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就是讼务律师(Barrister),是使用源自英国的普通法制度的国家或地区(包括澳大利亚、香港等)两种律师的其中一种(另一种是事务律师)。按照英国及部分英国殖民地的法律规定,只有讼务律师能在上诉法庭上替当事人进行辩护或诉讼。
大律师_大律师 -概述
律师形象大律师使用源自英国的普通法制度的地区(包括澳大利亚、香港等)两种律师的其中一种(另一种是事务律师)。按照英国及部分英国殖民地的法律规定,只有讼务律师能在上诉法庭上替当事人进行辩护或诉讼。讼务律师在香港俗称为大状(沿自古代中国的状师)。在英国苏格兰地区,对应的讼务律师被称为Advocate
在香港,事务律师(俗称律师)在高等法院和终审法院是没有发言权的。如当事人需要在上述法院进行诉讼,必需要由事务律师转聘讼务律师进行。于2007年11月29日,香港司法机构“律师出庭发言权工作小组”发表的报告中就已建议让执业足够5年,兼有足够诉讼经验的事务律师拥有“较高级法院出庭发言权”,打破这个老旧的规定。这种规定在英国本土已经逐渐被废止,1990年后有不少事务律师获准可以作为讼务律师在较高级别的法庭发言,称之为Solicitor Advocate。
但是按严格的法律原则说,讼务律师并不受当事人直接雇用,他们出庭不过是应事务律师的邀请有偿提供专业意见而已。所以他们在法庭上的首要任务和职业操守是帮助法官作出法律上来说正确的决定,而不是片面的帮助自己的间接受托人。讼务律师也一般必须以个人身份行业,承担无限责任的风险,而不能隶属于任何合伙律师事务所或者公司。
大律师_大律师 -要求
要在香港成为一名讼务律师,须在港完成“法学专业证书(PostgraduateCertificateinLaws)后,跟随讼务律师实习一年(俗称“跟师傅”),加入香港大律师公会后方可成为正式的讼务律师。
根据香港大律师公会数字,2006年4月该会会员人数为950人,相对于事务律师人数只有六分之一(2006年10月28日事务律师数字为5,600人),原因除工作性质上讼务律师市场远较后者为小外,讼务律师性质上属于“自雇人士”,其收入比较极端,较不稳定的收入对初入行者是一难以克服的问题。不少人选择先成为事务律师从业几年,获得经济保障后,再放弃事务律师身份进入讼务律师行业实习。
此称呼在部分地区(如中国台湾地区),亦含有对律师的恭维之意。
大律师_大律师 -区分
律师分两类:一类是做民商事业务的,一类是做刑事辩护的。在北京和上海,赚大钱的都是民商事律师,比如做涉外业务的、做收购兼并的、资本市场的,这些高端业务门槛高,这个领域的也确实大多为精英;另一部分是做刑事辩护的,水平参差不齐,业务收入也差距很大,但总体来说,做刑事辩护的律师比做涉外或资本市场业务的律师收入低多了。但是,只有做刑事辩护的律师,才称得上是“大律师”。而做民商事业务的,收入再高,也难有“大律师”称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