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包产品范围 三包 三包-产品范围,三包-责任范围

三包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对不是因用户使用、保管不当,天灾人祸等原因,而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故障提供该项服务。对商品或服务实行“三包”,是经营者对商品(服务)承担质量保证的一种方法。在三报中,修理、更换、退货责任是承担三包责任的三种形式,但消费者要求赔偿的方 式并不仅限于这三种。如果消费者买到的产品给其造成损失时,消费者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如误工费、大件商品运输费等。新三包规定,由修理者提供应当进行修理的大件产品合理运输费用。

三包服务_三包 -产品范围


三包1、第一批实施三包的部分产品共l8种:自行车、彩电、黑白电视、家用录像机、摄像机、收录机、电子琴、家用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微波炉、吸尘器、家用空调器、吸排油烟机、燃气热水器、缝纫机、钟表、摩托车。

2.新三包规定申明确,实行三包的产品目录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定和调整。国家将根据消费水平的提高,采用《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的形式,逐批公布三包产品适用范围。

3.随着移动电话、固定电话、微型计算机、家用视听产品等4种产品加入,截至目前,我国共有22种产品被纳入“三包”范畴。

4.进口产品同样适用于新三包规定。

5.未纳入新三包规定的产品,出现了质量问题,销售者均应依法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并赔偿由此而受到的损失。

三包服务_三包 -责任范围


三包漫无边际画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以下情况,有权要求经销者承担三包责任。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没有说明的;

2.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要求;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4.产品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等法定部门检验不合格;

5.产品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三包服务_三包 -责任时间


三包1、7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2、15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l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

3、三包有效期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在国家发布的第一批实施“三包”的l8种商品中,如彩电、手表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机分别分半年至一年,主要部件为一年至三年。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消费者可凭修理记录和证明,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有关规定退货,“三包”有效期应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4、90日规定和30日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5、30日和5年的规定: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产者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 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6、新三包规定从l995年8月25日起实施,凡在该日以后购买列入三包目录的产品,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三包责任。对1995年8月25日以前购买的产品,只能继续按照1986年发布的《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执行。

三包服务_三包 -规定义务

消售者应履行义务

(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目录所列产品;

(二)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四)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提供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修复者应履行义务

(一)承担修理服务业务;

(二)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不得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零配 件。认真记录故障及修理后产品质量状况,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三包产品范围 三包 三包-产品范围,三包-责任范围

(三)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四)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五)接受消费者有关产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生产者应履行义务

(一)明确三包方式。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修理单位的,必须随产品向消费者提 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的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

(二)向负责修理的销售者、修理者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的修理配件,负责培 训,提供修理费用。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三)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者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

三包服务_三包 -立法进程

1986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在《条例》中明确: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实际经济损失。”

1995年2月,在全国人大七届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产品质量法》中,进一步明确了产品的生产者、经销者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售出的产品不符合规定要求时,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即所谓“三包”。以后,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三包”的要求成了重要法律依据之一。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对售出的产品承担“三包”责任,在我国还是第一次,应当说是具有历史意义的进步。从此,我国的消费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了法律武器。

为了进一步落实和规范三包责任,在《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发布后,有些部门还陆续发布了一些关于“三包”的管理办法,明确了“三包”产品的目录、“三包” 的范围和期限等要求。但有些补充办法确实带有先天性的缺陷,因而导致消费者权益继续受到损害的后果。如:1995年发布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 等条款,即属此列。

三包服务_三包 -新三包规定


三包责任协议1995年8月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局、财政部印发了《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修理、更换、退货责任是承担三包责任的三种形式,但消费者要求赔偿的方式并不仅限于这三种。如果消费者买到的产品给其造成损失时,消费者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如误工费、大件商品运输费等。(新三包规定,由修理者提供应当进行修理的大件产品合理运输费用。)

在有些情况下消费者也可以找修理者、产品生产者承担三包责任,如修理者在法定期限内未能将产品修复;生产者自己承诺对产品实行三包;消费者要求对产品修理,销售者已委托维修者进行修理的等等。按照新三包规定,销售者无权与生产者、供货者、修理者通过合同约定,免除自己的三包责任。如销售者不能说产品维修由保修单上所列的修理者负责修理,而免除自己的三包责任。

三包服务_三包 -维权注意

在“三包”期内,家电商品常常出现退换困难。原因一方面是消费者自身缺乏维权意识,另一方面是有些厂商人为地制造障碍。如服务商在做完维修不如实填写保修卡,很多消费者也不懂得索要,虽然商品已具备退换条件,但消费者却拿不出退换货证据。比如电脑出现性能故障时,个别服务商就谎称软件需要升级,以回避质量问题。对临近“三包”期限的商品,服务商则找各种借口拖延时间,等商品超过保修期后规避“三包”责任。有的生产企业为促销产品,把商品“三包”期限放宽,做出超出国家规定时间几倍的过度承诺。但生产企业一旦停产或退市,经销者也大都以生产企业停产为由推卸“三包”责任。

根据国家“三包”规定,过度承诺是厂家和商家共同对商品做出的服务担保,它虽然超出国家规定,但具有法律效力。通过过度承诺,生产者和经销者都从中获得了经济利益,为此,商家应继续承担和履行“三包”责任。

三包服务_三包 -三包常识


三包卡家电消费:要防“三虚”重“三包”

在利益的驱动下,个别家电商在家电销售中存在着让利销售缺乏诚信规范、“三包”期内正常退换难等问题。对此,专家提醒消费者,购买家电需防“三虚”重“三包”。

专家指出,家电经营缺乏诚信规范往往导致让利不规范甚至是虚假让利,它主要表现为“三虚”。一是虚构原价打折。无论是打8折,还是减价大酬宾,其原有价格消费者很难考证;二是虚设特价商品或中奖活动。一些“特价”商品促销,其价格低得让人难以想像,但实际情况却如雾里看花,别看说得天花乱坠,真正的特价商品和大奖,消费者很难碰到;三是虚假宣传,最典型的是偷换概念。如有商家在其促销传单中称:“××型号空调实行8折促销,活动截止到五一。”这种表述方法让一般人理解为“活动限在五一期间”。但在5月2日,不少人去购买商品后却没得到优惠,拿着促销传单找商场交涉,结果,具有“最终解释权”的商场答复,“此次活动截止到五一,也就是限在5月1日当天”。

专家还指出,在“三包”期内,家电商品常常出现退换困难。这其中的原因,一方面是消费者自身缺乏维权意识,另一方面是有些厂商人为地制造障碍。如服务商在做完维修不如实填写保修卡,很多消费者也不懂得索要,虽然商品已具备退换条件,但消费者却拿不出退换货证据。比如电脑出现性能故障时,个别服务商就谎称软件需要升级,以回避质量问题。对临近“三包”期限的商品,服务商则找各种借口拖延时间,等商品超过保修期后规避“三包”责任。有的生产企业为促销产品,把商品“三包”期限放宽,做出超出国家规定时间几倍的过度承诺。但生产企业一旦停产或退市,经销者也大都以生产企业停产为由推卸“三包”责任。根据国家“三包”规定,过度承诺是厂家和商家共同对商品做出的服务担保,它虽然超出国家规定,但具有法律效力。通过过度承诺,生产者和经销者都从中获得了经济利益,为此,商家应继续承担和履行“三包”责任。

消费者如何运用三包保护自己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1995年8月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局、财政部印发了《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修理、更换、退货责任是承担三包责任的三种形式,但消费者要求赔偿的方式并不仅限于这三种。如果消费者买到的产品给其造成损失时,消费者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如误工费、大件商品运输费等。(新三包规定,由修理者提供应当进行修理的大件产品合理运输费用。)

一、销售者应承担三包责任

消费者买到不符合法律规定质量要求的产品或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产品时有权要求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谁经销、谁负责”。

在有些情况下消费者也可以找修理者、产品生产者承担三包责任,如修理者在法定期限内未能将产品修复;生产者自己承诺对产品实行三包;消费者要求对产品修理,销售者已委托维修者进行修理的等等。按照新三包规定,销售者无权与生产者、供货者、修理者通过合同约定,免除自己的三包责任。如销售者不能说产品维修由保修单上所列的修理者负责修理,而免除自己的三包责任。

二、三包产品范围

1 第一批实施三包的部分产品共18种:自行车、彩电、黑白电视、家用录像机、摄像机、收录机、电子琴、家用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微波炉、吸尘器、家用空调器、吸排油烟机、燃气热水器、缝纫机、钟表、摩托车。

2新三包规定中明确,实行三包的产品目录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

3进口产品同样适用于新三包规定。

4未纳入新三包规定的产品,出现了质量问题,销售者均应依法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并赔偿由此而受到的损失。

三、三包责任范围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以下情况,有权要求经销者承担三包责任。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没有说明的;

2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要求;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4产品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等法定部门检验不合格;5产品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四、三包责任时间规定

1“7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2“15日”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

3“三包有效期”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在国家发布的第一批实施“三包”的18种商品中,如彩电、手表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机分别分半年至一年,主要部件为一年至三年。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消费者可凭修理记录和证明,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按有关规定退货,“三包”有效期应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4“90日”规定和“30日”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

5“30日”和“5年”的规定: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产者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6新三包规定从1995年8月25日起实施,凡在该日以后购买列入三包目录产品,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三包责任。对1995年8月25日以前购买的产品,只能继续按照1986年发布的《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执行。

最后,提醒广大消费者,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依法办理修理、换货、退货时,要以购货发票及三包凭证作为依据。因此,在购买产品时,一定要销售者出具发票,检查是否附有三包凭证;二是办理修理、换货、退货时,要带上三包凭证和有效发票;三是在日常生活中要妥善保管好上述证明。

对于已经使用过的产品,符合三包规定换货条件,而消费者不愿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予退货,但要向消费者收取折旧费。

折旧费=折旧率(每日)×产品使用日期(日)×产品价格折旧率可查阅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中所作的规定。

产品使用日期应当自购买产品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扣除修理占用时间和无零配件等待维修的时间。

“三包”期间切莫当冤大头

三包期内的产品出了故障,消费者享有退换货、免费维修等权利,这是《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俗称三包)明确规定的。对此,知名家电企业一直都执行得很好。但是近一段时间以来,本报接到很多消费者关于产品在三包期内却无法享受这些权利的投诉。通过调查,我们发现这些投诉的消费者之所以被厂家拒绝实行三包,责任一般不在厂商,而大多都是消费者自己无意识、或对三包规定不甚明了,以致自动失去了享受三包规定的权利。在此,我们专门就一些典型案例进行剖析,以免消费者再次因为无意的疏忽而充当了“冤大头”。

三包服务_三包 -三包案例

案例:北京消费者杨先生在新房装修前购买了一台电热水器,当时因为还没有装修,厂家送货时就没有安装。在装修时,杨先生为了方便,就让装修师傅给装上了。可没料到,装修师傅安装进出水管时不规范,使用的管材质量也不好,前不久热水器出现漏水故障,差点儿将杨先生家的地板给泡了,幸亏发现及时,才没有酿成大祸,不过洗手间门口附近的地板还是浸水变形。厂家维修人员上门后表示,因为是杨先生私自不规范安装导致热水器出现故障,他们不再负责三包,要想维修,必须自费。刚刚使用一年多的热水器就这样失去了享受三包的资格,杨先生觉得很窝心,但是厂家维修人员坚持不让步,只好自认倒霉。

提醒:空调、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等家电产品的安装很专业,需要有专业安装资质的人来操作,否则很容易埋下安全隐患。三包规定第五条就有“产品出售时,销售商应当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事项”的规定;第十七条也有“消费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不实行三包”的规定。在家电产品送货到家后,消费者应该要求商家提供安装调试服务,切莫自行安装,因为一旦因安装出现问题,厂商就会拒绝三包。

不解免费退换货含义枉掏运费

案例:北京消费者王先生今年元旦期间购买了一台空调,安装好后正赶上寒潮来袭,可是空调制热效果很差,商家更换一台后依旧不行。由于还在7天的退货时间内,王先生于是要求退货,没想到商家工作人员却表示产品可以退,但王先生要承担运输费40元,并解释说如果仅仅换货,他就不用承担运输费用。因为对产品失去信心,王先生坚持退货,而且为了尽快退货,王先生虽然对承担运输费用有异议,但还是交了40元,办理了退货手续。可事后王先生觉得购买该产品是出于对品牌的信任,后来退货是因为产品有质量问题,他自己没有一点儿责任,退换货不仅给他带来了麻烦,还要承担运输费用,实在冤枉,遂投诉到本报。在了解情况后,记者同商家进行了沟通,商家最终同意退还王先生40元的运输费用。

提醒:三包第九条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第十条规定:“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换调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这里虽然没有明确不能收取运输费用,但是在销售时商家承诺免费送货,之后因产品问题而出现退换货产生的费用,就应该包含在免费送货之列,而不能再找任何借口进行收费。

另外,三包第十五条还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对应当进行三包的大件产品,修理者应当提供合理的运输费用,然后依法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追偿,或者按合同办理。”据此,产品在三包期内维修时所产生的运输费用,也不应让消费者承担。

维修不填保修卡失去免费换货机会

案例:河北石家庄市消费者刘先生近段时间被家里的洗衣机弄得郁闷不已。这台洗衣机已经用了3年,因为出现不脱水的故障,修了3次都没有完全修好,本来想换货,但是厂家却称只有一次维修记录,不能更换,最后眼睁睁地看着产品过了三包期,刘先生却毫无办法。

刘先生是在2007年元旦购买的这台洗衣机,第一次出现不脱水的故障是在2009年6月,厂家售后人员很快就上门免费给修好了。刘先生回忆说,当时维修人员索要保修卡进行了验证,并填写了故障原因和维修情况。修好后用了4个多月,在2009年11月的时候又出现了同样的故障。此次维修人员上门后没有索要保修卡就进行了维修,修理后也没有填写保修卡,他也没放在心上。可是没想到前不久洗衣机又出现同样的故障,刘先生开始觉得洗衣机可能存在质量缺陷,要求更换,因为他听说在三包期内连续两次维修都修不好的,可以要求厂家换货。没想到厂家售后人员却说只修了一次,不能换货。刘先生据理力争,却拿不出维修证据,厂家一点儿都不让步。

刘先生在向本报投诉时称,维修时,他根本没有想到过还要填保修卡,第一次要不是维修人员索要保修卡进行验证,也不会填。第二次维修时,维修人员没有提醒,他也就没有在意,哪想到这里竟然藏有陷阱,白白丢失了换货的机会。

提醒:三包第十一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对于三包,一般消费者只是知道三包期内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厂商要负责免费维修,但很多人却不知道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消费者有权让厂商换货。而知道在此条件下更换货需要提供维修记录和证明的人就更少了。维修记录和证明就是在维修后,维修人员在保修卡上所作的维修情况记录。为了规避责任,很多企业的维修人员经常故意不填写维修记录,而消费者因为不懂或是觉得麻烦,也不主动要求维修人员填写,从而给一些不负责任的企业有机可乘。所以消费者在维修家电后,切记要维修人员详细填写维修记录,以免给自己今后的维权带来麻烦,甚至白白丧失更换货的权利。

不保留包装箱退货要出包装费

案例:山西消费者盛先生前不久购买了一台42英寸平板电视,回家使用时发现效果不佳,而且有几处明显的黑点,于是要求退货,商家也同意退货,本来一切都很顺利,但是当商家工作人员上门拉走电视时,因为盛先生提供不了包装箱,而被要求支付400元的包装费。

盛先生告诉记者,他家只有一居室,房子太小,没地方放包装箱,而且当时也没有想过要退货,所以就把包装箱卖给小贩了。产品质量有问题,责任在厂家,却要他来承担包装费,让人想不通。退一步说,即便要交包装费,一个纸箱子也值不了这么多钱,这简直就是讹诈,目的就是不让人退货。

虽然同商家几经交涉,但是商家就是不让步,称是厂家统一规定。盛先生最后只好交了包装费,“交多少钱,我也要退,吃亏就吃亏,因为我对这个品牌已经失去信任了。”

提醒:三包规定对包装费的收取没有明确要求,厂家私自收费费用,据不合理。因为法律没有相关规定,所以厂商收取包装费的做法也不算违规,消费者一旦遇到高额包装费陷阱,想维权都难。因此,在购买家电产品后,一定要将包装箱完好地保留一个星期,以免退货时枉出高昂的包装费。

送货上门不检查产品瑕疵自己担

案例:北京消费者胡女士今年元旦花3000多元,购买了一台洗衣机,当洗衣机送到家时,她丈夫不在,只有她和孩子在家,而且孩子正在哭闹,一着急,就没有开箱检查,直接在送货单上签了字。可是等到晚上她丈夫回家拆开包装后,却发现洗衣机正面箱体上有一个明显的凹痕,于是向商家提出换货。但商家却称胡女士已经签了字,当时也没有提出异议,而洗衣机箱体上的凹痕不能证明就是商家造成的,所以拒绝换货。商家还称,只有洗衣机的质量有问题才可以免费换货。无奈,胡女士只好自认倒霉,可是每当看到洗衣机上的凹痕心里就郁闷不已,后悔当时太疏忽,同时也质疑商家太不厚道。

提醒:家电产品在出厂运输的过程中,有时会因碰撞而损坏外壳,对此,消费者在收货时一定要及时检验。另外有的家电产品随箱还装有一些必要的配件,消费者在收货时也要注意仔细检查,看是否齐全。三包规定第五条第四款也明确规定“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家电厂商把验货以消费者的签字为准,消费者在收到货时,即使没有打开检验,但只要签了字,就视同已经验货,此后如果出现配件缺少或是产品外壳瑕疵,都不再负责。所以在家电产品送货上门时,消费者务必开箱验货,以免权益受到侵害。

自行维修失去了厂家免费服务

案例:山东临沂消费者李女士购买不到3个月的电磁炉出了故障,向厂家申请维修,厂家却称不能实行三包,必须自费维修。

原来,李女士不久前的一天晚上正在炒菜时,电磁炉突然出现故障,虽然指示灯还亮着,但电磁炉内却发出嗡嗡嗡的响声,就是不工作。她家附近就有一个维修店,为了不耽搁家里人吃饭,她赶紧带着电磁炉前去维修。可修理后没过多久,电磁炉又出现了同样的故障,于是她打电话向厂家售后服务部门申请维修。没想到维修人员上门检查后指出电磁炉已被打开过,按照公司的规定,不能再享受三包服务了,要维修就得自费。李女士赶忙解释说上次出现同样的故障,因为怕耽搁做饭才拿去找人修的,并不是自己打开弄坏的。但维修人员坚持称不管什么原因,电磁炉已经被打开过,就不能再享受三包服务。而李女士也因为产品刚用了不到3个月就出现质量问题,心里十分不爽,坚持要免费维修。

在投诉时,李女士说:“明明是产品出了质量问题,耽误我做饭,我自己掏了钱维修,还得负责任,他们倒好,什么责任都不用负,太不公平了。”

提醒:三包期内的家电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厂商必须提供免费维修,或者是免费退换货。但是三包第十七条第二款也规定:“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不再实行三包,但是可以实行收费修理。”由于有了这条规定,加上家电产品有时很难说明故障产生的原因,所以“私自拆动即不负责”已成为家电行业的惯例,大多厂家对故障产品都采取这种做法。所以当家电产品在三包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时,消费者千万不要私自拆动,也不要找非厂家指定的维修部维修,而要到厂家指定的维修地点,由专业的维修人员维修。

三包服务_三包 -相关发展

1986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在《条例》中明确: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实际经济损失。”

1995年2月,在全国人大七届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产品质量法》中,进一步明确了产品的生产者、经销者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售出的产品不符合规定要求时,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即所谓“三包”。以后,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三包”的要求成了重要法律依据之一。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对售出的产品承担“三包”责任,在我国还是第一次,应当说是具有历史意义的进步。从此,我国的消费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了法律武器。

为了进一步落实和规范“三包”责任,在《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发布后,有些部门还陆续发布了一些关于“三包”的管理办法,明确了“三包”产品的目录、“三包”的范围和期限等要求,可操作性更强了,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但也必须承认:有些补充办法确实带有先天性的缺陷,因而导致消费者权益继续受到损害的后果。如:1995年发布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等条款,即属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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