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日制是“全日制教育”的简称,指一种全天候教学的体制。每年6月(原为7月)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高等院校入学考试,各高校通过省一级招办录取进入各高校就读而获得的学历。学生入学约两个月之后在高等教育网上能够查到学籍,如果不能查到学籍就不是普通高校全日制的学生。毕业的时候毕业证、学位证是国家教育部认可的,学习期间必须转档案,一般还需转户口关系等。全日制与非全日制是我国高等教育中存在的两种办学形式。
全日制_全日制 -基本介绍
全日制高校
所谓“全日制国民教育"即全国统招,又叫全日制普通高校,普通高校全日制,就是按固定时间在学校上课,非全日制就是业余制,按自己的专业决定课程安排。
除全国统招外,其他的学历都是非全日制,也就是常说的是社会在职学历,现在非全日制学历又被称为“五大学历”,即成人、自考、电大、函授、夜大,这五大学历又被称为“成人类教育学历”。
五大学历中认可度最高的是自考学历,成人教育从2007年开始95%都只有业余制,即便有的学校是以全天候的形式在学校学习,但是在教育部备案的都是成人教育(业余制),电大现在取消了地方电大,只有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才能颁发学历,函授现在改为了网络教育,但在少量成人院校招生中在某些专业上写的也是函授!夜大现在基本上是和电大,网络教育来对等,基本上说就是晚上上课,这些学历当中可以说就只有自考是靠自己的实力去考,但这几年的漏题和辅导班的内幕以及所谓的什么小自考也损害了其名声,其他的基本上都是只要交钱就可以获得学历。尤其是现在的电大学历和网教学历。
现在很多单位招聘和公务员招考当中都不认可“五大学历”,因为报到时三证不全(即毕业证,学位证,就业报到证),毕业的时候毕业手续也很麻烦,尤其是学士学位证书,基本上都是隔上半年!也没有就业报到证,档案也出现了断档(1.比如没有高中学籍档案,2.比如档案没有连续性,像本科学历档案是由多份构成的,又不是统一送交合档,而普通高校的专升本学历档案是统一送交合档的,要把专科档案和本科档案合在一起,装在一个档案袋当中,3.没有毕业学习实习证明,4.档案中的毕业鉴定单位和毕业证的单位是不一样的,像自考毕业证上的院校和毕业鉴定院校常常不一致,容易让人怀疑其真实性,甚至现在发给考生档案的时候都没有封口,更让用人单位不敢接受),可以到人才市场存放档案,但都按照社会流动人员存放,其档案不纳入各地的人事档案管理系统!尤其在公务员单位和事业单位中,先不要说录取几乎不可能,即便进去之后在未来的评级,评职称和公务员的晋升上面都有很大的问题,所以请大家慎重的选择这五大学历。
全日制_全日制 -现存形式
全日制
由于研究生的学历教育只存在着全日制形式,所以我们这里以本科为例来说明:
1.天才儿童,如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的少年班;优秀高中毕业生,每年保送名牌大学的高中毕业生!
2.参加高考,通过省一级招办被普通高校录取的本科生!这是绝大多数全日制本科生存在的形式!
3.当年被普通高校录取的专科毕业生,在专科毕业的当年参加毕业学校所在地的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如河北高考生在北京上学,参加专升本就是在北京参加,而不是在河北参加)
但这几年为了给毕业生多选择的机会,也允许生源地的学生回来参加普通高校的专升本考试(如天津市,天津的高考生在北京上学,毕业生既可以参加北京地区的专升本考试,也可以参加天津市的专升本考试,
4.为解决西部法律人才缺失的问题,专科毕业生衔接本科,本科毕业生衔接法律硕士!
5.大学生参加基层志愿者项目(村官,三支一扶,农村教师,西部志愿者……)在服务期满后,参加户口所在地或者服役地的教育部门所组织的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总之考上了就算!
参加工作的话,有着就业报到证!(见右图)
从以上看出,3.4.5.项都是属于普通高校专升本的学历,这个学历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以全日制本科学历来对待的!不过从这几年的招考简章和人事干部的选用评级制度来看,要作为高层次人才的选拔,干部的选拔基本是都只认可一本、二本类学历!
全日制_全日制 -词义
全日制:全部、整天、相对稳定的重复某事的制度;全部、全天、专职的从事某种事。
拼 音:quan ri zhi
英 文:full-time(全部时间的;全日制的;专职的,专任的)
分 类:全日制学习、全日制用工、......
全日制_全日制 -制度界定
全日制、非全日制的界定
全日制高校大学生
1.明确非全日制教育的定义和内涵非全日制教育的定义是什么?在我国的《高等教育法》的第十五条中仅规定"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没有对非全日制下一个确定的定义。非全日制与全日制的界定一直是我国高等教育界中悬而未决的问题,或者说是一直似是而非、模糊不清的问题。
在西方先进国家,全日制(Full time)与非全日制(Parttime)的界定是以年学分值来划分的,即年学分值不足12学分的为非全日制。由于我国的高等教育机构对学分制的观念较为淡薄,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的界定与西方国家有所不同,是以学生的社会身份来划分的。一般人们认为非全日制教育是指对在职人员进行的教育,因此许多人自然而然地将非全日制教育与成人教育之间划上了等号。这种想法是片面的,诚然非全日制的培养对象基本上是在职人员,但是这将这种表象特征作为定义依据的话,往往会掩盖住事物的本质特征,也会导致人们对概念的误解和对内涵的扭曲,国家教育部规定的2002年10月以前入学的高中起点升本科的成人教育均为全日制本科。非全日制教育的本质在于学校与学生之间实行对教育内容和学习时间的双向选择,以增大学生学习的自由度,同时也达到了教育扩张的效果。如果片面地认为非全日制教育即成人教育的话,会导致发展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时只重视教育对象而忽视了更为本质的东西。
如今我国在职人员的在读研究生基本上是全脱产学习的,学校方面对他们的教育方式、管理模式和考核标准等都是套用全日制研究生培养的一套制度,因此实质上在校的在职人员接受的是全日制教育。这些现象正是由于我们对非全日制的定义和内涵的理解不够清晰造成的。概念的不明确导致了我们在教育观念上产生了偏差,对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无从入手。
因此明确非全日制教育的定义和定位是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发展的前提条件。
2.正确理解非全日制教育的作用和地位有许多人认为非全日制教育是对那些以前没有机会或是没有能力接受高等教育的在职人员进行的文化补习教育或是职业培训。这种想法在社会上极有市场,严重阻碍了非全日制教育,特别是非全日制学历、学位教育的发展。
这种思想的根源何在?我认为这是传统的学校教育制度对人们形成的一种封闭的、禁锢的习惯思维。传统的学校教育制度是一种单向的封闭式教育体系,即从小学、中学,到大学、研究生的单向阶段式的系统,中间的每一个环节都不能省略、都不能逾越,中学毕业后自然就应该进入本科阶段的学习,本科毕业后进入研究生阶段,而不是定向委培的话,高学历者再一次选择低一级的学历专业是不被允许的。例如,研究生毕业者再一次选读本科专业的行为是很难被人们接受和理解的。在传统的思想下,普通高校被认为是进行职业前教育的场所,而非全日制教育是属于职业后继续教育的范畴。
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应该体现出学习型社会的特征,反映新时代的继续教育的理念,即多点进入和多次教育。在知识经济时代里知识的层次结构繁复、内容深邃、更新速度快、与社会的联系更加紧密,因此多次教育的理念必将成为21世纪的主流,而全日制教育因为在体制和机制上较为死板和僵硬,无法适应多次教育的要求。多次教育的理念能够通过非全日制教育来得到实现,人们可以在一生中的任何时间多次重返学校进行学习和充电。在高等教育即将实现大众化的未来,对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的需求将显得更为迫切。
转变思想,正确认识和理解非全日制教育是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发展的后盾。
3.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在体制上的并轨在我国的现行教育体系中,存在着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形式,同时对这两种形式教育,实行的是双轨制的管理办法,从招生、课程、学制、考核,到学生管理、专业设置、院系编成,甚至毕业文凭等都是不相同的。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之间的区别已经不仅仅在于培养的形式上,它们各自有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在整个国民教育体系中各占一块,互不侵犯,互不逾越,成为界线分明、相互独立的两个教育系统。这是因为我国在发展非全日制高等教育的起步阶段,考虑到在职人员长期脱离学校教育后,知识水平较低,若和应届生一样选择的话,将很难通过严格的正确入学考试。因此为了保障在职人员能够接受高等教育,采取了成人高考的办法,即在职人员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选择考试,而另行组织考试,试卷难度与正规高考相比要容易一些。由于人口考试和基础不同,高校担心在职人员入学后无法根上普通班的学习为他们单独设班,同时还为他们设计了一套新的培养方案,于是在课程设置、教学安排、学制等方面与普通班均有不同程度的差异。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我国高等教育的招生、培养以及毕业生数都受到国家严格的调控,高校基本上没有内部淘汰机制,在这种情况下非全日制和全日制的教学质量的差距日益明显,导致了两种文凭的产生,最后使得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在体制上的分化。
直接导致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的体制分化的原因是质量问题,其根源在于计划经济下的高校内部缺乏竞争机制,它的具体表现形式就是双轨制的教育体系。质量问题快得非全日制高等教育的声誉日下,最终只能对它敬而远之,对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十分不利。
将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并轨,提高非全日制教育的质量是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发展的关键所在。
4.非全日制教育实行完全学分制从字面上看,非全日制即不是全天接受教育的学习方式。也就是说非全日制教育的日学习量要比全日制少,因此要完成相同量的学习任务,非全日制要比全日制所需的时间要长一些。加上非全日制教育的培养对象,在职人员因工作上的需要,学习时间的不确定性很大,因此开展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必须要实行弹性学制,使得在职人员能在一段较为宽松的时期内自由地进行学习。然而现行我国高校的学制比较僵硬,本科四年、研究生三年已经成为高校的金科玉律,很难有所突破,因此许多在职人员只能全脱产学习,实际上接受全日制的教育。
为什么弹性学制的改革会如此艰难呢?除了高校后勤设施的问题外,没有实行完全学分制也是个关键问题。我国高校的学分制改革的步伐是十分缓慢的,长期以来高校的课程一直以专业课为主,必修课所占的比重极大,而且课程的年次也是固定不变,因此现行的学分制只不过单纯地将原有的课程设定一定的学分值而已,没有将学生自由选择课程的内容和学习时间的理念融入进来,因此我国学分制的改革是不彻底的。
没有完全学分制的支持,弹性学制是很难实现的,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的改革也无法进一步深化。因此完全学分制是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发展的基础。
5.将非全日制教育纳入正规学校教育体系长期以来,人们将校园视作一块"圣地"和"净土",把它比作"象牙塔",认为学校应该远离社会的"喧嚣"和世俗的"侵蚀"。虽然我们也经常说教育要面向社会,要服务社会,但是传统的思想观念阻挠了我们改革的步伐,总是担心学校是否会被社会的"不良风气"腐化,因此一谈到学校要开放就欲言又止、举步维艰。我们的办学实际上是封闭式的,是脱离社会现实的。在这些保守思想的作祟下,我们人为地将以全日制教育为代表的学校教育与以非全日制为代表的社会教育加以强行区分,高等学校在介入社会教育时,没在将非全日制教育当作正规学校教育的一部分来看待,而是将其圈起来,设立一个诸如成教学院、网络学院之类的机构,实际上是将非全日制教育置于正规教育的体系之外。
有些学校甚至将非全日制教育看作是一棵"摇钱树",只顾招生赚钱,不顾教学质量。由于全日制与非全日制是两个系统,非全日制的质量即使是差了些也不会影响到全日制,在评估和统计的时候非全日制往往不加以考虑,所以某些学校对非全日制这块根本不加以重视,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放任自流,疏于管理,使得一些不良学风肆意横行,例如集体考试作弊等,严重损害了非全日制教育的社会信誉。因此只有将非全日制教育纳入正规学校体系,使得非全日制教育能够影响,甚至冲击全日制教育,才会引起校方的足够重视。 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是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发展的保障。
全日制_全日制 -非全日制
非全日制高校
发展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是社会所需,潮流所至,大势所趋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本文就我国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中存在的若干项重大问题进行分析和阐述。
一、我国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的发展现状和问题我国最初的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被称为"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以下称同等学历),为了确保学位授予质量,早期的同等学力常采用与全日制研究生同堂学习的方式,但是这种单一的培养模式对在职不离岗人员的影响较大,限制了非全日制研究生规模的发展;同时在职人员不容易与全日制学生形成群体意识,也不利于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
1986年开始,国务院学位办先后颁布了《关于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试行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学位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学位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等一系列文件,开拓了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研究生学位的学位获得新途径,同时明确了在职人员申请学位工作的具体实施过程。许多研究生培养单位举办了一些旨在为在职人员申请学位课程做准备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研究生课程进修班为在职人员提供一个学习研究生层次课程的场所,在教学上采用了在读不离岗的方式,成为在职人员获得研究生学位的主要途径之一。截至1998年底,通过这条途径获得研究生学位的有博士573名、硕士21599名。虽然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并不属于正规研究生学位教育,但是它的存在为在职人员申请研究生学位解决了所必需的课程教育问题,成为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对参加学习者的入学要求宽,时间选择的自由度大,近几年来深受学位申请者个人和研究生培养单位的欢迎。然而为了争取生源,个别单位常常在开班前的宣传中将参加研究生课程进修班与获得硕士学位联系在一起,在片面追求办学利润的状况下,导致一些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质量失控。尽管自1993年起,国务院学位办加强对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管理,先后实施的一些考试制度,从个别环节对学位授予质量进行了控制。然而一些质量不合格的学位申请者千方百计地采取一些不正规的手段对付这些质量关口,炮制假材料、考试作弊等现象屡禁不止,导致了研究生课程进修班质量失控的趋势难以完全遏制,同等学力申请的学位很难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
1991年,针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不同行业背景、不同类型、不同规格的高级专门人才的需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先后批准设置了MBA、建筑学硕士、法律硕士、教育硕士、工程硕士、临床医学硕(博)士、MPA、农业推广硕士、兽医硕(博)士等专业学位。专业学位的设置改变了我国学位类型、规格单一的状况,为在职人员接受正规研究生教育开辟了一条途径,是我国研究生教育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的产生标志着我国高等专业教育层次的上移,也标志着我国研究生教育开始融入终身教育的理念。但是经过几年的运作,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有逐步向全日制研究生教育靠拢的趋势,从入学考试、课程设置、教学方式、论文要求到学籍管理等无一不是沿用全日制研究生培养模式的,现在就读专业学位的在职人员基本上都是脱产学习的,因此专业学位的培养对象虽然是在职人员,但是对他们教学培养依然没有摆脱全日制的模式。
从15年来的发展历程中可以看出,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的问题集中表现在规模、质量和运作模式上。规模中包含着办学规模和专业复盖面的问题;质量中有入学质量和教学质量两个层面的问题;运作模式中包括了教学模式和管理模式两个方面的问题。
二、我国已经具备发展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的社会环境21世纪是"知识"的世纪,"知识经济""终身学习""学习型社会"等一系列新名词已经成为寻常百姓的日常词汇。知识时代的脚步是飞速的、迅猛的、是不可阻挡的,80年代以来世界每年发表的论文超过500万篇,科学知识的年增长率达到12.5%,知识老化周期为3~5年,人生一世所需要的80~90%的知识是靠在职学习的。在这种形势下经济结构与社会框架产生了极大的变动,知识是第一生产力,人是第一生产要素,科技创新和知识的扩大再生产成为现代企业的生命线,智力资本开发和教育投资成为现代生活的主旋律。
社会的变革要求高等教育进行相应的调整。香港特区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秘书长张宝德指出,未来高等教育会出现六大转变:
1.知识的耐用性将大幅度减少,教育程度再不以学历为衡量标准,而是以一个"终身学习户口"概念代替;
2.教育再无专利,大学教育的垄断会彻底崩溃,教育越来越趋向全球化;
3.学习可以多点"进入"或多点"退出"。一生之中每个人都会随自己的需要多次进出教育体系,而不是象现在要有某个一定的读书年龄段,所受的教育可能以护照形式纪录,并随身携带进入教育体系;
4.学大于教。即由学生决定教师教什么,尤其是当办学经费跟学生走的时候,更是市场主宰一切;
5.各办学机构之间的竞争激化。将会出现明星教授和前卫的大学;
6.单一学历越来越少,一切要重新界定。
这六大转变的核心是终身教育,而非全日制教育是终身教育的第一步。
就我国研究生教育本身来讲,也已经具备了发展非全日制教育的基本条件。据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研究生招生处提供的资料,报考2001级研究生的总人数为460225人,其中应届生20万人,仅占43.5%。从报名专业来看,有5个专业的报名人数超过万人,其中MBA和法律硕士两项专业学位的报名人数为3.8万和1.8万,分别位居第一和第三名。可见在职人员对接受研究生教育的要求是十分迫切的,同时也证明了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有广阔的市场前景。
同社会发展的迅猛态势与社会市场的强烈要求相比,我国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的发展是十分缓慢和滞后的。在截至1999年我国培养出的53万学位研究生中,科学学位约占90.1%,专业学位的约占9.1%;其中同等学力仅占4.2%。
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培养规模过小不但影响了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的发展,也阻碍了我国研究生教育的整体发展。为什么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发展不起来呢?我认为我国的研究生教育的体制和机制上存在着一些重要的问题。
全日制_全日制 -用工形式
全日制用工
全日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即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是指法定正常付出劳动时间,也就是义务劳动时间,超过这一时间的工作即视为额外劳动,用工单位需支付加班工资。累计工时每周超24小时就应该属于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以小时作为工作时间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非全日制用工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就业形式多样化而发展起来的用工形式。与全日制用工相比,非全日制用工更为便捷、灵活,既有利于用人单位灵活用工,也有利于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促进劳动者就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 【定义】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协议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试用期】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解除权】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5月30日颁布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年来,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发展较快。这一用工形式突破了传统的全日制用工模式,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已成为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为规范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非全日制就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对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等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1.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2.劳动者通过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组织为其他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由劳务派遣组织与非全日制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3.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但不得约定试用期。4.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按照双方的约定办理。劳动合同中,当事人未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提前通知期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5.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应当在录用后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6.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档案可由本人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代管。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3篇)二、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7.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8.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并报劳动保障部备案。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以下因素: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未包含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素的,还应考虑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测算方法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20.92÷8)×(1+单位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之和)〕×(1+浮动系数)9.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可以按小时、日、周或月为单位结算。 三、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10.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11.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研究制定。1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四、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争议处理13.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规定执行。14.劳动者直接向其他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当事人双方发生的争议不适用劳动争议处理规定。 五、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管理与服务15.非全日制用工是劳动用工制度的一种重要形式,是灵活就业的主要方式。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从有利于维护非全日制劳动者的权益、有利于促进灵活就业、有利于规范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出发,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要在劳动关系建立、工资支付、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为非全日制用工提供政策指导和服务。16.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对用人单位不按照本意见要求订立劳动合同、低于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以及拖欠克扣工资的行为,应当严肃查处,维护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17.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为非全日制劳动者参保缴费提供便利条件,开设专门窗口,可以采取按月、季或半年缴费的办法,及时为非全日制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的接续和转移手续;按规定发放社会保险缴费对帐单,及时支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维护他们的社会保障权益。18.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提供档案保管、社会保险代理等服务,推动这项工作顺利开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00三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