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fa ECFA ECFA-简介,ECFA-大事记

ECFA全称《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 ,是属于台湾海峡两岸特殊性质的经济合作协议,双方本着世界贸易组织(WTO)基本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逐步减少或消除彼此间的贸易和投资障碍,创造公平的贸易与投资环境。

ecfa协议_ECFA -简介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是台湾与中国大陆(合称“两岸”)的双边经济协议,是规范两岸之间经济合作活动之基本协议,英文名字为ECFA(EconomicCooperationFrameworkAgreement)。台湾称之为《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该协议在签订前,曾一度称为两岸经济协议。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涵盖两岸间主要的经济活动,包括货物贸易及服务贸易的市场开放、原产地规则、早期收获计划、贸易救济、争端解决、投资和经济合作等,充分体现了两岸经贸关系的现状和特点,为两岸经济关系正常化、制度化和自由化提供了重要的保障机制。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内容分3大部分:一是减免关税,二是投资保障,三是保护知识产权。

ecfa协议_ECFA -大事记

2005年4月 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与中国国民党主席连战在历史性的会谈后共同发布的“两岸和平发展共同愿景”中,明确提出“促进两岸经济全面交流,建立两岸经济合作机制”。

2008年 两岸关系实现历史转折后,台湾方面提出希望商签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2008年底 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告台湾同胞书》发表30周年座谈会上明确提出:“两岸可以签定综合性经济合作协议”。

2009年12月 两会领导人在台中举行第四次会谈,同意将这项协议纳入第五次两会协商重点推动的议题。

2010年1月 关于ECFA的两会首次专家工作商谈在北京举行。双方就协议名称、基本结构、建立商谈工作机制等问题交换了意见,并取得多项共识。

2010年2-6月 随后5个月里,两会又分别在台湾桃园和北京举行了两次专家工作商谈,渐次敲定协议文本构成、早期收获计划等重要内容。

2010年6月29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在重庆申基索菲特酒店举行签字仪式,正式签署《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

ecfa协议_ECFA -两岸态度

大陆


协议签署

2008年12月31日,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告台湾同胞书》发表30周年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再次就此议题明确提出:两岸可以签定综合性经济合作协议,建立具有两岸特色的经济合作机制,以最大限度实现优势互补、互惠互利。

2010年农历春节到来之际,胡锦涛总书记在福建看望台商时说:“现在两岸正在商谈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这是一件促进两岸经济合作、实现互利双赢的好事。在商谈过程中,我们会充分考虑台湾同胞特别是台湾农民兄弟的利益,把这件好事办好。”

2010年2月27日,温家宝总理接受专访时表示,大陆将充分照顾台湾中小企业和广大基层民众的利益,特别是广大农民的利益。在这些方面,大陆可以做到让利。

2010年3月9日,海协会会长陈云林在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指出,今年两会商谈工作有两大规划:以推动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商谈为重点,加快两岸经济关系迈向正常化、制度化、自由化的步伐;适时在两会商谈中增加文化、教育、卫生、新闻等议题,不断为两岸协商注入新的内涵。

3月14日,温家宝总理在中外记者会上再次表示,要让利给台湾。这种让利,比如通过减免关税,通过早期收获实现。另外,也要做出让台湾农民放心的事情。“因为我们是兄弟”。

3月30日,国台办主任王毅接受台湾媒体《旺报》专访表示,签署ECFA是台湾方面先提出来的。并声明几点基本信息:首先,ECFA的性质是一个经济合作协议,协议中不会有政治内容,也不会有政治语言。二是指大陆方面选择对台湾降税的产品时,将尽可能选取能惠及台湾中小企业和广大基层民众的相关产品。三是指大陆方面提出希望台湾方面降税的要求时,将尽量不影响台湾的弱势产业。四是大陆不会要求台湾方面进一步扩大大陆农产品入岛。五是大陆无意对台湾实施劳务出口。

台湾

台湾方面认为推动和大陆签署ECFA主要有三个目的。一是推动两岸经贸关系“正常化”。目前虽然两岸都是WTO的成员,但是彼此之间的经贸往来仍有许多限制。二是避免台湾在区域经济整合体系中被“边缘化”。三是为促进台湾经贸投资“国际化”。

2010年2月9日,马英九表示,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内容包括减免关税、投资保障与保障智慧财产权三大部分,目的是“帮助人民做生意,提升台湾竞争力”;首度松动今年上半年签订的立场,强调“现在协商并没有固定的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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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9日,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表示,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4、5月完成谈判工作,6月签署协议是很好的时机。

2010年3月14日,马英九出席“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座谈会”时说,不签“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后果就是“生意难做、竞争不过”。

2010年3月14日晚间,中国国民党文化传播委员会针对媒体报导谭慎格指“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会使台湾经济边缘化的言论,发表国民党文传会主委苏俊宾的三点响应。

2010年4月10日,马英九到高雄向南部中小企业说明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他强调签ECFA会“一帮二不三要”,就是要帮人民做生意,提升台湾竞争力;不进一步开放农产品进口、不开放大陆劳工来台;要关税减免、投资保障和保护智慧财产权。

2010年4月25日,马英九与民进党主席蔡英文就ECFA进行电视辩论。马英九表示,签署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对台湾有利。签署ECFA,等于打通台湾经济的任督二脉。双方表情丰富各异。蔡英文表现不佳,被曝"有很大的挫折感"。

2012年1月18日,马英九表示,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是利民政策,选举后期,企业出来力挺,不只有大企业,包括中小企业、基层都觉得这是一个利民政策;他强调,这个讯息,我们听到了,我们必须要把它变成我们的政策。

2013年7月27日 马英九接受彭博社专访时表示,两岸若无ECFA,很难想象台湾经济会变成何种情况。

ecfa协议_ECFA -签订意义

长期以来,两岸经贸往来处于单向性、不平衡的状态,严重抑制了两岸经济合作发展的活力,尤其对台湾经济提升造成了结构性的负面影响。随着两岸经贸互动日趋热络、紧密,面对世界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带来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实现两岸经济关系正常化、制度化和自由化,已是历史的必然,也是两岸双方迫切的需要。

为实现这样的目标,两岸在两会框架下展开了细致、高效的协商工作。两会共进行了10内部沟通和3次专家工作商谈,磋商所涉部门之广泛、内容之丰富、问题之复杂、时程之紧凑、协调之艰难,在两会协商史上前所未有。在磋商过程中,大陆方面充分照顾台湾弱势产业、中小企业尤其是农民兄弟的利益,不仅台湾纳入早期收获的内容远多于大陆,而且大陆方面还承诺大陆农产品不扩大入台,同时扩大台湾农产品零关税进口大陆的比例,“能让的都让了”且“一点都不觉得委屈”,终于使这一协议如期诞生。

ecfa协议_ECFA -历次海协会与海基会商谈成果

时间地点内容第一次2008年6月13日北京海峡两岸关于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协议2008年7月18日起正式实施,在台停留期间不超10天,平均每天3000人次为限,团进团出,每团10人以上40人以下;13省市为赴台旅游首批开放区域
海峡两岸包机会谈纪要海峡两岸周末包机时段为每周五至下周一计四个全天,自2008年7月4日起正式开始实施。双方同意初期每周各飞18个往返班次。第二次2008年11月4日台北海峡两岸邮政协议双方同意开办两岸直接平常和挂号函件(包括信函、明信片、邮简、印刷品、新闻纸、杂志、盲人文件)、小包、包裹、快捷邮件(特快专递)、邮政汇兑等业务,并加强其它邮政业务合作。
海峡两岸食品安全协议双方同意相互通报涉及两岸贸易的食品安全讯息(信息),并就涉及影响两岸民众健康的重大食品安全讯息(信息)及突发事件,进行实时通报,提供完整讯息(信息)。
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开通台湾海峡北线空中双向直达航路,建立两岸航(空)管部门的直接交接程序。双方同意继续磋商开通台湾海峡南线空中双向直达航路及其它更便捷的航路。
海峡两岸海运协议 双方同意两岸资本并在两岸登记的船舶,经许可得从事两岸间客货直接运输;相互开放主要对外开放港口。第三次2009年4月26日南京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罪犯及司法互助协议双方同意采取措施共同打击双方均认为涉嫌犯罪的行为。双方同意交换涉及犯罪有关情资,协助缉捕、遣返刑事犯与刑事嫌疑犯,并于必要时合作协查、侦办。
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协议双方同意由两岸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就两岸银行业、证券及期货业、保险业分别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确保对互设机构实施有效监管。
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双方同意在台湾海峡北线航路的基础上开通南线和第二条北线双向直达航路,并继续磋商开通其他更便捷的新航路。第四次2009年12月22日台中海峡两岸渔船船员劳务合作协议双方同意在符合双方各自雇用渔船船员规定下,进行近海、远洋渔船船员(以下简称船员)劳务合作,并对近海与远洋劳务合作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海峡两岸农产品检疫检验合作协议双方同意本着互信互惠原则,在科学务实的基础上,加强检疫检验合作与交流,协商解决农产品(含饲料)贸易中的检疫检验问题,防范动植物有害生物传播扩散,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海峡两岸标准计量检验认证合作协议双方同意共同采取措施,开展下列领域的交流合作:标准领域、计量领域、检验领域、认证认可(验证认证)领域、消费品安全领域,加强上述合作领域内相关制度规范的信息(资讯)交换。

ecfa协议_ECFA -全文

序言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遵循平等互惠、循序渐进的原则,达成加强海峡两岸经贸关系的意愿;

双方同意,本着世界贸易组织(WTO)基本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逐步减少或消除彼此间的贸易和投资障碍,创造公平的贸易与投资环境;通过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进一步增进双方的贸易与投资关系,建立有利于两岸经济繁荣与发展的合作机制;

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标

本协议目标为:
一、 加强和增进双方之间的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
二、促进双方货物和服务贸易进一步自由化,逐步建立公平、透明、便利的投资及其保障机制。
三、扩大经济合作领域,建立合作机制。

第二条 合作措施

双方同意,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加强海峡两岸的经济交流与合作:
一、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实质多数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
二、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
三、提供投资保护,促进双向投资。
四、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和产业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 贸易与投资

第三条 货物贸易
一、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第七条规定的“货物贸易早期收获”基础上,不迟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就货物贸易协议展开磋商,并尽速完成。

二、货物贸易协议磋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关税减让或消除模式;
(二)原产地规则;
(三)海关程序;
(四)非关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贸易壁垒(TBT)、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PS);
(五)贸易救济措施,包括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保障措施协定》规定的措施及适用于双方之间货物贸易的双方保障措施。

三、依据本条纳入货物贸易协议的产品应分为立即实现零关税产品、分阶段降税产品、例外或其他产品三类。

四、任何一方均可在货物贸易协议规定的关税减让承诺的基础上自主加速实施降税。

第四条 服务贸易

一、双方同意,在第八条规定的“服务贸易早期收获”基础上,不迟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就服务贸易协议展开磋商,并尽速完成。
二、服务贸易协议的磋商应致力于:
(一)逐步减少或消除双方之间涵盖众多部门的服务贸易限制性措施;
(二)继续扩展服务贸易的广度与深度;
(三)增进双方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合作。

三、任何一方均可在服务贸易协议规定的开放承诺的基础上自主加速开放或消除限制性措施。

第五条 投资

一、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针对本条第二款所述事项展开磋商,并尽速达成协议。

二、该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建立投资保障机制;
(二)提高投资相关规定的透明度;
(三)逐步减少双方相互投资的限制;
(四)促进投资便利化。

第三章 经济合作

第六条 经济合作

一、为强化并扩大本协议的效益,双方同意,加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合作:

(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合作;
(二)金融合作;
(三)贸易促进及贸易便利化;
(四)海关合作;
(五)电子商务合作;
(六)研究双方产业合作布局和重点领域,推动双方重大项目合作,协调解决双方产业合作中出现的问题;
(七)推动双方中小企业合作,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
(八)推动双方经贸社团互设办事机构。

二、双方应尽速针对本条合作事项的具体计划与内容展开协商。

第四章 早期收获

第七条 货物贸易早期收获

一、为加速实现本协议目标,双方同意对附件一所列产品实施早期收获计划,早期收获计划将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开始实施。

二、货物贸易早期收获计划的实施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双方应按照附件一列明的早期收获产品及降税安排实施降税;但双方各自对其他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普遍适用的非临时性进口关税税率较低时,则适用该税率;
(二)本协议附件一所列产品适用附件二所列临时原产地规则。依据该规则被认定为原产于一方的上述产品,另一方在进口时应给予优惠关税待遇;
(三)本协议附件一所列产品适用的临时贸易救济措施,是指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第五项所规定的措施,其中双方保障措施列入本协议附件三。

三、自双方根据本协议第三条达成的货物贸易协议生效之日起,本协议附件二中列明的临时原产地规则和本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临时贸易救济措施规则应终止适用。

第八条 服务贸易早期收获

一、为加速实现本协议目标,双方同意对附件四所列服务贸易部门实施早期收获计划,早期收获计划应于本协议生效后尽速实施。

二、服务贸易早期收获计划的实施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一方应按照附件四列明的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对另一方的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减少或消除实行的限制性措施;
(二)本协议附件四所列服务贸易部门及开放措施适用附件五规定的服务提供者定义;
(三)自双方根据本协议第四条达成的服务贸易协议生效之日起,本协议附件五规定的服务提供者定义应终止适用;
(四)若因实施服务贸易早期收获计划对一方的服务部门造成实质性负面影响,受影响的一方可要求与另一方磋商,寻求解决方案。

第五章 其他

第九条 例外

本协议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妨碍一方采取或维持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一致的例外措施。

第十条 争端解决

一、双方应不迟于本协议生效后六个月内就建立适当的争端解决程序展开磋商,并尽速达成协议,以解决任何关于本协议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

二、在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争端解决协议生效前,任何关于本协议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应由双方通过协商解决,或由根据本协议第十一条设立的“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以适当方式加以解决。

第十一条 机构安排

一、双方成立“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由双方指定的代表组成,负责处理与本协议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一)完成为落实本协议目标所必需的磋商;
(二)监督并评估本协议的执行;
(三)解释本协议的规定;
(四)通报重要经贸信息;
(五)根据本协议第十条规定,解决任何关于本协议解释、实施和适用的争端。

二、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工作小组,处理特定领域中与本协议相关的事宜,并接受委员会监督。

三、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召开临时会议。

四、与本协议相关的业务事宜由双方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的联络人负责联络。

第十二条 文书格式

基于本协议所进行的业务联系,应使用双方商定的文书格式。

第十三条 附件及后续协议

本协议的附件及根据本协议签署的后续协议,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

第十四条 修正

本协议修正,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第十五条 生效

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各自完成相关程序并以书面通知另一方。本协议自双方均收到对方通知后次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终止

一、一方终止本协议应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双方应在终止通知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开始协商。如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则本协议自通知一方发出终止通知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终止。

二、本协议终止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就因本协议终止而产生的问题展开协商。

本协议于六月二十九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四份文本中对应表述的不同用语所含意义相同,四份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一 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清单及降税安排

附件二 适用于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临时原产地规则

附件三 适用于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双方保障措施

附件四 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

附件五 适用于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的服务提供者定义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

会长 陈云林 董事长 江丙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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