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前身为律师资格考试,自2002年改为司法考试。由于其难度和非常低的通过率,有“中国第一考”之称。考试主要测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和评卷,成绩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国家司法考试的考试成绩一次有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015年“落水先救谁”入司考,引发网友热议。
律考_司法考试 -司考历史
象征法律公平的天平1994年,大陆律师考试首次向港澳台地区开放,三地共有359人参加,台湾只有三人通过考试。不久律考大门因为“配套设施没跟上”而关闭。
中国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始于2001年,其前身的主体是律师资格考试。根据现行的制度,除非在司法考试制度建立前就已经取得执业资格,否则要担任律师、法官、检察官和公证员,就必须通过统一司法考试。由于其难度和非常低的通过率,有“大陆第一考”之称。
2008年,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人数突破37万人,实际参考人数近32万人。当年,中国国家司法统一考试向台湾居民再次开放,据官方数据,当年有818名台湾人获准参加考试。
中国司法部于2009年颁布通知,明确09年国家司法考试的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1日―25日,现场确认时间是7月1日―20日,考试时间是9月19日和20日。
律考_司法考试 -报名程序
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条件和报名事项在司法部公告及有关文件中公布。各地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司法部公告和有关文件,确定并公布本地具体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及有关事项,及时向社会公布。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在公布报名事项时,应当明确要求报名人员本人到户籍所在市(地、州、盟)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地点报名。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的人员,可以在其工作、学习地报名。
司法行政机关采取网上报名方式的,应当要求报名人员本人到户籍所在市(地、州、盟)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地点办理确认手续。
律考_司法考试 -考试内容
国家司法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所应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母亲与女友同时落水,你先救谁?”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公布,试卷二中就出现了这道令广大男生困惑许久的难题,不过在考题中,母亲和女友不是落水了,而是身处大火之中。“今年的司考真是一部非常非常精彩丰富的长电影!”不少考生在网上发表感叹,称考题奇葩雷人。
律考_司法考试 -试卷科目
司法考试每份试卷分值为150分,试卷的具体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司法文书、论述。包括:试卷一、二、三所列科目。
前述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题(含法律文书写作)。
律考_司法考试 -考试时间
司法考试司法考试一般确定在每年9月的第三个周末举行(2010年为9月的第二个周末),2012年的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22、23日两天。考试分为两天进行,分别考查四个试卷。
试卷一:9月22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22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23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23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律考_司法考试 -考试标准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国家司法考试的考试成绩一次有效。参加考试的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分数核查。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合格并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法官、检察官和申请律师执业,应当符合修改后的《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条件。
律考_司法考试 -证书分类
证书A类:适用于报名学历为大学本科以上,考试成绩为360分以上的应试人员。
B类:适用于属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且报名学历为法律专业专科,考试成绩为360分以上的应试人员。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主要是依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有关适用本科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将任职、执业学历放宽为法律专业专科学历的规定而采取的措施。因此,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考试合格的人员,按照法律这一特别规定的精神,应当在放宽地区任职或执业,以保证该地区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和补充,这也是立法允许在这些地区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初衷。至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人员获得法律职业资格后,又取得本科以上学历的,其任职和执业选择,应由所在的法院、检察院系统和律师管理部门规定并掌握。
C类:适用于属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地区合格分数线的应试人员,以及在民族地区,确需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进行诉讼而得到照顾的以民族语言文字应试的人员。此类人员包括报名学历为法律专业专科和大学本科以上两种情况。之所以对这些地区的应试人员实行合格分数线放宽,其目的也只是为了保证该地区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和补充,因此,取得此类证书的人员应当在放宽地区任职和执业。
律考_司法考试 -报考要求
报考条件
2009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1、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5)、品行良好。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3.已经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或者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报名材料
报名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
为方便报名,提高效率,报名人员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打印报名表,并按照填表说明和要求真实、准确地填写后,在报名时提交审验;不能提前下载和填写报名表的人员,可直接在报名点领取并填写报名表;已网上预报名的人员,可打印提交含有本人信息的报名表,也可不另外提交报名表。报名表下载:请登陆:中国普法网。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持港澳台地区和外国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生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4.本人近期同一底片1寸彩色免冠证件用照片3张。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在报名时采用数码照相的方式摄取照片
5.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交纳报名费。
6.异地报名的,须提交报名地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明及有关单位出具的工作、学习(进修)等证明。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在异地工作、学习(进修)的,在异地报名时,还须提交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上述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经审验符合报名条件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发给准考证。
律考_司法考试 -成绩查询
国家司法考试全国统一评卷。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成绩一般会于11月20日左右公布,可通过司法部网站、中国普法网和声讯电话查询。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考试网上成绩查询的时间一般为两周左右,逾期将不能查询。律考_司法考试 -成绩异议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香港、澳门考区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向原报名机构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居住在台湾地区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在台北市办理分数核查书面申请转递事宜。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分数核查范围包括试卷四和参加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考试但无考试成绩的试卷。考试成绩经核查并已书面通知本人的,不再次核查。司法部及其考试机构不直接受理个人核查申请。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律考_司法考试 -历年通过率
历年司法考试通过率:2002年是6.68%,2003年是8.75%,2004年的通过率为11.22%,2005年的通过率为14.39%,2006年的通过率达到约17%,2007年的通过率达到约20%。
年份合格分数线放宽地区分数线通过率20026.68%200324010.18%200436033511.22%200536033014.39%200636032515.00%200736032022.39%2008360315约25.00%2009360315约22%2010360315约16%2011360305约10%(A类资格证)律考_司法考试 -证书管理
第一条为规范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领、颁发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是证书持有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具有申请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凭证。
第三条符合《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经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颁发。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负责本省(区、市)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复审、报批和证书的发放。
地(市)司法局负责本地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受理、初审、报送及证书的发放。
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地(市)司法局可以委托县司法局接收申请材料,转交地(市)司法局进行初审。
第五条参加当年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应当自收到成绩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地(市)司法局申请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申请的,地(市)司法局不予受理。
第六条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当如实填写《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二)申请人身份、学历证明原件(由受理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第七条地(市)司法局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完整、符合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条件的,报省(区、市)司法厅(局)复审。对材料不完整的,应当退回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在省(区、市)司法厅(局)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材料,逾期未补齐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领资格。对材料不真实或不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不予受理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并报司法厅(局)备案。
第八条省(区、市)司法厅(局)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对申请材料完整、符合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条件的,报司法部审核颁发证书。对不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省(区、市)司法厅(局)作出不予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并报司法部备案。
第九条具有《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不得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前述情形,已经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已经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无效。
第十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由司法部统一编号。编号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
第十三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遗失,应当在省(区、市)司法厅(局)指定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向地(市)司法局提出补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地(市)司法局应当将补发申请报省(区、市)司法厅(局)决定。补发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第十四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因损毁影响使用的,可以向地(市)司法局申请更换新证书。地(市)司法局应当将
更换申请报省(区、市)司法厅(局)决定。更换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
更换新证书的,原证书应当收回。
第十五条领取、补发、更换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当交纳工本费。
第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建立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系统,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尚未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实行年度备案制度。
尚未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内,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到地(市)司法局办理年度备案。地(市)司法局应当将年度备案情况报省(区、市)司法厅(局)。
第十八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已经从事法律职业的证书持有人实行变更备案制度。
证书持有人应当在职业变更后30日内,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到地(市)司法局办理变更备案。地(市)司法局应当将证书持有人职业变更情况报省(区、市)司法厅(局)。
第十九条申请人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申请、不予颁发证书或确认证书无效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律考_司法考试 -证书申领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程序如下:
1、审验身份证、学历证,并提交省司法厅复核;
2、填写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
3、提交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
4、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犯罪书面证明材料;
5、填写国家司法考试合格人员信息采集表;
6、发放司法部核准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7、按司法部、省司法厅书面通知要求,收取证书工本费;
8、按省司法厅通知时限,停止接受授予资格申请书;上报申请资格人员材料
相关问题
问:学历证书有什么要求?我是中央党校毕业生,可以报名吗?
答:报名人员须出示符合要求的毕业证书;参加高等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经全部合格的人员,可以持自学考试单科(全部科目)合格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毕业学生证明报名,但考试通过申领资格证书时,必须持正式的毕业证书。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学历证书包括:具有举办学历教育的民办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所颁发的学历证书;自学考试毕业证书、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经教育部批准实施网络教育试点的普通高等学校颁发的远程(网络)教育毕业证书;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所颁发的学历证书;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录取,在党校、军校中就读的学生所取得的毕业证书。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学历,不得报名。党校毕业生,如果是函授教育的,因不属于国家教育序列承认的学历不具备报名条件。
问:我是非法律本科,报名对我的法律专业知识掌握程度有要求吗?
答:对非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应当具有的法律专业知识的程度,报名时请查看具体要求。
问:我已经在2005年通过司考并取得了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现在已经续本毕业想拿A证,请问我还能报名吗?
答:能。已经通过司法考试并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证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考司法考试。你已经取得了本科学历,可以再报名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
律考_司法考试 -司考意义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在中国的确立,立即在国内外引起了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响,一致认为这一制度的确立是近年来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作为法律规定的中国法律职业新的统一准入标准,作为保障中国司法公正的一项基础性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和基础环节,其确立并实施是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不仅为建设中国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和律师队伍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同时对于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对于推进中国司法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乃至整个社会文明和进步都将产生积极的影响。因此,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是中国法制的进步,社会的进步,意义重大而深远。
律考_司法考试 -港澳居民报名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