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规民约(一)
前 言
过去,我村制定过几次村规民约,多年实践证明,这些村规民约尚未达到完善,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若干新问题。为了适应新时期的要求,创建一个文明、安全、规范、卫生的村寨,加强村容村貌和环境管理,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镇党委、政府的要求,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及历届规约的基础上,制定此村规民约。村规民约共十四章八十四条,经全村党员、村组干部、村民代表大会研究一致通过,得以实施。望全村人民严格执行规约,切实尊重规约,持之以恒遵守规约。
第一章:土地管理
第一条:凡不属我村人口的人,乱侵犯我村土地,除没收外,每平方米罚款5元。
第二条:集体用地(包括山、路等)一律不准私人侵占,如有强占者,除恢复外,视情节轻重罚款50元以上。
第三条:对于靠田边地角林地,一律按田管三丈,地、路、沟管八尺。测量方法:从耕种面积边线顶端向外测量,国管三丈,地、沟管八尺。田与田、田与地相临者,距离的空间中不含自留山,沟按保上不保下,空间部分使用权归于上一丘(块)所有,在规定管理范围内,田、地只有管理权没有使用权,如原栽有的林木归山主所有;但田、地主人有权向山主提出砍伐,如山主不采合平意见,则田、地主人有权砍伐,但砍伐的木村归山主,双方均不准在规定管理范围内新开耕种面积;如在管理范围内有阴地或其它变向经济交易的管理权和使用权各占一半。
第四条:私自移动栽石岩,强占他人田、地、山林者,除退回外,并赔偿原主损失,每平方米罚1―5元。
第五条:凡需向外村转让青山、土地的组户,必须经村民委办理合法手续,若私自转让的每亩罚款100元,并收归集体所有。
第二章:山林资源
第六条:凡需砍伐木材的组、户,必须有书面申请报村民委批准,按批准数据在指定地点砍伐,否则每根罚款20~50元,并要写检查张贴于村寨。
第七条:不论人、畜随意进入他人造林地糟蹋幼林的,除按材类苗木的赔偿外,每根罚款3元,并造林弥补损失数。
第八条: 乱砍幼林(试刀、剃皮、截节)除赔偿损失外,每根罚款20元。
第九条:对未办有合法手续在我村内收购木材者,每立方米罚款100元,并没收,对偷木材的,除退赃外,每人每次罚款100~200元。
第十条:分界线的林木,(如山与山、田与山、地与山等)在双方未认证前,先砍伐按偷论处。
第三章:消防安全
第十一条:对易燃物品管理不严,且不听劝告者,每次罚款5~10元,小孩带火柴或火机玩火、,发现一次对监护人罚款5元。
第十七条 对用传统火部烤火做饭的用户,如有明火而火边无人管理,发现一次罚款10元,对消防检查组要求整改的火灶、烟管如不按期整改,由消防检查组当场毁掉,并罚款20~100元。对拒绝整改,阻碍检查、态度恶劣者罚款200~1000元。
第十二条:对大意发生火警情节较轻者每次罚款200元,情节严重者(烧坏一间屋以上)除送上级追究刑事责任外,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第十三条:在坡上大意发生火灾的,除弥补材类苗木损失外,每亩罚款20元,并负当天灭火人员火食、务工及其它相关损失(如柴刀、医药费等)。对故意放火者,不论山火、寨火,除赔偿火灾损失外,每人每次罚款200~1000元,并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消防管理
第十四条:人、畜破坏人饮和消防设施的,除恢复正常外,有意破坏者罚款100―300元。
第十五条:发生火警者,主动向隔壁邻居、周边人员求救呼叫即时扑灭火苗,免于50%的处罚,否则加倍处罚。
第二十三条 火警扑灭后,发生火警者当天主动找村民委交待起火原因,并一笔交清罚款者,可免40%的罚款。
听到火警呼唤声,见到火警、火灾发生而不主动去扑灭的,除全村通报批评外,并在三年内不得享受我村的优扶政策。(救济、贷款、申请等)
第十六条:火警发生时,先搬救东西而不主动扑灭火者,罚款100元以上,不愿意提供扑火设备(盆、桶等),并以第十四条论处。
第十七条:扑救火灾时,需破拆的屋、必须强制拆除,任何人不得阻碍,否则给予500―1000元的罚款,且此屋不准再竖于寨内。对于补救火灾受伤残者,由失火者负医药费,村民委给优先享受优抚政策。
第五章:偷摸扒窃管理
第十八条:对偷瓜、果、柴、草、菜、豆等,除补偿失主损失外,每人每次罚款20~50元。儿童作案罚临护人5―10元。
第十九条:凡是拱仓、屋,在室内、室外等偷物品者,除退赃和赔偿损失外,每人每次罚款100~500元。
第二十条:对偷猪、牛、马、羊等大牲畜类的除退赃外,还要补偿失主寻找的务工、火食等费用,且每人每次罚款200~500元。偷者正在活动时间被发现,不老实交待,并且行恶行凶被发现者打伤,后果偷者自负。
第二十一条:对偷他人田水(包括不遵守轮水条规)每次罚款30~50元,过水丘的缺口应按传统高度不准加高,也不准改低,不准更改缺口位置、方向,私自改变者,处以30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对摸、照、钓、电击河道、他人田、塘鱼类的,除退赃没收偷盗工具外,每人每次罚款20~300元。
第二十三条:对偷砍他人木材(包括杉树、炭柴等)除退赃外,还要弥补损失,且每根罚款10―100元。【村规民约】。
第二十四条:凡是检得无主的牲畜、物品,必须向村民委汇报,否则按盗窃处理。
第二十五条:凡是检得牲畜、物品等,主动汇报者,失主来认领时,则由失主补偿拾得者误工和喂养等部分损失。
第二十六条:凡是盗窃作案者,由村民委挂牌“强盗之家”挂在门上不准私自拆除,待盗者抓得下一个偷盗者,经村务公开宣布拆牌,方可移到下一个偷盗家。
第六章:人畜管理
第二十七条:进别人已种植好的田地,搂浮萍、打猪菜等,损坏种植作物,除弥补损失外,每次罚款5~10元。
第二十八条:猪、马、牛、羊、鸡、鸭等畜牲进入他人田地破坏农作物等,除赔偿损失外,每头(每只)每次罚款5~50元。
第二十九条:小孩在弄坏别人秧苗或其它农作物,罚监护人10元,并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非圈养的狗咬人,罚主人50~100元,并由狗的主人付伤者全部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
第三十一条:狗咬牲畜,狗主人负责赔偿所有损失外,并罚主人20元。
第三十二条:人、畜破坏已修筑好的水沟等建设设施,除重修好外,人为破坏者,每人每次罚款50~200元。
第七章:人权管理部分
第三十三条:流氓滋扰、调戏妇女或非法同居,发生男女关系的,除房族、寨老处理外,每人每次罚款100~300元。
第三十四条:在本村嫖娼、卖淫、强奸等,除恢复家庭名誉赔偿外,每人每次罚款300元。
第三十五条:破坏他人家庭婚姻造成破裂的,除家族要求名誉补偿外,另罚款200元,未造成破裂的,罚款50元。
第三十六条:打架斗殴,(包括饮酒闹事无理骂人者)除负责被害者医药费、护理费、务工费外,每人每次罚款50―100元。
第三十七条:人贩、遗弃女婴者,每次罚300~500元。
第三十八条:对诬赖他人,冤枉他人者,除名誉赔偿外,每件事罚款100~300元。
第三十九条:凡属参与抢劫、敲诈、赌博等,每人每次罚款100元;提供赌博场地者,每人每次罚款200~500元,并送司法机关备案。
第八章:生态管理
第四十条:对投毒伤害人、畜、鱼等,包括农作物。伤人者,罚款500―1000元;伤畜、鱼罚款100―500元,伤农作物罚款20~100元,赔偿损失另外。
第四十一条:在河流、溪用药物闹鱼者,除要在河里补放200元的鱼苗外,每人每次罚款200―300元。
第五十五条;未经批准,非我村人口进入我村界挖掘兰花等珍贵约材、植物者,除没收所得外,抓获一次罚款50~200元;枪杀、狞猎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者,除没收所得外,每只(个)另罚款100元。
第四十二条:私自破坏村寨古树、风景树、风景山,每人每次罚款200―500元。
第四十三条;对砍伐山上天然林(特别是杨梅树等)当柴火烧的,每根每次罚款20―100元,情节严重者交上级有关部门论处。
第四十四条:在村、组干及寨通过议事须办公益事业时,对打击、不配合的落后分子,三年内不得享受村组的(帮抚、救济、贷款、申请等)优扶政策,也不能享受公共场所设施提供的服务。
第九章:公共卫生管理
第四十五条:在井边洗头、洗衣、濑口、冲凉影响公共卫生的,每人每次罚款10元,并要清除所有污物。
第六十一条:在凉亭、大路、懒板凳或人群经常集中的休息场所拉屎拉尿,破坏卫生的,除打扫干净外,每人每次罚款20元。
第四十六条:把垃圾倒入防火塘内(或塘边)、防火线、大路等,除清理干净外,每人每次罚10元。
第四十七条:禁止在村寨放养犬类,影响公共卫生,后果自负。
第十章:家庭邻里管理
第四十八条:搞民族分裂、拉家族派性肇事者,罚当事人每人每事100元。
第四十九条:对打击破坏开展民族风俗文娱活动的(芦笙、斗牛、踩歌堂、斗鸟等)每人每次罚款20~100元外,另弥补损失。
第五十条:父子、兄弟、叔伯、婆媳、公孙、姑嫂、妯娌等之间争吵、邻里争吵,乱骂流言氓言罚款50―100元。打人事件,罚先出手者20元,另罚出手较重者50元,吵闹声骚扰左邻右舍的安宁者,罚款闹事双方各50~200元。
第五十一条:需暂住我村15天以上的外省、外县、外乡(镇)人员,必须到村民委登记,否则每人罚款50~200元,且每住一天收取管理费10元。
第五十二条:开展文娱活动,影响他人正常休息,强制终止活动,并对主持人每人罚款20元。
第十一章:学校管理
第五十二条:上课时间、工作时间,未经批准,学生家长或社会闲杂人等,擅自进入学校教室或办公室,影响正常秩序的,每人每次罚款10元。
第五十三条:进入校园无理取闹,每人每次罚款50~100元。破坏公共设施,包括栽培的花草树木等,除赔偿损失外,每人每次罚款10元。
第十二章:村委会办公楼管理
第五十四条:村办公楼未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无权转让、变卖、出租,否则除对买卖双方没收所得并退回楼房外,另罚款双方各300~500元。
第五十五条;村集体土地(包括地基、大路)田等,必须经村民委大会通过,方可出租、转让,否则,由买卖双方承担所有损失,退回占地,并罚款100~300元。
第五十六条:村办公楼内所有公物,如有私自拉用者,罚款50~300元。【村规民约】。损坏公物照价赔偿。
第五十七条:非我村民不得私自进入村委会办公楼,否则每次罚款50~200元。
第五十八条:对打击报复执行规约的人进行加倍处罚,对屡都不改者,加倍处罚。
第五十九条:罚款所得收入由村民委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村规民约(二)
总 则
第一条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坚持以“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二十字方针为指导。
第二条 认真学习“八荣八耻”,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思想理念。以热爱祖国为荣 、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以崇尚科学为荣 、以愚昧无知为耻。以辛勤劳动为荣 、以好逸恶劳为耻。以团结互助为荣 、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 、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 、以骄奢淫逸为耻。
第三条 坚守“六要六不要”,弘扬以德治村精神。一要弘扬美德,尊老爱幼;不要虐待老人,歧视妇女。二要彼此谦让,互相尊重;不要恶语伤人,以强欺弱。三要艰苦创业,科技兴农;不要奢侈浪费,愚昧落后。四要礼貌待人,热情好客;不要污言秽语,懒散焕弱。五要男女平等,优生优育;不要性别歧视,违反国策。六要美化环境,爱护公物;不要蚊蝇漫飞,陋习滥行。
林地管理
第四条 林业规划:全村林业发展总体规划,由村委会立足村情,在充分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邀请专业机构进行实地勘查规划,并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严格按照规划实施,充分体现规划的权威性、目标性和连续性。个人服从集体,由村委会组织规划区农户统一实施、统一管理、统一开发、统一经营,对不执行总体规划的农户,由村民小组召开村民大会表决后统一收回该农户在规划区内的山林权属,由集体开发或流转他人开发,收益分配由村民小组召开会议,参照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