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家福,男,1931年2月生,四川南充人。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终身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曾任八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评审组成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民法经济法研究会会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顾问。2012年9月26日,荣膺“全国杰出资深法学家”称号。
王家福_王家福 -人物经历
1950年,王家福和同学们对新中国充满热爱,对祖国的前途满怀憧憬,热切向往到新中国的政治中心北京求学,希望学成后能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因此,王家福等16位同学结伴踏上了出川赴京考学的旅程。到北京后,王家福一行得到了当时在北京大学中文系读书的四川老乡的热情关照。他们被安排在北大的学生宿舍住宿。王家福考上了北京大学法律系。听过时任北大法学院院长的钱端升先生讲的新民主主义论课,听过时任新建设杂志主编的张志让先生讲的宪法课,参加过在北大民主广场举行的欢迎马寅初先生就任北大校长的隆重仪式……
1951年8月,王家福随由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燕京大学、辅仁大学法学院的教员和学生以及中央文化单位的工作人员组成的中央土改团,赴广西柳城参加土改工作。土改搞了两期,第一期王家福任土改小组长,负责一个村的土改工作;第二期任土改副大队长,协助大队长负责一个乡的土改工作。这个经历,大大加深了王家福对中国社会特别是农村的了解,提高了王家福做群众工作的能力。
1952年7月,土地改革结束,王家福随团回到北京大学。这时,国家实行院系大调整,北大、清华、燕京、辅仁和浙大的法学院合并成立北京政法学院(现中国政法大学)。王家福与20多位大学同学一起奉调参与建校工作。王家福被分配到业务教研室做教学辅助工作。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王家福
1953年8月,王家福在中国政法大学毕业。1954年上半年,根据学院的推荐
,王家福参加了留学苏联研究生考试并被录取。通过在北京俄语专科学校(现北京外国语大学)留苏预备部一年的俄语和哲学学习,于1955年8月入前苏联列宁格勒大学(现俄罗斯圣彼得堡大学)法律系,师从著名民法学家奥・沙・约菲教授攻读法学副博士学位。国家当时如父母一般为每一位中国留苏学生细心地准备了行囊,并且通过学校给每位中国留苏研究生提供每月700卢布的生活费,为王家福等创造了可以毫无后顾之忧全身心投入学业的优厚条件。这令他们十分感动。
王家福四年里未敢有丝毫懈怠,读了大量民法和政治学、哲学等方面的书籍,按时完成了学位论文撰写,顺利通过答辩,于1959年6月获得前苏联法学副博士学位。同月,王家福与已经完成学业的张仲麟同志一起,带着俄罗斯人民的深情厚意,怀着报效祖国的强烈愿望,踏上了归国之路。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是党中央为了加强法制建设根据董必武同志的建议于1958年正式成立的。王家福1959年被分配到法学研究所工作。到所之后,受到了张友渔、周新民、韩幽桐等前辈的多方关照和培养。他们一个接一个地让王家福参加集体项目,这使王家福学会了与同志们一道集体研究、集体讨论、集体创造。他们教导王家福要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从中国实践需要出发从事研究工作,这使王家福始终关注对中国社会所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的研究。他们教导王家福要独立思考。张老曾对王家福说“不准抄书,就是抄毛主席的书也不给稿费。”这使他形成了勤于思考的习惯,力求有所创新。王家福当时的想法就是,国家培养了我们,我们就应该积极做事,为法学所做事,为中国社科院做事,尽可能多地为国家做贡献。
1978年底,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接到胡乔木同志转来的一封信,信是一位负责同志写给中央的,信中向中央提出了不要制定民法典的建议。胡乔木同志要求王家福等同志研究一下民法是否要制定的问题。接到任务后,王家福立即组织了认真的研究、讨论,一致认为信中的建议是不正确的,中国需要尽快制定民法典,并给中央写了关于制定民法典的建议报告。报告不仅论证了制定民法典的必要性,而且初步提出了制定民法典的基本设想。该报告为中央所采纳,并批示由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与法学研究所联合试拟民法典草案。成立了以杨秀峰同志为组长、陶希晋同志为常务副组长的民法起草中心领导小组(当时的法学所所长孙亚明同志也参加了领导工作),集中了全国的优秀民法学者开始民法典第三次起草工作,法学所有一批同志参与其中。试拟工作历时三年,四易其稿,尽管由于当时的社会条件不成熟未能正式形成法案,但是为以后的民事立法工作做了有益的准备。法学所非常重视在国内的调研工作和对国外不同类型国家的考察,注意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对学科发展动向的研究。
王家福同志为中央领导授课
上世纪80年代中期,王家福参与了彭真同志主持的具
有划时代意义的《民法通则》的起草工作,并发挥了积极作用。后来民法研究室在梁慧星同志主持下,为我国合同法和担保法的制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并且为物权法的起草和民法典的起草提供了专家建议稿。法学所民法研究室在孙宪忠同志的主持下,仍然活跃在民事立法活动的第一线,为物权法的起草发挥了积极作用,在民法基本理论研究方面起到了带头作用。法学所商法研究室先后在王保树、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