民奴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