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额选举指候选人数与应选人数相等的选举,存在选举人选择余地小等弊端。在中国,目前实行等额选举的投票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家主席、政协主席、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
等额选举_等额选举 -概念
等额选举指候选人数与应选人数相等的选举。
等额选举的优点是投票比较集中,有利于选举的顺利进行。但在实行等额选举的时候,投票人的权力仅仅体现在是否决定认可候选人,故相对于差额选举,选举人的权力较小。
等额选举_等额选举 -中国状况
等额选举
1949年至1979年,中国实行的是等额选举制。邓小平1953年3月8日在《关于基层选举工作的报告》中谈及候选人的提名方式时,曾明确提出要采用“等额选举”方式。
随后,中共中央选举委员会在作为普选的指导性文件《关于基层选举工作的指示》中将等额选举作为一项选举规则确定下来:基层选举一般应“选举区域应选几个代表,就提出几个代表候选人”,从此,等额选举成为全国首次普选中候选人提名的指导原则。
由于“等额选举”存在诸多问题,中共领导人曾在1957年曾针对候选人数是否应多余应当选人数的问题进行了争论,结果因“反右”搁置。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明确规定各级人大代表选举都要采取“差额选举”的方式。
截至2012年,在中国,仍然实行等额选举的,主要有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和书记、副书记;中共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中共的基层组织的书记、副书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实行等额选举。
等额选举_等额选举 -法规解读
(一)等额选举与差额选举并存。《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正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副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进行差额选举。”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另行选举……副职领导人员时,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第二十五条规定“……补选……,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
(二)等额选举是有条件的。以上所引用的法律规定,有两个地方出现了“也可以”的提法,一是正职领导人员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二是补选,候选人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应该说,进行等额选举是有条件限制的。
(三)可以另选他人。选举不同于任免和决定人选的重要标志有两个,一个是代表可以依法联名提出候选人,另一个是可以另选他人。关于可以另选他人的问题,《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代表或者选民……”
等额选举_等额选举 -相关事件
2013年3月1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办法。根据办法,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进行等额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