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律师影评 专业律师辣评《离婚律师》

金牙大状离婚律师团队辣评热播电视剧《离婚律师》

(第四集)

都是离婚协议惹的祸

夏芳草与郑天涯这对活宝夫妻十年前签署《离婚协议》,但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这才有了剧中的这场离婚闹剧。

现实生活中,有不少夫妻因为双方都觉得过不下去了,确曾想通过协议的方式离婚,签署了《离婚协议》,并对财产分割及婚生子抚养等问题进行了约定,好说好散。但又因种种原因未能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并且反目为仇,最后走上法庭,打起了离婚官司。那么之前签署的《离婚协议》在离婚诉讼中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呢?

一、为何剧中的《离婚协议》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依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剧中夏、郑两人因未到民政局办理离婚,其所签协议没有生效。

二、《离婚协议》对离婚诉讼的影响

剧中所签离婚协议虽然无效,但并不代表其对离婚诉讼不产生影响。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主要起草人杜万华(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吴晓芳法官,在最高人民法院官方杂志2011年第17期的《人民司法》发表文章指出:“如果当事人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或到法院协议离婚未成,也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我们认为,当事人已经在协议中明确了协议离婚未成也要按照原约定履行的意思表示,在诉讼离婚时,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具体处理时应依照约定的内容进行裁判。”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茂电法民初字第1005号民事判决,正好与此观点不谋而合。(关注该新型案例者,可登录金牙大状离婚律师网经典案例栏目)。所以说,《离婚协议》虽未生效,但其对法院判决的影响是巨大的,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案情,参照协议中对财产分割的约定予以判决。因此,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一定要审慎。

三、怎样签订《离婚协议》

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必需依法遵循自愿、合法这二个基本原则。

所谓自愿,系指夫妻双方自愿。也许自己对某个条款甚至整个协议有点心不甘情不愿,但总的来说应当是自愿的,不得有威迫的情形存在。所谓合法,指协议内容要合法。简单的说就是约定的内容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公序良俗即可。比如说,协议约定将属于子女个人的财产进行了处分,虽然是自己的子女,但在法律上也属于你们婚姻关系外的他人,会因此导致这一条款无效。

本律师建议在签订《离婚协议》应注意以下几点:

1、对财产的指向要明确、具体。比如处分某栋房屋,不能简单的说“广州天河区的房屋归男方所有”,正确的写法是应将《房屋产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让》上的信息写入约定的条款,使得财产的指向明确、具体,独一无二。

2、对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房屋应约定使用权目前属于谁,并约定今后取得产权证书的费用及房屋归属。

3、对公司的约定不能简单的约定为公司归谁谁所有,正确的约定方式是对公司的股权进行分割,并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4、生效约定非常重要。如果是对协议内容非常满意的一方,当然应当约定成:双方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或到法院协议离婚未成,也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如果是对协议内容不是十分满意,希望改变其内容的,那么建议可约定成: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完毕离婚登记手续后,协议生效。

因为每个人的婚姻状态不同,财产状况千变万化,笔者在此无法一一而足,因此,建议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一定要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慎重的签订,避免因法律知识的馈乏而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

原文作者:王大志律师

(第一至三集总结篇)解读池海东净身出户之谜

《离婚律师》正在热播,在观众中引起了巨大的反响。池海东的老婆焦艳艳与他人劈腿,反而在离婚诉讼中分得池海东全部财产,罗鹂助纠为虐,引来骂声一片。池海东作为资深离婚大状,为什么会在自己的官司中落得个净身出户的下场,这就成了观众心中的不解之谜。

池海东号称最牛律师事务所里面的最牛律师,又称池一亿,言下之意,标的额一亿以下的案件他不接。

有一天,池海东开庭回来,发现老婆穿着情趣内衣,喷着香水,正等着情夫洗澡出来上床,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只要他回家再晚三分钟就可以捉奸在床了。

池海东作为一名资深离婚律师,有着超乎常人的优越感。【专业律师辣评《离婚律师》】。他觉得自己先天幸运,后天努力,因此常在内心嘲笑那些陷入感情危机,请他出面摆平的当事人,想不到今天他自己也成了局中之人。知道内情以后,池海东心中就只有一个念头――离婚。

人间蒸发了好几天后,池海东来到了焦艳艳面前,要与劈腿女协议离婚。劈腿女又哭又闹,死活不肯,搞得池海东落荒而逃,唯有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诉讼离婚。

一、摆在池海东面前的难题――如何证明感情彻底破裂?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条件是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法调解和好。那么如何才能证明他与劈腿女焦艳艳已经感情破裂了呢,这是摆池海东面前的第一个难题。

如实向法院说出焦艳艳与他人劈腿,法官也许会判决准予他与焦艳艳离婚;但是这样的话,焦艳艳跟人劈腿这件事也就传出去了,这位离婚大师到成了“绿帽大师”了。怎么办呀?好纠结啊!

就在这时候,女一号罗鹂出现了,罗鹂号称律师界的后起之秀,她刚辞职出来,自已开了一间个人独资的律师事务所。她之前是在前男友吴文辉的律师事务所执业,为前男友打赢过不少官司,为前男友赚过不少钱,是前男友的得力干将。在一个偶然机会,她发现前男友已经结婚了,并且还了一个小孩,原来自己就是一个自已一向极其憎恨的小三,就愤而辞职出来,开了一间个人所。

罗鹂受其前男友吴文辉的影响,认为男人没有一个是好货,轻而易举地就被焦艳艳给骗了,认为池海东是个花花公子,认为池海东是在喜新厌旧,抛弃发妻,就想尽办法,想从池海东处收集证据,以多分池海东的财产,而这些正中池海东下怀,池海东决定将计就计,借助罗鹂上演一场好戏。

二、为什么池海东编造借口说自己有婚外情?

罗鹂孤身涉险,来到池海东家,一边跟池海东喝红酒,一边跟池海东玩暧昧,想从池海东口中探出一些蛛丝马迹。池海东将计就计,借着酒意,向罗鹂“坦露心扉”:我为什么要跟焦艳艳离婚,因为我一直都有婚外情。焦艳艳是在加速贬值的资产,必须赶快脱手才为上策。

罗鹂偷偷地将整个过程都录了音,还在次日当庭播放。池海东假装大吃一惊,在法庭上谴责罗鹂未经其允许就录音,取证手段极其恶劣。

罗鹂还出示了池海东写给焦艳艳的电子邮件及及发给焦艳艳的微信,池海东辩称这都是一些戏言,不能当真。

可是在最关键时刻,池海东偏偏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全部认可了!

池海东为什么要借罗鹂之口在庭上承认自己有婚外情呢?其实理由很简单:池海东要达到与焦艳艳离婚的目的,在焦艳艳不同意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只有向法官证明两人感情已经破裂才能达到目的。或者,让焦艳艳以为能让池海东净身出户而主动同意离婚。因为,净身出户,就意味着离婚。

如果向法官如实说出内情,法官可能判决两人离婚。可是这样的话,外界也就知道焦艳艳给自己戴绿帽子了,这是池海东这种极爱面子的人最不愿意看到的。

可是如果不编一个冠冕堂皇的理由出来并使法官采信,法官就不会判决离婚啊。池海东编出来的理由就是说自己有婚外情,而且自结婚之日起,就一直有婚外情。

为什么要借罗鹂的口说出来呢?

试想一下,池海东是作为原告起诉离婚的,如果在庭上自己亲自向法官说自己有婚外情了,对方若不想离婚,不承认池海东的自我陈述,池海东就吃不了兜着走了!从举证的角度来讲,单方陈述得不到对方不承认,又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法院是不能采信的。

话又说回来,即使焦艳艳顺势认可了呢?法官会怎么想?法官肯定会对这个人十分反感,并在内心里暗骂这个人渣;出于对焦艳艳的同情以及对池海东的反感,在焦艳艳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极其可能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在我们国家司法实务中,案件的处理不仅仅要考虑法律效果,还要考虑社会效果。如果这样都判离婚,先不考虑女方四处上访、投诉,仅仅就这个案件所带来的社会影响也是极坏的。案例一出,以后那些贪新厌旧的男人,为了快速把老婆脱手,都以这样去提离婚,法院不等于公开地鼓励包二奶、养小三吗?

因此,借罗鹂的口说出来,不但可以增加婚外情的可信度,还可以避免法官过分对自己反感。从这一点看,编剧虽然不是律师,但编得还是比较巧妙的。

三、为什么池海东愿意在调解中放弃全部财产,净身出户呢?

罗鹂指控池海东应该净身出户的理由是:池海东在追求焦艳艳的时候,通过电子邮件写情书给焦艳艳,其中说到如果婚后不对忠于爱情的话,就将所有财产给焦艳艳;池海东在微信中与焦艳艳调情时,也说过如果在外面沾花惹草的话,就赤条条的来赤条条的去。如今池海东有婚外情,理应兑现其向焦艳艳做出的承诺,将所有财产都分给焦艳艳。

其实罗鹂的理由是十分牵强的,只要池海东稍以否认,就可以避免净身出户的命运。【专业律师辣评《离婚律师》】。

首先是电子邮件,罗鹂没有对电子邮件的来源作出说明,也没有对电子邮件的真实性进行公证,只要池海东向法官说一句:我对电子邮件的真实性有异议,法官就不会采信电子邮件的内容。

其次是微信聊天记录,这本是池海东与焦艳艳调情时的戏言,岂可当真?

再次,如果罗鹂的理由成立,那么池海东的承诺在法律上叫忠诚协议,忠诚协议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是富有争议的,就算法官采信了罗鹂的说法,也未必会认可其诉讼请求。这也就是为什么这部戏选择了调解结案。笔者估计还真没有法官敢这样判净身出户。

既然如此,作为一名资深的离婚律师,池海东为什么会认可这些这么牵强的理由呢?笔者认为主要基于法律及情感上的考虑。

首先,在法律上,就算法官采信池海东有婚外情,在焦艳艳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也不必然会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在司法实务中,法官在一审中就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的案件比较少见,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通常只限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这几种情形。法官即使采信池海东有婚外情,但池海东没有重婚或与他人同居之类的婚外情啊,既然不是重婚或与他人同居,法官就有可能判决不准予两人离婚,这是池海东最不愿意看到的,此时此刻的池海东只要能够离婚,愿意付出一切代价。为了达到法院一审就准予双方离婚的目的,那么通过在财产分割上作出让步,使焦艳艳同意离婚,既然焦艳艳都同意离婚了,那么法官就不可能不准予双方离婚了。

其次,在情感上,池海东认为焦艳艳对自己还有感情,并希望焦艳艳有一个新的开始。通过放弃全部财产方式,向焦艳艳表明我情愿放弃全部财产,也不要继续和你在一起,你就死了这条心吧。

四、池海东本不必选择自爆婚外情的诉讼策略。

作为从未败诉的离婚大律师,池海东没有理由没认清焦艳艳不愿意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的原因:焦艳艳不同意签字并不是她还深爱着海海东;而是她这个人特别物质,又不能吃苦。结婚以来,她都是在做全职太太,过惯了住豪宅,开名车,跨名包的日子,而且她知道池海东的财产绝大部分都是婚前财产,对池海东的婚后财产状态也不清楚。这种情况下,如果离婚,她分分钟钟从衣食无忧、雍容华贵的贵妇变成一日三餐都成问题的阿姨。凭她的为人,她怎么能够忍受这种生活呢?

如果池海东认清焦艳艳不同意签字的真正原因,就会知道如何引诱焦艳艳签署一份无效的协议离婚。池海东大律师,是律坛的不败神话,没理由不知道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规定。因此,池海东完全可以对焦艳艳做出有利的让步甚至净身出户,使焦艳艳相信其在离婚后仍然可以过上丰厚的物质生活,焦艳艳就会同意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名。一旦焦艳艳签了字,池海东就可以凭离婚协议双方确认的“感情彻底破裂,无法维持婚姻关系”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破裂。此时,池海东完全可以不去民政局办理离婚,而是与焦艳艳就财产分割讨价还价,最后起诉到法院去,要求按实际情况分割财产。在法庭上,焦艳艳再说感情没有破裂,一切就太迟了。因为,她不同意离婚,明显就是对财产分割不满意,而并非感情尚未破裂。

如果编剧按照笔者的思路来上演第一场离婚官司,必然可以更加震撼观众,也可以减少一些法律上的硬伤。

五、编剧为什么要这么掰呢?

影视剧是一种艺术作品,更是一种消费品。编剧创作时最看重的是其以后的收视率,这就注定影视剧情节要高潮迭起,曲折离奇:资深大律师马前失蹄,输给了一个年轻后辈;一夜之间,从有名有钱变成身无分文;老婆劈腿不但没受到惩罚,还分得老公全部财产;美女律师半夜时分,孤身涉险,色诱大叔偷录音……这些都是电视剧的看点;这些情节是为夺人眼球、哗众取宠而设置的,它最注重的是高潮,离奇,而不是符合经验逻辑、法律法规。

原文作者:吴杰臻律师、王如僧律师

(第三集)罗鹂色诱池海东偷偷录音为什么有效?

《离婚律师》第三集,罗鹂(姚晨饰)去池海东(吴秀波饰)家录音取证,庭审时仅仅提交了一份录音,证明池海东有婚外情,因池海东承认录音的真实性而导致法庭形势反转,被罗鹂抓住关键证据认为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要求其净身出户。这份录音证据是在罗鹂色诱池海东的情况下偷偷录制的,为什么会被法庭采纳呢?

一、有关录音证据效力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集故事池海东对录音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录音没有提出异议,那么,池海东认可录音的真实性后,法庭是否就可以采纳该录音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根据该条款,录音具有证据效力,必须具备三个条件:首先,录音必须以合法手段取得,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其次,录音必须真实,无任何人为编辑或修改;第三,要有其他证据对录音进行佐证。

二、剧情呈现

第一,我们通过剧情看该录音是否具有合法性。

庭审中池海东提出罗鹂取证的方式很卑劣,该录音是罗鹂在池海东家里偷录的,但在家里偷录的是否就一定是非法证据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对于如何认定证据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问题,要区分两种情形分析:第一,在公共场合录制的视听资料,根据公共场合无隐私的原则,应认定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第二,在私人空间录制的视听资料,则要重点看录制的内容是否属于还原双方具有民事意义的法律事实,如是,则具有合法性。罗鹂进入池海东家里是得到池海东许可的,该录音没有侵犯池海东的隐私权。

第二,罗鹂到池海东家与其共聚晚餐,喝到几分酒意后,就向池海东发出暧昧信号,而池海东也将计就计(为何说将计就计,下一回具体分析池海东的诉讼策略。)对罗骊作出不轨的行为,并声称一直有婚外情。很多朋友都问我,这种色诱取得的证据合不合法?在情节中,罗鹂的行为还算不上色诱,至少还没有脱衣服坐池海东大腿呢。即使真是色诱,最多是影响池海东陈述的真实性。比如池海东为了上罗骊,故意说是有婚外情等。本案中,最为关键的是池海东在法庭上承认了录音的真实性!在法庭上,一旦承认对方证据真实性,往往法庭就会采纳才证据了。

第三,该录音是完整的,没有经过任何编辑或修改,并且当法庭问池海东是否确认所有录音证据的真实性时,池海东也承认了真实性。因此,该证据具有真实性。【专业律师辣评《离婚律师》】。

最后,看是否有其他证据佐证这份录音资料。池海东认可全部录音的真实性属于自认,亦即他认可证据所呈现的全部事实,有当事人的自认加以佐证。

律师观点:该份录音是以合法的手段取得,是真实的,并且有其他证据佐证,具备录音证据效力所需的三个条件,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虽然池海东所说并非事实,是他为了能够离婚而采用的策略,但我们也应该由此提醒自己:假作真时真亦假,关键时刻要警惕自己的行为不要被他人录音录像加以利用,避免导致对我们不利的后果。

原文作者:李秋云律师

(第二集)

警惕拍胸脯律师

看完《离婚律师》第二集,感觉女一号是一位办案积极,责任心强的律师,可是笔者却被女一号接案方式给雷到了,觉得女一号就是一位不折不扣的拍胸脯律师。

且看女一号是怎么接到劈腿女那个案件的?第一个原因是女一号是劈腿女的表妹的同事,表妹作了推荐;二是女一号夸下豪言,必要时让男的净身出户。

注意哦,女一号是在根本就没有了解案情,只知道男的要离,女的要合的情况下,就许予当事人承诺,尽力让对方回心转意,如果和好无望的话,就让男方净身出户啊。

怎么能够轻易而举地就给予当事人承诺呢?特别是在不了解案情的情况下给予当事人承诺,这可是犯律师行业的大忌啊。这种轻易给当事人承诺,打包票的律师,在行内就是人称的拍胸脯律师。这种律师在现实生活当中随时随刻被当事人投诉,轻则退掉律师费,重则注销律师执业证书。

理由很简单,很多当事人都是听了律师说能帮他打赢官司才请他的,然而结果却是输了或者赢得没有许诺的那么漂亮,当事人心里就有落差了,矛盾就出来了,骚扰电话就出现了,投诉就开始了,律师就危险了。

尤其是在代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轻意许下承诺,没有兑现的话,就更危险了。试想一下:当事人就是信你所言,认为你能为他的亲人免除牢狱灾或者取保候审或者大幅度减轻刑事处罚的才决定委托你作为他的辩护人的。后来发现钱花了,人还在里面,他可能心平气和地听你解释吗?他能够不火冒三丈,找你渣子吗?这种情况下,轻则找你退费,重则投诉或报复你,让你吃了不兜着走。

1.诉讼过程充满不确定性,全面如实告知当事人案件风险的律师才是负责任的律师。法庭就是战场,诉讼就是战争,双方互相攻防,斗智斗勇,没有任何律师,那怕是金牌大状能够百分之百能赢,只能说尽到自己最大努力,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

2.警惕那些迎合当事人心态,夸下海口,拍胸脯保证的律师。这些律师通常都是一些接案不办事,赢了官司就说是自己的功劳;输了官司就说对方有关系。当事人找上门了,能忽悠就尽力忽悠,能够不退律师就尽力不退律师费;实在忽悠不了,迫不得已要退费了,那就只好把律师费退给当事人,以免当事人投诉,甚至报案。

3.拍胸脯律师会使案件烂尾。委托拍胸脯律师作为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不仅仅是浪费钱财,更重要的是这些律师不学无术,往往会耽误案情,使案件烂尾,使案件失去了处理的最佳时机,使当事人跌进万劫不复的深渊。

原文作者:王如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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