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罪推定和无罪推定 有罪推定 有罪推定-表现形式,有罪推定-无罪推定

有罪推定主要是指未经司法机关依法判决有罪,对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被追诉人,推定其为实际犯罪人。大多为实行欧陆法系(大陆法)国家及地区。有罪推定作为一种社会现象,除了刑讯逼供这样“看得见的形式”外,有罪推定往往隐藏在一些观念与制度的背后,并表现为一系列潜在的不易被察觉的规则或形式。

有罪推定_有罪推定 -表现形式

它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

一是未经司法机关依法判决有罪,一般民众对被追诉人有罪判断严重外化且侵害被追诉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或者对被追诉人的定罪量刑形成消极的舆论引导;

二是在司法机关依法判决确定有罪与否以前(具体是指在缺乏证实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的情况下),公权力机关侵害被追诉人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或者对被追诉人形成有罪预断乃至作出有罪处理。值得注意的是,作为一种社会现象,除了刑讯逼供这样“看得见的形式”外,有罪推定往往隐藏在一些观念与制度的背后,并表现为一系列潜在的不易被察觉的规则或形式。

有罪推定_有罪推定 -无罪推定

“无罪推定”原则是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基本准则,简单地说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无罪推定强调的审判过程中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证明被指控的被告人的罪行成立,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在刑事审判过程中,证据是认定犯罪能否成立的唯一根据,因此对证据的审查和辨别,是整个审判过程中的核心内容,被告人可以不回答,也没有义务自证其罪。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案件的真实性,那么只能根据“宁可放走一千个罪犯,也不冤枉一个好人” 的司法原则,宣告被告人犯罪不能成立。

1996年3月中国对刑事诉讼法典进行修改时,虽然没有明确使用“无罪推定”的字样,但在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一表述,被认为是包含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内容。而此前,司法机关多采取“疑罪从轻”或“疑罪从挂”的做法,这种做法的实质就是“有罪推定”。

有罪推定_有罪推定 -事件

案件1、农民赵作海在被无端关押了11年之久后被放出了监狱,却并不是司法部门自己纠正冤假错案而释放的。而是案件的所谓“被害人”“复活”后才被释放的。

案件2、当年震惊媒体和社会的佘祥林杀妻案在被广泛报道之后,这个男人终于沉冤得雪。佘祥林得到了他的清白,被宣布无罪开释, 虽然他为此已付出3995天囚禁的代价。

案件3、2011年裴树唐“强奸案”在20多年后被判无罪,这一结果引起广大读者和司法界的广泛关注。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名法官坦言:在以前的法律环境里,裴案可能很难进入重审环节。裴案的重审,得益于中国法制建设从“有罪推定”到“无罪推定”的进步。

案件4、呼格吉勒图案,1996年4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一女子被掐死在公厕内,据报案者呼格吉勒图在案发62天后被枪决的案件(“4・09案”)。2005年,身负多起命案的嫌疑犯赵志红落网,自称他才是呼格吉勒图案的凶手,从而引发媒体和社会对呼格吉勒图案的广泛关注。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对再审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并向其父母送达了再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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