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2014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解读

2014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解读

国务院法制办昨日就《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这是中央政府首次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专门立法,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制度统一后,将会防范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问题。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将事业单位分为三类:行政类事业单位可直接并入机关单位;经营类事业单位直接转企;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仍保留事业单位性质。对此,新规定适用于分类改革后的事业单位。

1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改革三道关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解读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秘书长汪玉凯表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问题,是事业单位各项问题中最突出的一部分,其在人员“入口关”“使用关”等环节能不能做好对事业单位影响重大。

入口关:竞聘上岗促“能上能下”

征求意见稿明确,事业单位职工将进行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对于新进人员应当公开招聘,公开招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公开招聘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择优聘用。

同时,事业单位内部应当通过竞聘上岗产生岗位人选,竞聘上岗采取个人自荐、民主推荐、组织推荐等方式,根据岗位的不同特点,运用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等方法。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竞聘上岗的方式方法。

使用关: “德能勤绩廉”纳入考核

针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征求意见稿提出,事业单位根据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绩效。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必要时可以增加聘期考核。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实行单位内部评议与服务对象评价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采取个人总结、绩效分析、民主测评、综合评价等符合单位和岗位特点的方法。

此外,年度考核结果记入工作人员档案,作为调整岗位、工资依据。聘期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重要依据。

分配关:工资福利兼顾社会公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工资构成,需执行国家的统一政策。”征求意见稿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问题进行了规定,并明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2收入:工资津贴执行统一制度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解读条例摘录:事业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工作人员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组成。

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分配。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解读:此前,国办亦明确要求全面清查事业单位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范围外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2014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解读】。

舆论认为,名目众多的津贴补贴是造成事业单位之间收入差距的主要原因。国办此前提出,国家统一制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除国务院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扩大实施范围和提高标准。

对于国家建立统一的工资制度,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副教授文跃然认为可能会造成实施的困难,中国上百万的事业单位,有3000万事业单位人员,情况极为复杂,现在事业单位的多元薪酬制度,能否大一统值得立法部门研究。

北京一名事业单位财务人员认为,绩效工资应该类似于奖金,因此其改革好坏直接影响员工的积极性,同时也需要对现有岗位设置的进一步细化,需要进行很多细致工作。

此外,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国办此前发布的意见也明确,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化等因素,相应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实现工资水平调整的制度化、规范化。

3招人:新进人员一律公开招聘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解读条例摘录: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应当公开招聘。

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公开招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择优聘用。

解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已经实施数年,此次征求意见稿是以立法的形式给予制度明确。

此前,两办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中也明确提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实行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上述要求在征求意见稿中均有体现,事业单位内部应当通过竞聘上岗的方式产生岗位人选。

文跃然认为,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有利于搞活事业单位的用人机制,形成事业单位人员能上能下的机制,解决一些事业单位机关化的用人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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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同订立:试用期可延长至12个月

条例摘录:事业单位可以与新进人员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新进人员属初次就业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解读:试用期最长12个月确是对新人的一种保障,但不排除有的单位随意将6个月延长到12个月,却不用做出解释。中国劳动法务网首席顾问左祥琦“实际上,试用期的标准是低于劳动法的。【2014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解读】。劳动法中,试用期的高限是6个月。”劳动法还规定,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第三次就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俗称长期合同。意见稿中,只有连续工作10年且离退休不到10年的职工,合同期才能一直签到退休,这个附加条件显然比劳动法苛刻得多。

文跃然表示,事业单位的特点是知识型,一次订立较长的合同期,有利于事业单位人员的稳定,也有利于事业单位对人才的培养。

5合同解除:考研成功允许离职

条例摘录:凡是考入普通高校或科研院所全日制学习,被录用、调任或聘任到国家机关,依法服兵役的职工,在书面通知单位后可解除合同。

解读:劳动法中职工有“单方解除合同权”,即提前30天通知单位就能解除合同。但意见稿中没有这项权利,只是对考研成功等人群开了“绿灯”。那些坚持要离开单位的职工,一般还得等上6个月。

6社会保险:养老问题依然无突破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解读条例摘录: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退休、退职。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后,享受相应的待遇。”

国家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其在年老、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解读:2008年初,国务院出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确定在五省市开展试点。然而,因担心养老待遇降低,部分事业单位人员纷纷提前退休,改革遭遇巨大阻力。

在去年10月颁行的《社会保险法》中,则再次将“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交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此举再招致异议。

目前,城镇企业职工实行养老保险制度,个人和单位共缴保险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职期间不需缴纳保险费,退休后的待遇比前者相对高很多。对此,公众针对“养老双轨制”的改革呼声愈加强烈。

“这部分规定相当笼统,还是暂时回避了养老保险的问题。”汪玉凯认为,目前引起最大争议的一部分就是事业单位人员老了该怎么办,然而征求意见稿仍模糊处理此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仇雨临认为,这些规定比较粗糙,就连事业单位人员在养老保险方面的基本权利、义务都没说清楚,只是笼统地叙述原则,这在争议较大的事业单位人员养老问题上没有突破。

7社保改革依然路漫漫 切勿“一刀切”

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乃是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改革目录下的一项子改革。不过,这项改革涉及利益重大,改革之路不会平坦。

历史地看,事业单位职工被纳入社保体系,这一改革的步伐近年来在不断加快。2006年,相关中央文件已经将“加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提出。2008年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今年3月颁布的《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对于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又作出了新的部署。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2014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解读

毋庸置疑,事业单位改革已经走到了必须继续深化的阶段。【2014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解读】。事业单位是经济社会发展中提供公益服务的主要载体,但须承认,目前社会事业发展相对滞后,一些事业单位功能定位不清,政事不分、事企不分,机制不活;公益服务供给总量不足,供给方式单一,资源配置不合理,质量和效率不高;支持公益服务的政策措施还不够完善,监督管理薄弱--这种种问题的存在,倒逼着加快事业单位改革的步伐。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解读事业单位推进社保制度改革的理由:

其一,是为了社会保障制度的统一,维护社会公平的需要,如在“养老双轨制”运行下,企业退休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差距日益加大,改革诉求也越来越大;

其二,因事业单位现行的养老制度等建立在计划经济的基础之上,随着事业单位自身改革必要性的凸显,这些制度的内在缺陷无法在既有体制框架内得到修补,越来越难以维持;

其三,各级财政实际上已经不堪重负,也促使事业单位必须进行社保制度的改革,至于改革的进度,只是一个时间安排的问题。

按照既定的安排,事业单位的社保制度改革,将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妥善保证其养老待遇水平平稳过渡、合理衔接,保持国家规定的待遇水平不降低。同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并统筹考虑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水平。

无疑,这样的改革安排是较为合理的。改革的本质是要调整利益关系,尤其是这种涉及万千职工的重大改革,断不可激进为之。这里需要注意的,一是应妥善处理好改革前后待遇水平上的平稳衔接,二是要斟酌把握推动改革的时机。也就是说,条件成熟的可率先改革,暂不具备条件的允许过渡,不搞“一刀切”,在不断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8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进程

事业单位改革大事记

2003年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提出制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2008年3月 原人事部会同中央组织部起草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暂行条例(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批。

2011年3月 中办国办发出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

2011年7月 国办为落实两办改革意见,出台了9个配套改革规定。

2011年11月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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