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听证申请书一:信访事项听证申请书
申请人:XXX XXX工作单位:
吉林省吉林市邮政局
联系电话:13844675609 13944211922
申请事项:请求吉林省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对申请人2013年1月16日提出申请复核事项举行公开听证。因为我们的退休养老金计发涉及面绝非是个例,社会影响重大,问题复杂。我们与吉林省邮政管理局、吉林省邮政公司、吉林市邮政局的分歧是涉及广大职工一生养老保障的重大原则问题,是企业是否按依据国家法律和相关法规政策计发退休养老金、和正常退休的原则问题。我们需要辨明事实和公开听证。
复核请求:申请人不服吉林省邮政公司2012年10月22日的复查意见,请求吉林省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对被申请人、第三人2012年10月22日、2012年9月6日《关于徐伟萍、于桂香同志来访的答复意见》书处理结果进行复核,并申请公开听证,依法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请求事项:
一、确认被申请人、第三人分别于2012年10月22日、2012年9月6日作出的信访答复意见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请求国家上一级行政机关吉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审查并纠正恢复申请人的在岗期间、退休养老金计发的合法待遇。
申请复核确认我们被逼迫内退期间降低工资标准(岗位工资、工龄工资、工资总额,降低缴费基数的法律依据?(我们被逼迫内退,并没有看见过任何协议内容,属于企业单方面的违规行为,此前已经多次向省邮政公司人力资源部领导阐述)要求公开个人“内退协议”“个人申请”书。
二、申请复核1997年法定封定的档案工资为什么一再降低,法律依据和执行标准?
三、请求省信访复核徐伟萍社保信息空白原因,请求复核调取徐伟萍的个人社保权益信息清单,责令省、市邮政局补录2006年以前退休职工的个人缴费情况信息, 依法“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之本人。”经过职工签名确认。
四、请求复核徐伟萍退休审批表个人账户存储额是依据什么统计的?1995-1997年三年缴费工资指数、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依据。
五、请求复核内退后缴费基数连年降低,导致计发养老金个人账户存储额减少,执行标准的法律依据?
六、吉林市邮政局从1997-2007年开始连年降低、岗位工资、少报工龄工资、取消工资总额,(医疗补贴、奖金、各种补贴等)只降不涨执行的法律依据?
七、请求复核1995-1997三年缴费工资指数是根据什么工资标准计发的?我们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依据。并责令公开1995-2007年行业工资人均额和个人工资单保留工资、邮政代缴和缴费基数数据信息。
八、要求省信访领导责令省、市邮政局依据国务院、劳动部、省政府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邮电部《邮电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暂行办法》吉劳社函字【2001】7号文件 行业上年度本企业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养老金。我们申请公布1997-2007历年行业(省邮政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和缴费基数)
九、申请复核在计发退休养老金过渡时期,试点办法和新办法过渡时期“中人”吉林市邮政局执行“就低不就高”的法律依据?十、要求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责令被申请人、第三人吉林省邮政管理局、吉林省、市邮政公司依法改正计发纳入省统筹月基本养老金、确定缴费基数,追缴补缴各项社保基金。补发因违规计发所欠养老金,补发因违法内退期间所欠全部工资和漏涨工资,补发因内退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赔偿因吉林市邮政局违法强迫实行内退期间所造成的精神伤害,信访期间的交通、食宿、误工、复印、邮件所有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附件:
1、请求吉林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复核申请书依据、事实与理由全文
2、吉林省、吉林市邮政局书
3、身份证、(复印件)
4、1998-2004-2007年工资单
5、吉林市邮政局社保缴费、代缴和省社保缴费比例对比表
6、个人工资、省、市在岗平均工资、邮政行业工资与缴费基数对比表
7、吉林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
8、依据法律条款参照退休审批表说明
9、个人社保缴费空白信息(二份)
10、吉林市邮政局欠缴社会保险金信息
11、政策法律依据吉政发【1998】22号 吉政发【2004】28号 《邮电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暂行办法》 吉劳社函字【2001】7号《关于原邮电行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中指数化月平均工资计算问题的复函》等相关法律文件索引 (复印件)
信访听证申请书二:信访听证申请书(2408字)
申请人周雪莲、女、1963年11月29日、身份证号码430304196311293787租住湘潭市岳塘区霞城乡岳塘村13组.
请求事项
申请因强制拆迁引发劳务债务合同纠纷等一系列诉求信访进行听证。
事实与理由
2010年元月15日开始本人因岳塘区强制拆迁引发劳务债务合同纠纷上访四年多来导致多个问题造成我四年多无家可归上无片瓦下无插针之地连租住房都不能居住被逼38次搬家,在国门之外流落多年,家中被操被盗共六次。被骗无辜拘留一次差一点死亡在霞城乡政府池塘中。软禁三十多天,在接访途中被乡政府副乡长打伤住院一次其中两次转院至今末处理一次。被郭桂清恐吓无数次遭受了无数次侮辱和白眼,等等状况。目前我已精疲力尽了只有请求政府公开、公平公正、依照信访听证程序本着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宗旨。依法依规落实到位,处理到底,让信访的群众有个理服,有个心服有个安慰,让稳定压倒一切,不让不稳定的因素客观存在。
一、根据乡政府提出的答复意见书、我收到后非常不服这样的答复意见绝对违反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权论理以权压法。
1.51户的劳务用工补偿协议、是落实对拆迁户土地被征收后的一种补偿,属于上述拆迁户的权利,该权利也经各级政府和湘钢认可,不可随意被侵犯或变更。
2.政府给51户的劳务补偿项目,是为保障51户拆迁户的特殊群体的特别安置,在所有问题没有完全调查清楚的基础下,任何人和部门都没有借口和权利妄自独断,51户现在的劳务补偿项目已经成为郭桂清非法牟取私利的工具,如果政府要剥离51户的劳务,相关部门应该要出示书面材料告之51户全体拆迁户更要对51户人员进行善后安置,被强行逼退的人员以后生活怎么保障其他问题谁来负责管理,我们14年来没有得到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这些人不可能像一个流浪者子子孙孙被政府拒之门外,请求政府高度重视。
3.市政府多次要求区政府召开联席会议可是岳塘区根本没有考虑过市政府的意见只是压制误导我签订停访息访承诺书,并要说明经市、区、乡政府三方有关领导及负责人与我沟通协调,霞城劳务队给予我补助款15万元,用于解决我本人生活困难、就业、就医等-糸列问题本人也同意了。可是就在我签下停访息访承诺书之后并没有给我一分钱,我也找区、乡政府多次很多天以后他们后来又让我签订了一个和解协议书,我当时并不同意可是乡政府领导说签下这个是没有问题的同时我也咨询了区法院在信访局领导和检察院领导大家都告诉我只有我不在上访这个15万元已经注明是补助款15万元,用于解决我本人生活困难、就业、就医等-糸列问题跟拖欠你员工的工资款是没有任何牵扯的,所有我同意并签订了和解协议书我当时还告诉乡政府领导会向法院再起诉霞城劳务队起诉其拖欠员工工资,他们也默认并要我请一个好一点的律师来维护合法权益。只要不再上访就可以所以我没有再次上访。
4、区、乡政府对我的承诺并没有全部到位,法院也认为和解协议书是政府行为他们也很为难不好撤销和解协议书,我实在没有办法只有请求市政府复查,请求依法依规宪法、人权法、国家合同法第54款,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公安机关信访责任追究办法132号)与(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的意见),进行合理合法维权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笫七十二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诉求人所签订的息访和解协议书系显失公平合同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二、 直属下级霞城乡政府副乡长谭东风在接访回家途中暴打访民,并在第二天再次勾结黑恶势力头目郭桂清追打至法警医院。我被迫转至仁和医院后又药物过敏差一点死亡。再后来又转至市二医院住院治疗。导致访民几乎失去生命。至今末愈也请政府关注重视一下,请求根据干部严厉问责制度处理,并书面告之本人处理结果。( 有证据可查)。
三、区政府强制拆迁后,村.乡两级随意克扣我的征拆款项,希望根据事实归还。这个问题涉及很多户征拆老百姓。(有据可查)
四、2010年4月居住房至2011年6月家里多次被恶意盗取直接损失近10万,两个派出所出警也不立案,更没有一个口头或文字的答复,在此我确实怀疑到底是权大还是法大。公安局的责任是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为什么可以玩忽职守(有公安出警材料可查 )。
五、、(霞城乡骗我去乡政府湘潭解决我的诉求。就直接把我骗关在霞城乡派出所14小时之多,没有喝水没有给我吃饭。最后在我一再强烈要求想带我出去吃饭中用言语刺激我。逼我三九寒天投塘在霞城乡政府前面。乡政府干部全部不出来。派出所也不出面救人当时很多群众要求派出所应该首先救人为主。可是教导员周晓琴和副所长说我是逃避打击,反正我又不会死。后来还是当地3个老百姓把我从数九寒冬的池塘中救上来后。派出所继续迫害无然后程序将我在晚上11点多关押至拘留所。还向我家里要了两百元钱。我不知道霞城乡政府霞城乡派出所他们如此漠视生命。以权论理以权抗法等等行为应该怎样处理?
六、申请岳塘区信访局副局长回避,因为他是导致此信访问题扩大的当事人。
七、申请根据市长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