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金融公司分析 消费金融公司 消费金融公司-概述,消费金融公司-分析比较

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消费金融公司的注册门槛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兑换货币,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主要包括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及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信贷资产转让及同业拆借、发行金融债等。消费金融在提高消费者生活水平、支持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推动作用,这一金融服务方式目前在成熟市场和新兴市场均已得到广泛使用。

消费金融公司_消费金融公司 -概述


消费金融公司1

所谓的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2010年,国内首批3家消费金融公司于1月6日获得中国银监会同意筹建的批复,首批获批的消费金融公司发起人分别为中国银行、北京银行和成都银行,这3家公司将分别在上海、北京和成都三地率先试点。其中,全国首家为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为北京银行全资子公司;第二家为中银消费金融公司注册资本为5亿元人民币,由中国银行出资2.55亿元,占股51%;百联集团出资1.5亿元,占30%;陆家嘴金融发展控股公司出资0.95亿元,占19%;第三家四川锦程消费金融公司注册资本3.2亿元人民币,由成都银行出资占比51%,马来西亚丰隆银行出资占比49%,是全国首家合资消费金融公司。随后,2月12日,银监会又给PPF集团发放了天津试点的牌照,由PPF集团全资建立的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在天津成立,注册资金为3亿元人民币,成为中国首家外商独资的消费金融公司。
2012年11月27日,中国银监会副主席蔡鄂生在天津举行的2012天津消费金融论坛上表示,试点工作自2010年开展至今两年多来,4家试点消费金融公司获得较快发展,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截至2012年10月底,北京、天津、上海和成都的四家试点消费金融公司资产总额已达40.16亿元,贷款余额为37.09亿元,客户总户数达19万多人。四家试点消费金融公司运行平稳,业务规模稳步扩大,盈利能力逐步提高,已有三家公司实现盈利。

消费金融公司_消费金融公司 -分析比较

当前银监会已经向高层管理部门递交了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设立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的建议,通过后将及时公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监管当局设置了资本充足率、公司经营活动的资金来源等门槛,但如果这种消费公司真的出现,将是中国金融史上的平地一声雷。其创举意义或者只有早年重新开办典当行、现在预备开放的民间信贷才稍许可以媲美。但即便如此,后二者程度也不一样。因为它们只不过是把借贷这块肥肉从商业银行垄断的市场中,合法地、也是据理力争地挖出空间来。说起来这其实是借贷市场不同层次的真实合法地体现,没有什么经营方式的本质革命在里面。
但现在要设立的却是完全新型的金融服务机构。在这个被称为消费金融公司的动议中,其经营方式的核心标志,就是要满足短期、小额、无担保、无抵押的条件。
稍具类似意义的金融业务,中国现在只有信用卡透支。但在中国能够用信用卡透支的消费人群中,只要不是恶意透支的消费者,估计就不会需要消费金融公司的创新服务了;
而且这样的人群在消费信贷的市场划分里,更合适银行和信用卡公司来服务。
短期,没有担保抵押的小额消费信贷,在中国实在不具备实现条件。因为即便是消费信贷发达的国家,其消费金融公司也主要是对有稳定收入的中低端个人客户服务的。试问国内如何来界定这个中低端个人客户的市场范围?无法界定中低端,那就无法满足这样的公司经营上的“小额”。不是“小额”,你就不是消费金融公司。
如果要求消费金融公司的经营无担保、无抵押,从金融风险控制的技术上,就要求有足够完善的个人用户的信用体系。那么这个体系中国有吗?高的都未必全有,中低端的似乎也还没开始实际应用。就算有应用,各地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早就分而食之了,毕竟“21世纪最重要的就是信用”。
实际上,要达到激活小额消费贷款的目的,直接把早些日子动议的“民间借贷”放开就是了。管好那些早就存在的民间借贷者,招安那些打击不完的地下钱庄,比去试点这些新东西效果更好,还很节省资源、精力。古训早说过“兴一利,不如除一弊”,用在此处正好。

消费金融公司_消费金融公司 -启动目的

促进经济主导


消费金融公司2

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副主任陈琼表示,设立消费金融公司这样一类新型金融机构,是促进我国经济从投资主导型向消费主导型转变的需要。“通过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可以促进个人消费的增长,从而推动制造商和零售商产销量增长,并带动相关产业的需求,改变GDP对出口和固定资产投资的过度依赖。”
消费金融在提高消费者生活水平、支持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推动作用,这一金融服务方式目前在成熟市场和新兴市场均已得到广泛使用。在发达国家,消费金融公司主要面向有稳定收入的中低端个人客户。消费金融公司由于具有单笔授信额度小、审批速度快、无需抵押担保、服务方式灵活、贷款期限短等独特优势,广受不同消费群体欢迎。
有数据显示,全国最大的家电连锁企业之一―苏宁电器的部分零售网点因有消费信贷的支持销量增加了40%。不少专家指出,要大规模启动国内消费市场,除了加大银行等机构的信贷支持以外,还需要消费金融公司等更多专业化金融机构的支持。

消费信贷服务

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主要包括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及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前者通过经销商发放,后者直接向借款人发放。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针对居民的不同金融消费需求,专业性金融机构可以提供更多专业化的服务,“要进一步从深度和广度上大规模启动居民消费,应当发挥专业性金融机构的作用。”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目前从事消费信贷服务的金融机构类型很少,只有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两类机构,消费贷款占贷款总额的比例不到12%,且主要以住房按揭贷款、汽车贷款和信用卡业务为主。对于居民耐用商品消费,以及旅游、教育等一般用途的个人消费等方面的信贷金融服务,仍然较为分散,专业化程度有所欠缺。
陈琼指出,设立专业的消费金融公司,为商业银行无法惠及的个人客户提供了新的可供选择的服务,可以满足不同群体消费者不同层次的需求。与此同时,设立专业的消费金融公司,对于丰富我国的金融机构类型,促进金融产品创新具有重要的意义。

严格监管标准控风险

由于消费金融公司发放的贷款是无担保、无抵押贷款,风险相对较高,银监会因而设立了严格的监管标准。
陈琼介绍,消费金融公司在试点阶段的业务将不涉及房地产贷款和汽车贷款等高风险产品。且消费金融公司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同业拆入资金比例不高于资本总额的100%,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此外,为防止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被挪作他用,银监会还要求,该项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以往对该借款人发放单笔贷款的最高额度,而且只有已取得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的信誉良好的老客户才可得到此项贷款。

消费金融公司_消费金融公司 -贷款问题

贷款上限或为3万
对于一次到底能贷多少钱,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不应超过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且借款人贷款余额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
业内人士表示,虽然公司目前尚未对贷款上限做出明确规定,但应该暂时不会超过汽车类贷款的下限,差不多3万元左右。
对于即将开展的这项新业务,该人士表示出充足的信心。他指出,过去一年买房的人群规模庞大,估计今年在家装消费贷款这一块公司应该大有可为。
贷款利率问题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消费者在享受便捷的同时,也要为付费做好准备。
为了防止过度消费,银监会此前公布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对于此类贷款的利率做了规定。即每笔贷款将由消费金融公司按借款人的风险等级进行定价,但最高不得超过央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一毫一厘即成为法律界定的高利贷。
“在试行初期,我们将在扩大利差与抢占市场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不会将利率定得过高。”一位不愿具名的消息人士向记者透露。
目前,央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5.31%,六个月为4.86%,一至三年则为5.4%。据上述人士介绍,一般而言,消费类贷款的还款期限最长为两年。如果按照一年还完款来计算,借消费贷款买一部价值3000元的手机,您为此付给银行的利息最高可能达到637.2元。

消费金融公司_消费金融公司 -试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消费金融业务发展,规范消费金融公司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消费贷款是指消费金融公司向借款人发放的以消费(不包括购买房屋和汽车)为目的的贷款。
第四条消费金融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消费金融”字样。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机构不得在名称中使用“消费金融”字样。
第五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消费金融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六条申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消费金融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具备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管理信息系统;
(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消费金融公司的出资人应当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并分为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数额最多并且出资额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资人,一般出资人是指除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
前款所称主要出资人须为境内外金融机构或主营业务为提供适合消费贷款业务产品的境内非金融企业。
第八条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的从业经验;
(二)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6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四)信誉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六)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消费金融公司股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八)满足住所地国家(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
(九)境外金融机构应当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或已设有分支机构,对中国市场有充分的分析和研究,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一般出资人,除应当具备第(三)、(四)、(五)、(六)、(七)、(八)、(九)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的条件。
第九条非金融企业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二)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四)信誉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六)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消费金融公司股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非金融企业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一般出资人,应当具备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可以在消费金融公司章程中约定,在消费金融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当经营失败导致损失侵蚀资本时,及时补足资本金。
第十一条消费金融公司至少应当有1名具备5年以上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并且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全部股本15%的出资人。
第十二条消费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银监会根据消费金融业务的发展情况及审慎监管需要,可以调整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第十三条消费金融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经银监会批准,可以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条件由银监会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消费金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
第十五条消费金融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公司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四)变更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
(五)修改公司章程;
(六)变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调整业务范围;
(八)改变组织形式;
(九)合并或分立;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六条消费金融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银监会批准后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其他法定事由。
第十七条消费金融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八条消费金融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行政许可程序,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消费金融公司设立、变更及业务经营过程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三章

业务范围及经营规则
第二十条经银监会批准,消费金融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人民币业务:
(一)发放个人消费贷款;
(二)接受股东境内子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存款;
(三)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
(四)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五)境内同业拆借;
(六)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七)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
(八)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九)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一条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不应超过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且借款人贷款余额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消费金融公司应当按照银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架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制定业务经营规则,建立全面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
第二十三条消费金融公司应当遵守下列监管指标要求:
(一)资本充足率不低于银监会有关监管要求;
(二)同业拆入资金余额不高于资本净额的100%;
(三)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四)投资余额不高于资本净额的20%。
有关监管指标的计算方法遵照银监会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的有关规定。银监会视审慎监管需要可以对上述指标做出适当调整。
第二十四条消费金融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的资产损失准备制度,及时足额计提资产损失准备。未提足准备的,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第二十五条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建立消费贷款利率的风险定价机制,根据资金成本、风险成本、资本回报要求及市场价格等因素,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消费贷款的利率水平,确保定价能够全面覆盖风险。
第二十六条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可靠的业务操作流程,充分识别虚假的申请信息,防止欺诈行为。
第二十七条消费金融公司如有业务外包需要,应当制定与业务外包相关的政策和管理制度,包括业务外包的决策程序、对外包方的评价和管理、控制业务信息保密性和安全性的措施和应急计划等。
消费金融公司签署业务外包协议前应当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业务外包的主要风险及相应的风险规避措施等。
消费金融公司不得将与贷款决策和风险控制核心技术密切相关的业务外包。
第二十八条消费金融公司应当按规定编制并报送会计报表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报表。
第二十九条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消费金融公司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碍。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必要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消费金融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等进行审计。
第三十一条消费金融公司对借款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随意对外泄露。
第三十二条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的,消费金融公司应当采取合法的方式进行催收,不得采用威胁、恐吓、骚扰等不正当手段。
第三十三条消费金融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银监会有关监管要求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业务办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使借款人明确了解贷款金额、期限、价格、还款方式等内容,并在合同中载明。
第三十四条消费金融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消费金融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第三十五条消费金融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客户合法权益的,银监会可以依法对其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消费金融公司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银监会有权予以撤销。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出资人设立消费金融公司适用境外出资人的条件。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中“以上”均含本数或本级。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9年第3号)同时废止。

消费金融公司_消费金融公司 -主要规定

1、市场定位:只放贷不吸收存款。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2、注册门槛:资本金最低3亿元。消费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银监会根据需要,可调整注册资本的最低额。
3、出资人:资产不低于600亿元。出资人应为境内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具备5年以上消费金融从业经验,资产总额不低于600亿元人民币等。
4、业务范围:不涉及房贷和车贷。可经营的业务包括: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信贷资产转让,境内同业拆借,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
5、利率:最高为基准利率的4倍。贷款利率虽然实行按借款人的风险定价,但不得上浮4倍以上。而且催收贷款不得采取威胁、恐吓、骚扰等不正当手段。
6、额度:借款最高不超月薪5倍。为防止消费者过度消费,《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的余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
8、经济来源:消费金融公司资金主要来源于同业拆借、金融机构借款、信贷资产转让以及金融债券等。

消费金融公司_消费金融公司 -指定用途


消费金融公司用途

用途一 :购买家电等个人耐用消费品

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是指消费金融公司通过经销商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约定的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耐用消费品(不包括房屋和汽车)的贷款。

用途二:消费金融公司 房屋装修可贷款

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办理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和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用于个人房屋装修等消费事项的贷款。

用途三:结婚旅游可进行无抵押贷款

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是指消费者直接向消费金融公司借来用于个人及家庭旅游、婚庆、教育、装修等消费事项的贷款。

用途四:居民贷款可用于子女教育

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称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是指消费金融公司直接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个人及家庭旅游、婚庆、教育、装修等消费事项的贷款。

消费金融公司_消费金融公司 -优劣对比

信用卡

信用卡的融资额度更大
符合条件的客户发放较高额度的信用卡,一些信用卡金卡额度甚至高达百万元;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的余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
还款期限不同
信用卡的还款时间是30天左右,商场分期付款最长为36个月。而据相关人士介绍,金融公司如果开设,还款期限可能为1年。

典当行小额贷款

对客户提供的服务差别大
消费信贷和典当行对客户提供的服务差别很大。从资金合算的角度来讲,消费信贷平均一年的贷款期限超过了典当行最佳贷款期限3个月的底线。
典当行小额贷款需要抵押品
消费信贷可以实现无担保无抵押贷款,可典当行在这方面是“不见兔子不撒鹰”――必须拿到客户可以用来抵押的票据或车辆才肯放贷。
银行无担保产品
消费信贷申请程序简单
消费信贷客户只要信用记录良好,就可在短时间内获得贷款,最快一笔只需半小时。银行无担保产品实际申请却要等待很长时间,办理手续复杂。
银行无担保产品有收入限制
银行无担保产品对客户身份的要求是每月税前收入3000元,只要满足这一个条件,同时客户在央行信用记录良好,但贷款额度相对较大。

小额贷款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范围更广
消费金融公司所面对的人群主要是城市工作的中低收入居民,而小额信贷公司的则将融资大门朝中小企业和涉农企业敞开。
小额贷款的准入门槛相对较低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股份有限公司不低于1000万。这些指标都低于消费金融公。

消费公司贷款

购置家电旅游婚庆等可申请消费贷款
消费金融公司是“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且消费金融公司主要为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比如购买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耐用消费品,以及用于个人及家庭旅游、婚庆、教育、装修等消费事项,但不包括房贷和车贷。
银监会表示,专业消费金融公司是传统商业银行的重要补充之一。与商业银行相比,专业消费金融公司具有单笔授信额度小(一般在几千元到几万元之间)、审批速度快(通常1小时内决策)、无需抵押担保、服务方式灵活(服务时间常常延长到下班后或周末)等独特优势。
贷款额度不超月收入5倍,利率最高4倍
为防止消费者过度消费,《试点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的余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而对于此类贷款的利率,银监会表示,虽然是按借款人的风险等级定价,但最高不得超过央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
按照规定,贷款利率较央行基准利率上浮超过4倍即为高利贷,消费金融公司在此刚巧打了擦边球。但4倍的利率在同等产品中已经属于非常高的利率水平,因此不少专家都认为,如果消费金融公司能够在境内试点成功并且获得很大的客流量,那么这个公司的股东都将靠高息收益赚得盆满钵溢。
还款期限长达一年,无需担保
据相关人士介绍,消费金融公司如果开设,还款期限可能为1年。与之相比,信用卡的免息还款时间大约是30天至48天左右,典当行小额贷款期限则在3个月左右,因此,消费金融公司在还款期上具备明显优势。但需注意的是,消费贷款利息较高,且无免息期,消费者应根据个人收支情况综合考虑。
据了解,客户只要信用记录良好,就可在短时间内获得消费贷款,最快一笔业务只需半小时,并且无需担保抵押。

消费金融公司_消费金融公司 -相关问题

不涉及房贷和车贷
《试点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可经营的业务包括: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信贷资产转让,境内同业拆借,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是指消费金融公司通过经销商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约定的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耐用消费品(不包括房屋和汽车)的贷款。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是指消费金融公司直接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个人及家庭旅游、婚庆、教育、装修等消费事项的贷款。消费金融公司即将助力扩内需
当出口贸易无法实现经济增长、投资市场行情无法预测之时,在我国宏观经济的三驾马车中,也许只有扩大消费才能扩大内需,从而更好地刺激经济复苏。在此背景下,银监会昨日宣布,向社会公众征求对《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的意见,并拟在北京、天津、上海、成都设立消费金融公司试点。
据了解,所谓消费金融公司,主要的特点是在不吸收公众存款的前提下,为无法从银行渠道获得融资的客户提供小额无担保无抵押贷款。在CPI、PPI连续三个月出现下降,数据所反映出的居民消费意愿持续低迷的状态下,无担保无抵押的小额贷款能够成为刺激消费的原动力吗?与以往的消费信贷服务公司相比,消费金融公司的优势和不足又是什么?本报对此将一一解读。
用贷款为个人消费买单
出资人为境内外金融机构最低3亿元可注册消费公司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
银监会相关人士昨日表示,所谓消费金融公司,就是指经银监会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而消费金融公司所发放的贷款,主要用于客户购买个人耐用消费品。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是指消费金融公司通过经销商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约定的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耐用消费品(不包括房屋和汽车)的贷款。
据银监会透露,在我国目前从事消费信贷服务的金融机构类型很少,只有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两类机构,消费贷款占贷款总额的比例不到12%,而且消费信贷业务品种也少之又少,主要是以住房按揭贷款、汽车贷款和信用卡业务为主。以耐用消费品为对象的无担保无抵押的小额消费信贷只有个别商业银行和担保公司联合办理过,但是这类信贷一般规模小、手续繁琐、专业化程度低、效率不高。
出资人问题
此类公司主要出资人为境内外金融机构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试点办法》对主要出资人制定了严格的准入条件。例如具有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的从业经验,资产总额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盈利,3年内不转让出资等。对于境外金融机构,还必须符合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两年以上,且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管合作机制等。
知情人士表示,《试点办法》将征求全社会各界意见,时间为一个月。而在银监会发布此消息之前,已经有包括境内外多家金融机构和企业在争取设立此类公司的资格。但由于首批试点仅在北京、天津、上海、成都4个城市开展,且每个城市仅试点一家公司,究竟谁有资格成为首批消费金融公司的股东,还要看试点公司的运行情况。
注册条件
消费金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这是参考了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要求,并考虑到消费金融公司在初期业务经营中实现盈亏平衡的需要而制定的最低资本要求。另外,非金融机构还应具备净资产率不低于30%的条件。
按照银监会此前对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的要求,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汽车金融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的条件。
资本充足率
由于此类公司不吸收存款,因此监管层将对公司的资本充足率做较高要求。《试点办法》制定了不低于10%的资本充足率标准,另外还制定了不低于100%的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以及不高于资本总额100%的同业拆借资金比例。
虽然目前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标准尚为8%,但各银行实际是按照10%的既定目标去完成的。据记者了解,国际上很多历史悠久的银行资本充足率达标线高达13%。另据相关人士透露,银监会要求金融公司的不良率控制在5%以下,这个比例与商业银行不良率没有太大区别。

消费金融公司_消费金融公司 -破冰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

2010年1月6日,中国首批3家消费金融公司获得中国银监会同意筹建的批复,这标志着消费金融公司这种在西方市场经济中已经存在400年之久的金融业态终于在中国“破冰”。
首批获批的消费金融公司发起人分别为中国银行、北京银行、和成都银行,这3家公司将分别在上海、北京和成都三地率先试点。其中,在上海浦东新区试点的中银消费金融公司注册资本拟为5亿元人民币,由中国银行出资2.55亿元,占股51%;百联集团出资1.5亿元,占30%;陆家嘴金融发展控股公司出资0.95亿元,占19%。
2010年1月16日,上海市浦东新区金融服务局介绍,作为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核心功能区,在此次消费金融公司率先试点之后,下一步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试点、信贷转让市场、期货保税交割、全国性信托登记平台等金融创新项目都有望在浦东新区先行先试。

消费金融公司_消费金融公司 -评论

国泰君安首席经济学家李迅雷说,消费金融公司获批筹建,是国内推动金融创新的一大突破,有利于完善金融机构体系,有利于进一步扩大消费、发挥金融对转变发展方式的支持作用。
上海国际金融学院院长陆红军教授认为,试点消费金融公司,反映了中国通过金融创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新探索;而这种先行先试的金融创新试点也将继续深化,体现了中国在初步克服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后,坚持在金融领域进一步改革创新的决心。中国消费金融公司的成立被外媒看作是中国力图进一步拉动民间消费的尝试,因此中国安排了实力雄厚的合作方,以确保顺利推行。《华尔街日报》7日以上海为例说,作为中国四大国有银行之一的中国银行这次参与筹建消费金融公司,在上海浦东新区试点的中银消费金融公司注册资本将达到人民币5亿元。中国银行将持有51%的股权,百联集团和陆家嘴[24.560.45%]则分别持有30%和19%的股份。
欧美媒体评论说,消费金融公司的破冰反映出,中国正力图从“出口大国”转变为“消费大国”,这也被看作是中国经济成功升级的关键。“消费金融公司”对于中国老百姓来说还是一个新名词,但在西方已经有400年历史。它一般是指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境内居民个人提供消费信贷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目前在成熟市场和新兴市场均已得到广泛使用,并被证明能刺激居民消费,增加有效需求。《环球时报》记者在欧洲了解到,个人客户可向消费金融公司申请贷款,基本上都不超过2万欧元,一般都是为了购买个人耐用消费品或是一般用途的个人消费,像是购置新的家电,用于房屋装修以及出国旅游等,一般申请在一周左右时间内就可获得批准。

消费金融公司_消费金融公司 -未来发展

竞争优势不明显

中国目前(截止2009年底)消费信贷市场80%以上是房贷和汽车贷款,留下的20%,如教育、旅游、婚庆等,一般的商业银行也提供相关服务,不少银行发放的信用卡都有分期付款功能。虽然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的余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这个上限比一般的信用卡要高,也不见得有太大的竞争优势。

征信体系残缺下的囚徒困境

在指国征信体系残缺的情况下,消费金融公司要和消费者达成一定信任关系谈何容易?要么调查一个人的信用记录做不到快捷,要么你做到了快捷但可能面临客户的信用风险。这显然是一个囚徒困境,没有了快捷和无担保,等于没有了自己的独特竞争力。

资金来源之困

消费金融公司不能吸收存款,钱从哪里来?除了自己的资本金之外,《办法》规定可以通过境内同业拆借、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以及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进行融资。尽管《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做股东必须总资产达到800亿元以上,但这依然无法消除消费金融公司自身风险大、融资难的困境。

捡银行鸡肋业务成败难料

但消费金融与人民币贸易结算试点不同,并非一开闸即“盈利滚滚”。一个明显的悖论在于,未来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在于婚庆、旅游、教育等小额消费贷款领域,而这些业务实际上早已属于商业银行个贷部范畴,但并没有被个贷部充分重视,目前成立消费金融公司,承担的即是被摒弃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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