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定义为:在一定的阶级范围内,按照平等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来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的国家制度。在民主体制下,人民拥有超越立法者和政府的最高主权.尽管世界各民主政体间存在细微差异,但民主政府有着区别于其他政府形式的特定原则和运作方式。民主是由全体公民――直接或通过他们自由选出的代表――行使权力和公民责任的政府。民主是保护人类自由的一系列原则和行为方式。民主(或译民主制、民主主义)从其字面上来看(源于希腊文δημο? demos;人民;κρατειν kratein;统治),代表着由人民统治。至于民主的统治方法、以及其「人民」的构成范围则有许多不同的定义,但一般的原则是由多数进行统治。
民主_民主 -形式
直接民主―又称为纯粹民主,是一种人们直接投票决定政府政策的制度,例如决定是否接受或废除某种法案。之所以称为直接是因为决策的权力直接由人们所行使,而不经过任何媒介或代表。在历史上,这种形式的政府相当少见,因为在实践上要将人们全部聚集起来投票相当困难,所花费的成本和时间都非常高昂。所有直接民主都属于较小型的共同体,例如城邦。最值得注意的是古代的雅典民主。
代议民主则是较常被采用的制度,之所以称为代议制是因为人们并非直接投票决定政府政策,而是选出民意代表来参与政府实体或议会。民意代表可能是由全体选民选出(如比例代表制)或代表特定的区域(通常是依据地理划分的选举区),一些制度则混合了这两种方式。许多代议民主制也结合了一些直接民主的成分,例如公民投票。
任何形式的民主制度均是公民根据多数裁定原则自由地作出政治决策,无一例外。但是,多数裁定并不就是民主。例如,容许百分之五十一的人口以多数的名义压迫余下百分之四十九的制度,没有人会称之为公平合理的制度。在一个民主社会里,多数裁定原则必须同对个人的人权的保证相结合,这样做是为了保护少数人的利益。这里所说的少数人包括种族、宗教、政治方面占少数的人,甚至还包括在对有争议的法规所进行的辩论中失败的人。少数人的权利不取决于多数人的良好愿望,也不能被多数票所扼杀。少数人的权利之所以受到保护,是因为民主的法律和制度保护全体公民的权利。
学者、作家黛安.雷维奇,现在是美国教育部助理部长,在提交给波兰一个教育研讨会的论文中写道:“当一种代议制民主政体的运作,是以限制政府权力并保证全体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为依据时,这种政府的形式就是立宪民主政府。在这样的社会里,实行多数裁决,而少数人的权利则通过法律的制度化受法律保护。”
上述要素界定了所有现代民主政体的基本要素,不论这些民主政体在历史、文化和经济上有多大的差异。尽管加拿大与哥斯达黎加、法国与博茨瓦纳、日本与印度作为国家和社会,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但是,立宪政体的要素-多数裁定原则与个人权利、少数人权利相结合以及法治--均可以在这些国家中找得到。
民主_民主 -历史
由于民主有着许多不同的概念和定义,因此民主的历史也相当复杂,民主一词所代表的制度也相当广泛。
雅典民主是最早期而又最知名的民主制度,民主一词也是在前五世纪于古希腊出现的。在这段时间之前的记载都断断续续的,不过希俄斯岛(Chios)的记载显示岛上在公元前575-550年之间就出现了公民的议会和大会。投票的权利逐渐扩展,从原本的一小群地主贵族扩展至所有受过义务军事训练的公民,公民的年龄限制通常是20岁以上。而妇女、奴隶、和外籍人士则无法拥有公民权,使得全雅典只有10分之1或更少的人口才有资格投票。所有雅典公民都有资格投票决定创立法律、向某个国家开战,同时所有公民都可以在大会上进行演讲。这种形式的政府被称为直接民主制。雅典城邦在前323年遭到马其顿的击败,民主制度随之被彻底废除。
代议制的民主可以说是从罗马共和国时期的元老院展开的。在中世纪时期也有几种不同的民主形式出现,从近乎寡头政治的制度到试图实行完全民主的制度都有。包括了冰岛的国会(Althing)、中世纪意大利的城邦、中世纪爱尔兰的大会制度(Tuath)、斯拉夫国家的人民议会制度(Veche)、以及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的议会制度。除此之外,一些人认为印度的十六王国(???????, 前500年左右)和北美的易洛魁联盟(约西元前2世纪一直至现在)也都拥有民主的原则或成分。
英国是在中世纪里第一个迈向彻底民主制度的国家,也是世界现存的最早实行民主制度的国家。大宪章限定了国王的权力,替民主扎下根基。英格兰在1265年产生第一届民选国会,原本只有少数比率的人口才能投票,同时选举制度也有许多弊病如腐败选区(Rotten borough)的存在。召集或解散国会与否则是全凭国王的意愿(通常是当国王或女王需要资金时才会召集)。在1688年的光荣革命后,现在英国境内的英格兰和苏格兰同时成为了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并在1707年正式完成合并。英国国会从此定期的召开,不过仍然会受君主权力的影响。在这段时期辉格党和托利党互相竞争的两党制度也开始发展。随着时代进展,国会在决策和立法上的权力也逐渐增加,到了维多利亚女王的时期,君主已经变成有名无实的领袖了。
美国可以被视为是第一个自由民主制的国家,有着较为宽松的选举权限制(虽然最初仍有针对财产和性别的限制、以及奴隶的存在)美国宪法也保障了人民的权利和自由。
在几年之后,法国大革命发布了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也出现了由男性选出的国民大会,不过仅只维持了短暂的时间。
在19世纪晚期之前,自由民主制的国家并不多,而且维持的时间大多相当短暂。许多国家和地区都自称首先实行了普遍选举权。
20世纪的民主化浪潮
蓝色的国家代表拥有民主选举
在20世纪里接连出现了数波的“民主化浪潮”,许多都是因为战争、革命、去殖民化和经济情况产生的。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及奥斯曼帝国和奥匈帝国的瓦解使欧洲产生了许多新的民族国家,其中大多数都采用了名义上的民主制度。法西斯运动的崛起,纳粹德国、意大利的墨索里尼、西班牙的弗朗西斯科・佛朗哥、和葡萄牙的萨拉查等政权的出现,都大为限制了1930年代的民主发展,使1930年代被称为“独裁者的年代”。而大多数殖民地国家的状况则依然未受影响。
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果则扭转了西欧的这种趋势。在同盟国占领下的德国和日本成功的进行民主化,成为后来政权改革的理论模型。大多数东欧国家则成为非民主的苏联卫星国。二战之后也产生了去殖民化的浪潮,而那些新独立的国家大多也采取了名义上的民主制度。
在二战后,大多数西方民主国家都采取了自由市场经济,并发展出福利国家制度―反应出其选民和政党的一般共识。在1950年代和1960年代,西方国家和共产国家都有相当高的经济成长。到了1960年代,绝大多数民族国家在名义上都采纳了民主制度,不过世界上大多数人口所生活的国家依然都只有不实的选举制度,民主制度也没有彻底实行(尤其是在共产国家和前殖民地国家)。
在接下来的民主化浪潮中,则使许多国家出现了真正的自由民主制。南美洲的一些军事独裁国家在1970年代后期和1980初期转变为民主制度。东亚和南亚的许多国家也在1980年代后期陆续民主化。在苏联和其他东欧共产国家,1980年代的经济停滞和对于共产统治压迫的愤怒导致了苏联的彻底瓦解,也促成冷战的结束,这些国家也都展开民主化和自由化的进程。在这些新的民主国家之中,在文化上和经济上接近西欧的国家(如波兰)往往改革较为成功,现在有的国家已经成为了欧盟的新成员。民主化浪潮也在1990年代散布至一些非洲国家,最突出的是南非。
目前自由民主制的国家数量是有史以来的最高点,而且仍继续增长。因此,许多人推测这波潮流会一直持续下去,直到自由民主制成为人类社会的普遍标准为止。这种预言成为法兰西斯・福山的“历史终点”(End of History)的理论核心。
民主_民主 -主要理论
民主的概念
在政治理论家之间一直有许多不同的可实施民主概念,这些概念差异也经常是争论的话题。
其中一种理论是由约瑟夫・熊彼特在《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Capitalism, Socialism, and Democracy)一书里所提出,他认为民主制度只不过是一种由人们定期选出政治领导进行统治的制度。依据这种概念,一般的公民没有能力、也不应该进行“统治”,因为在大多数议题上这些平民都没有明确的概念、而且也不够聪明。
第二种理论是称为民主的集合概念。宣称政府所颁布的法案和政策应该接近于中间派选民的观点―使其左派和右派都能得到一半的权利。这种理论是由安东尼・唐斯(Anthony Downs)在1957年所提出的。
第三种理论是以上提及的代议政制。而第四种理论则是被称为审议民主(deliberativedemocracy)的制度,主张公民应该直接的参与立法和决策过程,而不是透过他们的代表,直接民主制的支持者提出许多不同的理由来支持这种制度,政治活动本身便是具有价值的,它将能教育和社会化参与其中的公民,而群众的参与能够对掌权的精英进行监督。最重要的是,他们认为除非由公民直接参与立法和决策,否则这便算不上是公民自治的制度。
另一种理论则强调所有公民之间的政治平等。典型的现代民主制度是依赖于多数派的投票者能代表大多数民意的假设上,而非多数派能统治全部人口。这个理论也被用于主张参与政治的义务,例如将投票规定为公民的义务之一,或是限制富有阶层的影响力―例如在选战中的金融限制。
这些民主的理论都是围绕于一个民主制度应该变成怎样的问题上。另一种相当不同的理论则被称为公共选择理论(Public choice theory),主张民主所发挥的功能是让创造它的团体和个人能在制度里扮演其“角色”,这种理论认为占据这些职位并运行这些功能的人都是出于其私利的。这种理论是由经济学家所创造,有时候也被称为经济学的民主理论。公共选择学派的阿罗不可能定理便指出由于排序制投票制度的先天缺陷,透过民主制度产生的集体决策不可能反应出完整的“集体偏好”。一些公共选择学派的学者也因此认为应该以共和立宪制取代民主立宪制,才能更有效保障少数派的权利。
还有一种民主理论则是根基于多数决的基础上,认为多数决最能符合功利的目的。这种理论认为如此一来大多数的人口都能满足现行的政府统治。而缺点则是少数派将生活在多数派的统治下,这有时也被称为多数暴政或暴民政治。如果多数派没有受到宪法和法律制度的限制,也可能会造成很大一部分的人口遭到边缘化。
“民主”与“共和”
“民主”一词的定义自从古希腊到现在一直都变动不定。在当代的用法上,“民主”一词指的是由人民选出的政府―无论是直接民主制还是代议民主制。
在宪法的理论和历史的用法上,尤其是在美国革命的开国理论上,“民主”一词仅只用于描述直接民主制,而共和则被用以描述代议民主制。不过在现代,只有一部分的美国保守主义者和自由意志主义者才会坚持使用“民主”一词来指称直接民主制。
美国开国先驱们在起草美国宪法时,特别注重于避免那些他们认为是多数统治的危险架构,以免危及到个人的自由。举例而言,詹姆斯・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第10号文里主张共和国的宪法应该高于民主,以保护个人免受多数人的侵犯。不过,宪法的起草人们也谨慎地在宪法和权利法案的范围内,创建了民主的制度和开放社会的改革。他们保持了那些他们认为是民主里最良好的成分,但以宪法里对于个人自由的保护加以抗衡,依照这套宪法产生的联邦政府架构成为了今天人们所称的宪法共和国。
不过,现代对于“共和”一词的定义指的则是所有由选举选出国家元首、并且有一定任期限制的国家,而与之相对照的则是大多数当代的世袭君主制国家―亦即采取代议制民主和君主立宪制的国家。
“民主”与“宪政”
宪政的要素分权制衡
民主与宪政并非一致,民主是一种形式,而宪政则是一种制度;宪政的核心价值在于个人自由,而民主则着重于政权归属。宪政的精髓是“有限政府”,即政府应当受到约束,以避免侵犯民权;这并不涉及政府是否经过民主程序产生,例如17世纪立宪时期的英国。只有民主而没有宪政,则民主往往沦为“多数暴政”或民众被少数人引导操纵。宪政的存在,在制度层面上最大程度减少民主的无序性和盲目性,并保护少数群体的人权,使得民主不被扭曲。
宪政国家各有自己的特色,但最为明显和共同的特征是军队国家化,司法独立和分权制衡。
民主国家
虽然对于民主在定义上的合法性和应用性尺度仍然有许多哲学性的争论,但以下所列出的是一些普遍认为民主国家应该具备的最小需求:
1.由“人民”以某种集体的步骤达成政治决策。非属于其成员的人则不会参与。在现代民主制度里成为人民成员的资格是成年的国民,而成年人的公民权通常即等于人民成员的资格。
2.拥有供人民居住和进行决策的“土地”。在现代民主制度里,土地指的是民族国家,由于它与国家的母国一致,人民和民主的过程也因此能保持一致。也因此民主国家的殖民地如果是由母国所治理,则不能被称为民主制度:因为其人民与土地并不一致。
3.有着一种决策的过程,这种过程要不是透过公民投票直接的由人民决定,便是间接的由人民选出的国会决定。
这种过程被人民视为具有合法性,政治合法性代表的是人们接受国家决策的程度,具有合法性的过程产生的结果才会被人民所接受。
4.在假设拥有足够支持者的情况下,这种过程能够“有效的”改变政府的现状。虚假的作戏选举、事先安排好选举结果的选举都不是民主制度。
5.在民族国家的情况下,国家必须拥有主权:如果有其他更高层的权威能否定民主选举产生的结果,那么民主选举是毫无意义的。
6.民主投票有普及、平等、直接、不记名四原则。
民主_民主 -反对者
无政府主义反对包括民主在内的国家概念,认为这些注定是腐败和具有强制性的。举例而言,无政府主义者亚历山大・贝克曼(Alexander Berkman)在针对他的审判法庭上便拒绝承认宾夕法尼亚州的合法性。许多无政府共产主义者和无政府工团主义者倾向于支持一种没有等级制度和强迫制度的直接民主制。不过,无政府主义者之间对此也存在争论。
一些无政府个人主义者反对某些或甚至是全部的民主形式,本杰明・塔克(Benjamin Tucker)说:“统治是邪恶的,换成多数统治也不会好到哪里去…投票是什么?或多或少它只不是一张代表了刺刀、警棍、和子弹的纸罢了。”皮埃尔-约瑟夫・普鲁东(Pierre-Joseph Proudhon)则说:“民主只不过是多数的暴政罢了,是所有暴政里面最可恶的,因为它不是根基于信仰的权威上、不是根基于种族的出身上、也不是根基于天份和财富的价值上。它只不过是根基于一些假冒人民之名躲藏在幕后的人上。”
除了无政府主义之外,君主独裁主义和极权主义也反对民主。极权主义政权主张并且实行对整个社会的中央集权控制,以达成理想中繁荣和稳定的目标,极权主义通常宣称其国家和人民正受到其他威胁(如“外国势力”),以替独裁政权辩护。极权主义国家的宣传机器通常宣称民主是软弱而无法达成大成就的,只有非凡的领导人才能带来他们必要的纪律。
民主_民主 -其他
民主除了用作统治国家的制度之外,民主的投票和代表制度也用于管理其他许多不同的共同体和组织,包括以下所述及的:
1.许多非政府组织以投票方式决定政策和领导人
2.基督教修道院通常以投票方式来选出院长
3.在商业上,公司通常以投票方式选出董事会,选票的份量则是根基于每个股东所拥有的股份
4.工会通常以选举方式选出他们的领导人
5.合作社通常给予每个人(一个劳工或消费者)一张选票
民主_民主 -发展
科学发展观的定义中使用了“民主”一词,《博弈圣经》中对民主有这样一段陈述:“民主是一种原始个体主义对集体的诉求,民主要求严格的法则和博弈的自由。民主是优先唤醒,是对未来希望的拥有。民主是平等给以精神的回归。任何民主,都是想把统治者驯服,还要关在民主的笼子里。每一个人对民主意愿的诉求,都是主动钻进了民主的笼子,让博弈实体政治的威力高于一切。”由此看出,科学发展观的民主也是一种宽容个体的精神文化,可以看成是博弈创新的文化,它可以引导人们从博弈结果的困惑中解脱出来,向实事求是的方向发展,满足人类关于民主现实主义的精神向往。因此,科学发展观的民主精神文化必将形成博弈科学。民主精神和博弈理性的统一也会形成理论科学。博弈科学和理论科学会推进着国家博弈实体政治稳定与社会的有序发展,也推进着以人为本的民主改革和民主执政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