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税务行政诉讼案例(431字)
某县国税局集贸税务所有1999年12月4日了解到其辖区内经销水果的个体工商业户B(定期定额征收业户,每月10日缴纳上月税额),打算在12月底收摊回外地老家,并存在逃避缴纳1999年12月税款1200元的可能。该税务所于12月5日向B下达了限12月31日缴纳12月份税额1200元的通知。12月27日,该税务所发现B正在联系货车准备将其所剩余的货物运走,于是当天以该税务所的名义由所长签发向B下达了扣押文书,由税务人员李某带两名协税组长共三人将B价值约1200元的水果扣押存放在借用的某机械厂仓库里。1999年12月31日11时,B到税务所缴纳了12月份应纳税款1200元,并要求税务所返还所扣押的水果,因机械厂仓库保管员不在未能及时返还。2000年1月2日15时,税务所将扣押的水果返还给B。B收到水果后发现部分水果受冻,损失水果价值500元。B向该所提出赔偿请求,该所以扣押时未开箱查验是否已冻,水果受冻的原因不明为由不予理采。而后,B向县国税局提出赔偿申诉。
篇二:税务行政诉讼案例(552字)
1998年8月25日,A县地税局接到群众举报信,举报本县居民刘某自1995年6月起到B市打工,从事涂料喷涂业务,取得大量劳务收人,却从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接到举报后,A县地税局决定立案调查。因刘某经营地在B市,考虑到异地调查难度较大,县地税局决定请正在地税局帮助清理欠税的两名法院工作人员配合调查。1998年9月3日,由县地税局稽查局三名稽查人员和二名法院工作人员组成的调查组到达B市,开始调查刘某偷税案。因刘某拒绝提供有关资料,调查组在某涂料厂查清了刘某购买涂料的数量,并推算出施工面积,按施工面积计算出刘某的收入额,最后核定刘某三年共计应纳个人所得税537930元,应加收滞纳金592635。1998年9月7日,调查组以A县地税局的名义在B市向刘某下达《核定税款通知书》,限刘某于1998年9月8日前缴清上述税款和滞纳金。9月8日,调查组又向刘某下达《限期缴税通知书》,责令刘某于1998年9月9日前缴清税款和滞纳金,遭到刘某拒绝,调查组返回A县。1998年10月15日,A县地税局通过邮局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1998年12月20日查封了刘某在A县的两处已出租的房产,1998年12月25日,刘某向A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1999年1月15日一审判决县地税局败诉。
篇三:税务行政诉讼案例(535字)
某汽车配件公司是由李强三人共同出资500000元成立的私营企业,经营地址为 市中山路58号,主要经营汽车零配件等,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县国税局根据上级转来的线索(某县第二运输队举报汽车配件公司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于2000年2月15日对该汽车配件公司1999年1月至12月的经营情况进行纳税检查。经查实,该公司于1999年7月3日向某市内燃机厂购进5台 N6102Q 直喷式柴油机,每台含税金额22000元,合计金额110000元。货款已通过汽车配件公司的银行帐户转账支付。由于有4台柴油机是销售给某县第二运输队。在汽配公司人员的要求下,内燃机厂给汽车配件公司开具了4套购货单位为 某县第二运输队 的普通发票和1套购货单位为 汽车购件公司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每套价税合计金额22000元,5套发票合计金额110000元)。汽车配件公司将上述4张普通发票同在某市交通管理总站开具的4套运输发票(每套金额6000元,合计金额24000元),一齐交给了某县第二运输队。并且销售给某县第二运输队的这4台柴油机,汽车配件公司既不在账上反映销售收入,也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篇四:税务行政诉讼案例(270字)
某从事商品销售的个体户,于1998年5月起在某建材装饰材料专业市场经营装饰材料,由于该市场改建拆迁,1999年5月1日起该个体户搬到自己的住址 街38号继续经营。根据群众举报,某县国税局于1999年10月8日对该个体户的经营场所 街38号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个体户未按规定办理税务变更登记和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经查实,该个体户于1999年5月1日至8月30日在 街38号取得应税销售收入790394元,9月1日至30日取得应税销售收入311609元。
篇五:税务行政诉讼案例(532字)
1999年6月25日,某县地税局车辆税收管理所为防止税款流失,在通往某煤矿的公路上进行税收检查,查堵逃税车辆。个体营运车主李某架驶运煤汽车路经此处时,税务检查人员将其拦住,两名身着税服的检查人员向王某出示税务检查证,并讲明实施检查的意图,车管所工作人员郑某登上车门踏板准备进行检查,年初以来一直未申报纳税的李某惧怕检查,趁其他税务人员不备突然驾车企图逃离检查现场,郑某在十分危险的情况下强行爬进驾驶室,李某被迫停车,随即追来的车管所其他税务人员经检查,认定李某未按期申报纳税,向李某填发了《限期纳税通知书》和《查封扣押证》。根据《税收征管法》第27条将李某的汽车扣押,停放在办公室后院的停车场内,要李某补缴上半年税款5400元,李某四处托人到车管所说情放车,均被拒绝,此间李某汽车的轮胎等部件被盗。
7月5日,李某向县人民法院起诉县地税局,要求地税局返还扣押的汽车并赔偿被盗部件及误工损失5000元,县法院受理了此案,向县地税局发出应诉通知书,地税局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了举证材料并聘请了律师为诉讼代理人。7月20日法院开庭进行了审理,7月25日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县地税局扣押李某汽车的具体行政行为,赔偿李某汽车部件被盗及误工损失5000元,诉讼费由县地税局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