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承付结算_托收承付结算 -托收承付结算的概念
托收承付结算,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购货单位收取货款,购货单位根据合同核对单证或验货后,向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托收承付结算_托收承付结算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结算过程,包括托收和承付两个阶段。
托收是指销货单位(收款单位)委托开户银行收取结算款项的行为。在托收阶段,销货单位根据经济合同发货,取得发运证件后,填制托收承付结算凭证。托收承付结算凭证一式数联,连同发票、托运单和代垫运费等单据,一并送交开户银行办理托收手续。
承付是指购货单位(付款单位)在承付期内,向银行承认付款的行为。在承付阶段,购货单位开户银行将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及所附单、证,送交购货单位通知承付货款。购货单位根据经济合同核对单、证或验货后,在规定的承付期内,向银行承认付款,银行则据以划转款项。划转托收款项的方式分为邮寄划回(简称邮划)和电报划回(简称电划)两种,由销货单位根据不同情况选择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程序见图。
托收承付结算图
购货单位承付货款有验单承付和验货承付两种方式。验单承付是根据银行转来的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及其他单证,与经济合同核对无误后,承付货款。验货承付是指在收到商收款单位品,验收无误后,才承付货款。
无论采用验单承付或验货承付,购货单位都必须在承付期内承付,验单承付期为3天,从购货单位开户银行发出通知的次日算起。在承付期内,如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作为默认承付,于期满的次日由购货单位的账户将款项转出。验单承付期为10天,即从银行向购货单位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起10天内,购货单位如果既没有将提货通知送交银行,又未将货物尚未到达的情况告知银行,银行即视做已经验货同意付款,并于10天期满的次日办理划拨,这样可以防止购货单位故意拖延付款。
在承付期满时,如果购货单位资金不足,不足支付部分作为延期付款处理,并支付一定的赔偿金。延期支付金额连同赔偿金由银行按照规定的扣款顺序划转给销货单位。如果购货单位经过验单或验货,发现销货单位托收款项计算有错误,或者商品品种、质量、规格、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时,购货单位在承付期内有权全部或部分拒付货款。拒付货款需要填写“拒付理由书”交银行办理,但拒付后的商品必须妥善代管,不能短少或损坏。
购货单位开户银行,按照销货单位制定的邮划或电划方式,将托收款项划转到销货单位开户银行。销货单位开户银行收到划转来的托收款项,记人销货单位账户,并通知销货单位。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适用于订有合同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的款项结算。采用这种结算方式,可以促使销货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发货,购货单位按合同规定付款,从而维护购销双方的正当权益。
托收承付结算_托收承付结算 -划分
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划分方法,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因而相应地托收承付结算凭证也分为邮划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和电划托收承付结算凭证两种。邮划托收承付结算凭证一式五联:
第一联(回单)是收款单位开户银行给收款单位的回单;
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是收款单位委托开户银行办理托收款项后的收款凭证;
第三联(支款凭证)是付款单位向开户银行支付贷款的支款凭证;
第四联(收账通知)是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在款项收妥后给收款单位的收账通知;
第五联(承付支款通知)是付款单位开户银行通知付款单位按期承付货款的承付(支款)通知。
托收承付结算_托收承付结算 -流程
托收承付结算的流程:
假定企业A发出货物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企业B办理托收承付的结算方式。
异地托收承付结算的程序如下:
收款人发出商品;
收款人委托银行收款;
收款人开户行将托收凭证传递给付款人开户行;
付款人开户行通过付款人承付;
付款人承认付款;
银行间划拨款项;
通知收款人货款收妥入账。
托收承付结算_托收承付结算 -适用范围及条件
托收承付结算的适用范围及条件
1、使用该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2、办理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结算适用条件上。《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办理托收承付,除符合以上2个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三个前提条件:
1、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2、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
3、收付双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必须重合同、守信誉。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规定,若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三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三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对于下列情况,如果没有发运证件的,可凭有关证件办理托收手续:
1、商业、供销、外贸部门系统内及相互之间,国家物资局、粮食、其他商业(如水产、农机等)系统内的商品调拨、自备运输工具发送或自提的;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的商品。以及电、石油、天然气等必须使用专用工具或线路、管道运输的,可凭付款单位确已收到商品的证明(粮食部门可凭提货单及发货明细表)。
2、铁道部门的材料厂向铁道系统供应专用器材,可凭其签发的注明车辆号码和发运日期的证明。
3、军队使用军列整车装运物资,可凭注明车辆号码和发运日期的单据;军用仓库对军内发货,可凭总后勤部签发的提货单副本,各大军区、省军区也可比照办理。
4、收款单位承造或大修理船舶、锅炉或大型机器等,生产周期长,合同订明按工程进度分次结算的,可凭工程进度完工证明书。
5、付款单位购进的商品,在收款单位所在地转厂加工、配套的,可凭付款单位和承担加工、配套单位的书面证明。
6、合同订明商品由收款单位暂时代为保管的,可凭寄存证及付款单位委托保管商品的证明。
7、使用铁路集装箱或零担凑整车发运商品的,由于铁路只签发一张运单,可凭待有发运证件单位出具的证明。
8、外贸部门进口商品,可凭国外发来的账单、进口公司开出的结算账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