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猫逐章对刑法分则进行解读
2、希望对自学人员有所帮助
刑法分则逐章解读:[13]盗窃罪――知识点刑法分则逐章解读:[13]盗窃罪 1、
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经《刑法修正案(八)》修正)
第265条:“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分则逐章解读:[13]盗窃罪 2、
成立要件
1.行为对象:他人占有的财物
他人占有的财物,既包括合法占有,也包括非法占有。
(1)他人合法占有。例如,甲向乙借来摩托车,停放在自家院里,乙又悄悄偷回。因为甲是合法占有,所以乙构成盗窃罪。
(2)他人非法占有。找律师网举例,例如,他人对违禁品的占有,除了国家没收,别人不得侵犯。又如,甲购买了100克毒品藏在家里,被乙发现,乙便窃得这些毒品。乙构成盗窃罪。
【注意】他人非法占有,要求对财物的占有达到平稳状态时,才受刑法保护。但是,即使是平稳占有,也不能对抗财物所有权人的救济行为。
例1,甲从乙家里窃得电视机,拿回自家观看。丙知道该电视机是赃物,便入室盗窃拿回自己家里。虽然甲对电视机的占有是非法占有,但是已经属于平稳占有,便受刑法保护。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例2,甲从乙家里窃得电视机,拿回自家观看。乙发现后又悄悄从甲家窃回。虽然甲对电视机的非法占有已经处于平稳状态,但是乙是所有权人,而非一般人。在所有权人面前,甲的非法占有不受法律保护,乙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刑法分则逐章解读:[13]盗窃罪 3、
行为方式:平和手段
转移占有的手段必须是平和手段。所谓平和手段,是指手段不能对人身具有暴力、胁迫的性质。当然,非常轻微的暴力视为平和手段。例如,甲看到乙躺在公园长椅上睡着了,手里握着手机。甲走到跟前,用木棍轻轻的敲乙的手背,乙反射性松手,甲捡起手机逃离。甲构成盗窃罪。
【注意】盗窃手段不要求具有秘密性。秘密性只是盗窃罪的常见情形,但不是盗窃罪的必要条件。[1]
例如,甲拎着包逛街,不慎摔倒,包摔出5米外。乙路过迅速捡起逃离。因为乙的行为对甲没有人身危险性,所以不构成抢夺罪。又由于财物仍为甲占有,所以乙也不构成侵占罪。乙只能构成盗窃罪。在此,乙的行为是公开的,但仍构成盗窃罪。
有人会说,如果甲摔晕了,乙就是盗窃;如果甲醒着,乙就是抢夺。问题是,如果甲半晕半醒怎么办?不能根据甲的神志状态来决定乙行为的性质。
有人会说,盗窃罪的秘密性,是指犯罪人自己认为是秘密的。只要犯罪人自以为是秘密的,即使客观上是公开,也属于秘密性。问题是,上述案例中,如果甲醒着但爬不起来,对乙喊:“stop!”乙说:“你还是躺着吧”,然后捡走财物。乙的行为完全公开,但仍构成盗窃罪。
旧观点的错误根源在于人们将常见情形当作必要条件。在旧观点眼里,人们看到大多数盗窃罪都是秘密进行的,就想当然地认为,天底下所有盗窃罪都是秘密进行的,进而得出结论:秘密性是盗窃罪的必要条件。然而这是一种不完全归纳。即使大多数盗窃罪是秘密进行的,但也有少数盗窃罪是公开进行的。
【总结】公开盗窃的情形:第一,貌似抢夺,实为公开盗窃。上述大街摔倒案例就是如此;第二,貌似侵占,实为公开盗窃;第三,公然诈骗幼儿、精神病患者的财物,定盗窃罪,属于公开盗窃。对这些情形,后文会详解;第四,盗窃罪的间接正犯,可以公开进行。对此可参见诈骗罪一讲中三角诈骗与盗窃罪间接正犯的区分。
[1]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877页。
刑法分则逐章解读:[13]盗窃罪 4、
主观是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故意问题
①要求主观认识到财物“数额较大”。将数额较大的财物误认为是价值微薄的财物而窃取的,不具有盗窃罪的故意,不成立盗窃罪。例如,将天价葡萄误以为是普通葡萄而窃取,不成立盗窃罪。[1]
②自己所有的财产,明知处于他人合法占有的状态而窃回的,成立盗窃罪。例如,行为人将财物交付铁路运营部门托运,交付托运后行为人又窃取该财物,成立盗窃罪。
(2)非法占有目的
首先应明确的是,非法占有目的,既包括为行为人本人占有的目的,也包括为第三人占有的目的。例如,甲的女朋友需要一辆自行车,甲为其偷到一辆自行车。甲仍属于盗窃。又如,甲从乙的身上偷出财物,放进丙的口袋。甲仍属于盗窃。
非法占有目的由排除意思和利用意思构成。排除意思,是指排除占有人占有,妨害占有人利用财物,将财物转为自己占有的意思,利用意思,是指对财物进行利用的意思。两种意思缺一不可。
①缺少排除意思,就构成盗用行为,而不是盗窃罪。例如,盗用他人自行车去买酱油,然后放回原地。
以下三种情形应认定具有排除意思,构成盗窃罪:
第一,行为人没有返还意思。例如,盗用他人摩托车去购物,在使用完后将车遗弃。这种行为构成盗窃罪。
第二,行为人虽然有返还意思,但是妨害主人对财物的利用的程度很严重。例如,甲明知乙的轿车即将用于妻子临产时及时送往医院,却偷出来外出旅游,打算一周后归还。乙的妻子临产时因为无法及时送往医院,导致严重后果。这种行为构成盗窃罪。
第三,行为人虽然有返还意思,但同时具有非法利用财物交换价值的意思。例如,从超市偷出商品,然后又伪装退货,以此换回现金。这种偷出商品的行为,即使有返还意思,也构成盗窃罪。又如,盗取他人数码相机,又打电话让主人用一万元赎回,构成盗窃罪。
②缺少利用意思,就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例如,甲偷出他人电动自行车,不是想用,而是毁弃,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一,利用意思,不要求完全遵从财物的正常价值和本来用途。
例1,某猥琐男基于怪癖盗窃女士内衣,也是利用,定盗窃罪。
例2,甲偷出图书馆的珍藏本,然后用来给自己垫桌腿,也是利用,定盗窃罪。
例3,乙盗窃他人的钢材设备作为废品卖给废品收购站,也是利用,定盗窃罪。
例4,丙为了取暖,盗窃他人家具用来烤火,也是利用,定盗窃罪。
第二,不予利用,也不予毁坏,而是单纯隐匿,属于缺少利用意思,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例如,甲盗窃乙的手机,不是想自己用,而是不想让乙用,将手机永久封藏起来,放在地下室。这种损人不利己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总结】一般而言,凡是出于单纯毁坏、隐匿之外的意思,都可以评价为利用意思。
【提醒】行为人有无利用意思,有无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取得型财产罪(盗窃、抢劫、抢夺等)与毁坏型财产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关键标准。微信law-book举例,例如,甲在暴力伤害乙时,看到乙拿出手机欲报警,便抢夺过来,将乙打倒后离开。甲走了一段距离,想起口袋手机,拿出扔进水沟。甲不构成抢夺罪,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1]周光权:“偷窃‘天价’科研试验品行为的定性”,《法学》2004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