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史制度 刺史制度 刺史制度-基本简介,刺史制度-基本形成

刺史制度是汉武帝在秦御史监郡和汉初丞相史出刺基础上的独创,是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产物。汉代刺史制度的形成、发展与演变都有着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刺史制度的形成、演变与两汉政治休戚相关。刺史、州牧的地方官化是东汉政权瓦解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因素。

刺史制度_刺史制度 -基本简介


汉武帝

汉武帝时为监察地方,全国分13州,设置刺史。后来,刺史权渐重,积久成制,成为行政长官。西汉末到东汉,刺史改称州牧,级别提高,成为最高地方行政长官。州也成了最高地方行政区划了。 西汉承袭了秦始皇开创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历经惠、文、景帝,到汉武帝时,通过解决王国问题,进一步控制了地方政权;又接受了董仲舒的建议,确立了封建君主专制主义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两汉时采取中外朝制度和设立尚书台,实行刺史制度和上计制,从而完善了这一制度。到东汉初,这一制度进一步加强并定型。西汉对秦朝的地方行政制度,既有继承,又有改造,除继续采用郡县制外,也实行分封诸侯王制度,即郡国并行制。

由于诸侯王势力的膨胀威胁了皇权,景帝采取削藩政策,还用武力平定了七国之乱。汉武帝进一步削在王侯权势,通过实行“推恩令”等措施,基本上解决了王国问题。汉武帝以后直到东汉,虽一直保留封国,但国象对王国权势限制很严,王国封地也越来越小,势力越来越小,诸侯王实际成了只有爵位而无实权的封建贵族。汉武帝时为监察地方,全国分13州,设置刺史。后来,刺史权渐重,积久成制,成为行政长官。西汉末到东汉,刺史改称州牧,级别提高,成为最高地方行政长官。州也成了最高地方行政区划了。

刺史制度_刺史制度 -基本形成

汉高祖时期,监御史制度曾经一度被取消。究其原因,至少有以下几点:


刺史制度

一、在经济方面,经过秦朝的残暴统治,再加上长期的战争,汉初经济凋敝。当时的经济状况,据记载,是“汉兴,接秦之弊,诸侯并起,民失作业,而大饥谨。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过半。高祖乃令民得卖子,就食蜀汉。天下既定,民亡盖藏。自天子不能具醇驷,而将相或乘牛车。”恢复经济是政府的当务之急,应该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加强地方的自主权,因此没有设置监御史。 二、在政治方面,汉政府和异姓诸侯王之间矛盾尖锐,和匈奴冲突严重,平城白登山之围几乎使数十万汉军全军复没,汉政府致力于解决地方割据势力和匈奴问题,无暇顾及地方监察问题。

三、在情感方面,刘邦曾经和功臣同甘共苦创业,在感情上是很深的。不派人监察地方,既是对地方官员的信任,也是为了显示“(吾)与天下豪士贤大夫共定天下,同安辑之……吾与天下贤士功臣,可谓亡负矣。”的诚意。但汉高帝不设置监御史,使得地方监察制度成为空白,对郡国的过分放纵,不事监察,终使诸侯坐大,给他的继承者们留下了一个顽症。

惠帝时期,重新设置了监御史。当时经济有了很大程度的恢复,异姓王已被消灭,匈奴威胁稍微减轻,而且惠帝与地方官员的关系远不如刘邦时期密切,所以政府加强了对地方的监察。中央并且以明确的法律条文对恢复的监御史的职权做了规定,使监御史成为单纯的地方监察官,而不是像秦朝监御史那样在监察之外还有很多职权。

原注记曰:“惠帝三年,相国奏监御史监三辅、郡,察以九条,察有司讼者,盗贼者,伪铸钱者,恣为奸诈论狱不直者,擅兴徭役不平者,吏不廉者,吏以苛政故劾无罪者敢为逾侈及弩力十石以上者,非所当服者,凡九条。”对于监御史设置的范围,有的学者认为是仅仅限于三辅地区。其实原文中的“三辅郡”不应该连读,而应该读作“三辅、郡。”惠帝时期监御史设置的范围应该是全国各郡。由于诸侯王权力大、地位特殊,所以没有在王国内设置监御史。监御史每年要定期到中央汇报工作,“常以十月奏事,十二月还监。”为了防止他们与郡守勾结,还要每两年轮换一次,“监者二岁更之”。

但是很多监御史玩忽职守,有的还跟郡守等相互勾结,对郡守等包庇纵容,工作很不力。汉中央发现了这一现象,于是在监御史制度之外设置了一套新的地方监察制度――丞相史出刺制度,和监御史制度并行。“文帝十三年,以御史不奉法,下失其职,乃遣丞相史出刺,并督监察御史”。文帝派出丞相史出刺,使之监察太守和监御史。关于丞相史的地位,上是这样介绍的,“丞相初置吏员十五人,皆六百石,分为东西曹。东曹九人出督州为刺史”,看来是九位丞相史每人监察九州中的一州,这就奠定了武帝时期刺史制度的基础,形成了刺史制度的雏形。丞相史是丞相的属官,对丞相负责,而不象刺史那样对御史大夫负责,看来丞相史学出刺制度也让丞相增加了一定的监察职权,扩大了丞相的权力。但“丞相遣使分刺州,不常置”,属于临时派遣的官员,不是经常设置的,而且,两套监察制度并行,职事重叠交叉,容易出现互相推委扯皮等问题,显然,这种制度很难有效地监察地方,不能为后世所效法,地方监察制度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刺史制度_刺史制度 -历史发展

一、西汉中后期的刺史制度

刺史制度在西汉中后期得到进一步发展,对维护皇权,澄清吏治,促使昭宣中兴局面的形成起着积极的作用。昭宣注重整顿吏治、断理冤狱,因而对刺史制度格外重视,这在刺史的选拔任用方面尤其突出。这一时期刺史仍然严格在六条问事的范围内行使其监察权,并涌现了一批成绩卓异的刺史。他们对整饬吏治,缓和阶级矛盾,维护皇权,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西汉中后期,中央政府对一些州的范围作出了一定的调整。汉昭帝始元元年,“有司请河内属冀州,河东属并州。”“文颖曰:本属司州;师古曰:盖属京师司隶所部。”刺史的名称也几度更改,成帝绥和元年十二月“罢部刺史,更置州牧,秩二千石。”俸禄也由六百石提高到二千石。哀帝建平二年夏四月“罢州牧,复刺史。”估计俸禄也降低了。哀帝元寿二年,刺史“复为牧”。刺史的名称几度变更,反映的是不仅仅是俸禄的变化,而且反映了宣帝、元帝以来刺史职权一直在发生变化。

除了刺史之外,汉政府有时候还会临时性地派使者监察地方,宣帝元康四年春正月,曾派中大夫强等十二人循行天下,“察吏治得失”。宣帝五凤四年夏四月,诏曰:“遣丞相、御史掾二十四人循行天下,……察擅为苛禁深刻不改者。”

西汉中后期,虽然刺史的主要职权还是监察,但是在执行公务时,刺史作出了一些超出监察之外的事情。现列举如下:

1、镇压诸侯的谋反,昭帝时期,“齐孝王孙刘泽谋反,欲杀青州刺史隽不疑。发觉,皆伏诛。迁不疑为京兆尹,赐钱百万。”

2、镇压民众的反抗。宣帝时期,冀州刺史张敞“既到部,而广川王国群辈不道,贼连发,不得。敞以耳目发起贼名区处,谋诛渠帅。”孙宝做益州刺史时,“亲入山谷,谕告群盗,本非造意,渠率皆得悔过自出,遣归田里。”

3、安置流民。在流民众多的情况下,平当曾经奏请汉中央让流民到幽州,让“刺史二十石劳徕有意者。”

4、处理少数民族事务。王尊做益州刺史时,“怀来徼外,蛮夷归附其威信。”

5、参与中央决策。有的时候,皇帝会和刺史商议国事,如京房曾经向皇帝奏报新的对官吏考核的方法,皇帝“召见诸刺史,令房晓以课事,刺史复以为不可。”

总之,西汉末年刺史虽然在行使监察权的过程中逐渐异化,发生了不断侵渔守相权力的事件,并且刺史一度改称州牧,但无论是刺史还是州牧,其作为监察官的本质并没有变。不过,这正是刺史开始由监察官向地方官转化的一个重要阶段。

二、王莽称帝时期的刺史制度


刺史制度

王莽称帝时期刺史改称州牧,职权进一步扩大,由监察官变为地方军事行政长官。 王莽称帝时期,州刺史改称州牧。始建国元年正月,授予州牧爵位,“封牧为男”。始建国四年夏,王莽将十三州改为九州,下诏“州从为九”。这九州分别是冀州、兖州、青州、徐州、扬州、豫州、荆州、雍州、梁州。刺史的地位是世袭的,“世其官”。

当时反王莽武装斗争在地方上蜂起云涌。为了增强地方实力,以便于镇压武装暴动,王莽不仅给予州牧统军作战的权力,而且给州牧加将军称号。地皇元年二月,“莽见四方盗贼多,复欲压之,赐诸州牧号为大将军。”王莽设置牧副监,其主要职权是监察,起到刺史的作用。地皇二年正月,“以刺史位三公,刺举懈怠。更置牧副监,……行事如汉刺史。”

州牧成为地方军事行政长官,地方监察职权为牧副监所行使。

州牧有权率军进攻少数民族。天凤三年五月,王莽“遣并州牧宋宏、游击都尉任萌等将兵击匈奴。”天凤五年正月,王莽“遣大司马护军郭兴、庸部牧李晔击蛮夷若豆等。”

州牧有权率军镇压国内的武装暴动。始建国四年春二月,王邯弟起兵,“州郡击之。”地皇二年,绿林军兴起,“荆州牧某发奔命二万人攻之。”商人王岑在起兵后,“杀王莽庸部牧。”刘秀在起兵后,曾派吴汉斩杀幽州牧苗曾,“发其众”。成丹、王常等率军“与荆州牧战于上唐”。和岑彭等作战时,“扬州牧李圣、司命孔仁兵败山东、圣格死,仁将其众降。在陇西“成纪隗崔兄弟劫大尹李育,以兄子隗嚣为大将军,攻杀雍州牧陈庆。”在紧要时候,刺史不仅要镇压自己辖区内的武装暴动,而且要根据战争需要,支援其他地区的战斗。地皇四年三月,王莽曾下诏让兖州牧寿良、扬州牧李圣“措迫青、徐盗贼”。

有的时候,为了增强州牧实力,还让一些人兼任两个州的州牧。地皇二年秋,“莽以玺书令(田)况领青、徐二州牧事。”

三、东汉灵帝以前的刺史制度


刺史制度

东汉灵帝以前的刺史主要职权是监察,但是职权进一步扩大,地方官化的程度进一步加深。 刘秀建武元年“复置牧”,恢复了州牧制度。建武十八年,改州牧“复为刺史”。西汉的刺史要亲自到中央汇报工作,东汉则“但因计吏,不复自诣京师”。并且不得以任何理由离开岗位,“虽父母之丧,不得去职。”

东汉的刺史主要职权是监察。

刺史对太守等进行监察,并向中央进行汇报,这作为对地方官员黜陟的依据之一。乐巴做桂阳太守时,“荆州刺史李固荐巴治迹,征拜议郎、守光禄大夫。”左雄为冀州刺史时,“案奏贪滑二千石,无所回忌。”董宣做北海相时,手段严厉,“青州(刺史)以其多滥,奏宣考岑,宣坐征廷尉。”中常侍单超之弟单匡为济阴太守时,“以藏罪为刺史第五种所劾。”王涣做兖州刺史时,“绳正部郡,威大行。”谢夷吾为巨鹿太守时,“以行春乘柴车,从两吏。冀州刺史上其仪序失中,有损国典。”结果谢夷吾受到处分,“左转下邳令。”

刺史还要监察民众。侯览的哥哥侯参做益州刺史时,“民有丰富者,辄诬以大逆,皆诛灭之,没入财物,前后累以亿计。”

在刺史之中,凉州刺史还要检察护羌校尉。东汉设置了护羌校尉,俸禄是“比二千石头”。]窦林做护羌校尉时,凉州刺史曾经“奏林臧罪,遂下狱死。”除监察权以外,刺史还有其他一些权力。

1、决狱权。明帝十三年冬十月,曾经命令刺史“详刑理冤”。章帝巡视各地,到达荆州以后,召见荆州刺史谢夷吾,让谢和他一起“录见囚徒”,结果君臣二人处理方式相同,章帝慨叹到“诸州刺史尽如此者,朕不忧天下。”和帝永元七年九月下诏让刺史等“详刑辟,理冤虐。”

2、推荐人才。光武建武十二年下诏让州牧等“岁举茂才各一人。”杨震做荆州刺史时,曾经举荐王密为茂才,后来王密作到了昌邑令。明帝永平九年夏四月,让刺史等“岁上墨绶长吏视事二岁已上,理状尤异者各一人,计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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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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