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利主义,即效益主义是道德哲学(伦理学)中的一个理论。提倡追求“最大幸福”(Maximum Happiness)。主要哲学家有约翰・史都华・密尔(John Stuart Mill)、杰瑞米・边沁(Jeremy Bentham)等。功利主义基于这样一种伦理原则:人的本性是避苦求乐的,人的行为是受功利支配的,追求功利就是追求幸福;而对于社会或政府来说,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基本职能。功利主义法学的最基本特点就是强调追求“最大幸福”的功利主义原则是立法的宗旨、评判法律优秀的标准和法律实务欧洲大陆,对政治学、法学的发展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功利主义_功利主义 -介绍
边沁 功利主义功利主义,即效益主义是道德哲学(伦理学)中的一个理论。提倡追求“最大幸福”(Maximum Happiness)。主要哲学家有约翰・史都华・米尔(John Stuart Mill)、杰瑞米・边沁(Jeremy Bentham)等。
功利主义_功利主义 -主要概念
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认为人应该做出能“达到最大善”的行为,所谓最大善的计算则必须依靠此行为所涉及的每个个体之苦乐感觉的总和,其中每个个体都被视为具相同份量,且快乐与痛苦是能够换算的,痛苦仅是“负的快乐”。不同于一般的伦理学说,功利主义不考虑一个人行为的动机与手段,仅考虑一个行为的结果对最大快乐值的影响。能增加最大快乐值的即是善;反之即为恶。边沁和密尔都认为:人类的行为完全以快乐和痛苦为动机。米尔认为:人类行为的唯一目的是求得幸福,所以对幸福的促进就成为判断人的一切行为的标准。
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_功利主义 -边沁
学说简述
杰里米・边沁
强烈,持久,不可避免,飘忽,充实,崇高――
苦、乐皆具此特征,
人生本该寻快乐,
众人都应乐中生,
避苦就乐乃真性,
如苦必降但愿少而轻。
上面是边沁功利主义思想的综括。
功利主义是指以超阶级的功利作为人们行为标准的资产阶级哲学思想。18世纪末英国哲学家、经济学家J.边沁创立,对西方经济学研究曾产生过很大影响。
出发点和前提。边沁之前,A.斯密在启蒙学派的“自然秩序”和“理性观念”的基础上,把人性归结为个人利己主义,认为个人追求一己利益,便会自然而然地促进全社会的利益。边沁在《道德和立法原理导论》(1789)一书中进一步阐明功利原理,并把它应用于法学、政治学、经济学、伦理学之中,并以此作为判断一切行为和立法措施的准则。
边沁的功利原理有两个出发点和前提:①功利原理或最大幸福原理;②自利选择原理。关于功利原理,边沁认为,人们一切行为的准则取决于是增进幸福抑或减少幸福的倾向。不仅私人行为受这一原理支配,政府的一切措施也要据此行事。按照边沁的看法,社会是由各个人构成的团体,其中每个人可以看作是组成社会的一分子。社会全体的幸福是由组成此社会的个人的幸福的总和。社会的幸福是以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来衡量的。如果增加社会的利益即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的倾向比减少的倾向大,这就适合于功利原理。边沁把功利原理应用于经济学,各种经济制度和经济政策恰当与否以功利原理作为权衡标准。
所谓自利选择原理,按边沁的说法是:什么是快乐、什么是痛苦,每个人自己知道最清楚,所以什么是幸福也是各个人所知道的。各个人在原则上是他自身幸福的最好判断者。同时,各个人追求一己的最大幸福,是具有理性的一切人的目的。在人类社会生活中,自利的选择占着支配地位。当人们进行各种活动的时候,凡是对自己的最大幸福能有最高的贡献,不管对自己以外的全体幸福会带来什么样的结果,他都会全力追求,这是人性的一种必然倾向。
自由放任
功利主义
边沁以所谓功利原理和自利选择原理为依据,在经济方面鼓吹自由放任主义。他认为,在经济活动中
应以个人的活动自由为原则,国家应为之事,只限于保护个人活动的自由和保护私有财产的安全,除此之外,不应作任何干涉。按照边沁的解释,在经济上实行自由放任,生产上将会得到最大量,分配上将越趋于平等,从而使幸福也达到最大量。如果安全与平等不能两立,就必须放弃平等,而维护私有财产的安全。
影响
功利主义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深深影响当时和以后英国及欧洲大陆上许多经济学家如J.B.萨伊、D.李嘉图、J.密尔、J.S.密尔、A.L.C.德斯蒂・德・特拉西(1754~1836)、W.S.杰文斯、A.C.庇古等。
J.S.密尔从小受到边沁功利主义的熏陶,始终坚信“幸福”是人类一切行为的规则和标准,并且是人生的目的。但在他生活的年代,阶级矛盾比边沁时代尖锐化了,他同情无产阶级的悲惨境遇,因而对功利主义作了新的解释,认为人生的目的应脱出图谋一己幸福的范围,而去关心他人的幸福和人类状况的改善,也就是从 “自利”转变为“自己牺牲”。他晚年写的《功利主义》(1861)认为人类有为别人的福利而牺牲自己的最大福利的能力,如果是不能增加幸福总量、或没有增加幸福总量的倾向的牺牲,不过是白费。他强调功利主义在行为上的标准的幸福,并非行为者一己的幸福,而是与此有关系的一切人的幸福。当你待人就象你期待他人待你一样和爱你的邻人就象爱你自己一样,那么,功利主义的道德观就达到理想完成的地步。他幻想通过某些改良主义措施,来调和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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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70年代西方经济学中出现的边际效用学派仍以边沁功利主义作为其理论的出发点。英国边际效
用学派代表杰文斯认为经济学的目的是求以最小痛苦的代价来购买快乐,而使幸福增至最高度;要求对快乐和痛苦进行计算,因而把经济学叫作“快乐与痛苦的微积分学”。
在资本主义进入帝国主义阶段后,功利主义在西方经济学中仍然发生影响。由英国庇古奠定的福利经济学,就认为一个人的福利是他所感到的满足的总和,社会福利则是各个人的福利的总和,各个人总是力图使自己的满足成为最大量。
1982年在讨论刑法改革时,布鲁厄姆告诉下院:“改革时代就是边沁时代”;梅因于1875年写到:“我不知道自边沁那时以来实施的法律改革有哪一项不能归功于他的影响”。在对待所有政治和道德论题的方式方面,边沁的着作引起了一场悄悄地革命,思想习惯焕然一新,整个政论界大都不知道激励来自何处,却充满了精神。
功利主义_功利主义 -法学
功利主义法学
功利主义法学生产于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欧洲大陆的英国,是把功利主义运用到法学领域而产生的法学流派。功利主义基于这样一种伦理原则:人的本性是避苦求乐的,人的行为是受功利支配的,追求功利就是追求幸福;而对于社会或政府来说,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基本职能。功利主义法学的最基本特点就是强调追求“最大幸福”的功利主义原则是立法的宗旨、评判法律优秀的标准和法律实务欧洲大陆,对政治学、法学的发展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20世纪以后,功利主义法学的一些基本原理被西方法学、社会法学、自由主义法学、经济法学等所吸收。
第一,功利主义法学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意识形态,它提出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尽管从表面上看与“为绝大多数人谋福利”、“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社会主义运动的指导思想有相似之处,但两者有实质性的区别。功利主义所谓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本质是自由主义而非社会主义,这个原则鼓励每个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去自由竞争,国家奉行不干涉主义,国家的任务只是为自由竞争提供良好的环境。自由竞争的必然结果是优胜劣汰、两极分化,这与以实现共同富裕为目标的社会主义原则当然不可同日而语。
第二,功利主义原则不是人类伦理的绝对最高原则,人类伦理的原则是随着时代的不断变化而发展的,因为人类对自身的认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不断深化的。过分地强调功利,实际上使功利主义学说最终陷入到自然法的思维方式中去(尽管边沁坚决地反对自然法学),即用一种绝对的标准去衡量、限定人类行为,所以有些西方学者认为功利主义法学是一种没有自然法的自然法理论。关于这一点,可以借用丹宁勋爵的评价:“他(指边沁)是世间最自负的人。就像浴室里的阿基米德一样,1768年他发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成语时,他喊道:‘尤里卡!’(Eureka,是古希腊语,意为好啊!有办法啊!)他认为功利主义哲学可以解释所有法律和社会问题。但它什么也解释不了。”
第三,功利原则并非是人类行为的唯一原则。人类行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功利只是人类行为的动机之一,功利主义试图以功利来概括全部人的行为动机,把快乐当做道德的唯一价值,把追求功利当做人生的唯一目标,忽略了人的需要的多样性,经不起现代心理学研究成果的检验。汤因比认为,功利原则不可能涵盖人类所有的行为。“人在想像到关于星辰的知识可以对农民或航海者具有任何实际用途之前很久,早就已经对星辰怀有好奇心了。假如他没有这种无私的好奇心,没有这种显然是人的、超越于动物之上的对待宇宙万物的态度,那么功利也就不会接踵而来。”事实上,人不是以功利为动机的冰冷的计算器,而是丰富多彩、充满激情的社会主体,功利主义把人的本质简单化和绝对化了,无法解释复杂多变的社会生活,这也是功利主义法学虽然对西方法律思想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但是却没有能够长期占据西方法律思想舞台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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