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基本法,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宪法,是德国的根本大法。1949年5月23日获得通过,次日即1949年5月24日生效,标志着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成立。后经过多次修改,最近一次修改在2006年8月26日,并于2006年9月1日生效。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Grundgesetz für die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缩写:GG),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宪法,是德国的根本大法。
德国基本法1949年5月23日获得通过,次日即1949年5月24日生效,标志着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成立。后经过多次修改,最近一次修改在2006年8月26日,并于2006年9月1日生效。
德国基本法是联邦德国法律和政治的基石。特别是其中包含的基本权利(Grundrechte)由于纳粹德国的经历尤为重要。联邦宪法法院作为独立的宪法机构保障这些基本权利,维持国家政治组织体系,并对它们进行完善和发展。
在1949年德国基本法只在西方占领区生效,当初其并没有被打算作为长期有效的宪法,因为当时国会参议院(Parlamentarischer Rat,由西方占领区11个州的州长组成)认为苏联占领区会很快和西方占领区完成合并统一。于是直到1990年10月3日两德统一后德国基本法才成为整个德国的宪法。虽然德国基本法并不是由德国人民直接投票通过的,但其民主的合法性在国际上并不受到怀疑。而且基本法从一开始就通过确定国家的基本政治原则符合了实体宪政概念的要求。这些基本政治原则是:民主(Demokratie),共和(Republik),社会福利国家(Sozialstaat),联邦国家(Bundesstaat)以及实质的法治国(Rechtsstaat)原则。除了这些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原则,基本法也规定了国家机构,保障个人自由并建立了一个客观的价值体系。
德国基本法_德国基本法 -宪法内容
德国基本法包括序言、基本权利(第1-19条)以及所谓的与基本权利相当的权利(第10条第4款,第33、38、101、103、104条)和国家组织规定。国家组织规定分为基本原则的列举(第20-29、34条)、区分各联邦机构职权的内部组织规定(第38-69条)以及协调联邦和州之间关系的规定(第30-32、35-37、70-146条)。
德国基本法分为以下十四章:
第一章 基本权利(Die Grundrechte,第1-19条)
第二章 联邦和州(Der Bund und die L?nder,第20-37条)
第三章 联邦议院(Der Bundestag,第38-49条)
第四章 联邦参议院(Der Bundesrat,第50-53条)
第四A章 联合委员会(Gemeinsamer Ausschu?,第53a条)
第五章 联邦总统(Der Bundespr?sident,第54-61条)
第六章 联邦政府(Die Budnesregierung,第62-69条)
第七章 联邦立法(Die Gesetzgebung des Bundes,第70-82条)
第八章 联邦法律的执行和联邦行政管理(Die Ausführung der Bundesgesetze und die Bundesverwaltung,第83-91条)
第八A章 共同任务(Gemeinschaftsaufgaben,第91a、91b条)
第九章 司法(Die Rechtsprechung,第92-104条)
第十章 财政制度(Das Finanzwesen,第104a-115条)
第十A章 共同任务防御状态(Verteidigungsfall,第115a-115l条)
第十一章 过渡及最后规定(übergangs- und Schlu?bestimmungen,第116-14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