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干部选拔任用条例 解读2014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解读2014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2002年中央颁布的《干部任用条例》,在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建立健全科学的选拔任用机制,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干部工作形势任务和干部队伍状况的变化,《干部任用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的要求,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1选任原则

【条例摘要】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依法办事原则。

选拔七大原则增“以德为先”

党政干部选拔任用条例 解读2014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解读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遵循哪些基本原则?新条例列出了“依法办事”等七大原则。对比2002年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新条例增加了“以德为先”原则。

近年来,中央领导干部多次强调,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什么样的人该用,什么样的人重用,都要把德放在首位”。2011年,中组部还曾制定《关于加强对干部德的考核意见》,明确干部选任中,“以德为先”如何操作。

对此,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廉政研究中心主任程文浩表示,中央领导之所以多次强调“以德为先”,源于领导干部只有具备了较高的道德情操,其才会发挥积极和正面的作用,才能够服务社会、造福百姓。反之,如果一位领导干部道德品质低下,其能力越大,自身发挥的破坏性作用可能就越大,往往会给社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因此,在德才兼备这一标准中,“德”具有主导和根本意义,“才”只有在“德”的基础之上才有现实意义。

2考察内容

【条例摘要】

应当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社会和谐进步、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更加重视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科技创新、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的考核,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消化产能过剩、安全生产、债务状况等指标的权重,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

3考察对象

【条例摘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解读2014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群众公认度不高禁列为考察对象

解读 “考察”系领导干部选任、提拔的第一道环节。只有被列为考察对象,才获得提拔、升迁的机会。

哪些人一旦触犯了哪些“高压线”,就会失去提拔、升迁资格,不被列为考察对象?对此,2002版条例未做规定。但新条例确定了6条“高压线”。也就是说,一旦有“劣迹”,如跑官、拉票,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就将失去作为“考察对象”的资格。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配偶、子女移民的“裸官”,同样不会被列为考察对象。

程文浩认为,新条例把过去的原则性标准具体化,体现了新的选拔任用制度防范庸官贪官的预防性功能。其中,“群众公认度不高”,反映了当事人的德与才均不能服众、群众基础差;“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反映了当事人能力和绩效的欠缺;对于“裸官”的限制,主要出于防范腐败行为尤其是贪官外逃的考虑。

领导班子考察增民生改善指标

解读对于被列为考察对象的领导干部,应该重点考核哪些方面?新条例分别就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作出了细化规定。

例如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新条例要求,“更加重视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科技创新、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的考核”。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表示,去年以来,中央领导多次要求,改变“唯GDP政绩观”。三中全会《决定》也明确要求,纠正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政绩的偏向。因此,新条例对干部考察作出了上述要求。

4拟任对象

【条例摘要】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考察人选要过“纪检关”“审计关”

解读通过哪些渠道,可以考察出干部的德、才、勤、俭“全貌”?对此,2002版条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解读2014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但新条例确定了干部考察的渠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也就是说,决定某位干部应该提拔的关键时刻,所在单位组织部门、纪检部门、党组织、巡视机构,有“发言权”。

此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也将发挥作用,负责干部考察的机构,可以查询、核实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还可以“邀请”审计部门介入,对掌握“财权”的岗位人选,启动经济责任审计。

5提拔资格

【条例摘要】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具备下列基本资格:(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

副厅提正须在原职干满两年

解读用哪把尺子如何量,决定哪些干部应该提拔?对此,新旧条例都对工作经验、阅历作出了一定限制,如“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等。但是,与2002版条例相比,新条例新增 “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

程文浩表示,“党政领导干部”是一个广义概念。从类型上看,不仅包括党的领导干部,也包括政府的领导干部。从地域上看,还包括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党政领导干部。某些特定的地区和部门对于领导干部有着特殊的资格要求。在这种情况下,选拔任用工作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对于候选人基本资格的要求。此规定体现了依法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精神。

为何12年后再次修改干部条例?

建纲立制没有尽头

为何时隔12年要做这样一次修改?谢春涛认为,根据近年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此次对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做较大修订,尤其是对于公众议论较多的问题做了针对性规定,在目前情况下尽量做到了完善。

谢春涛提到,十八大以来中央特别重视制度建设,而选拔任用干部是中枢制度中非常重要的一项,新一届中央政府提出一些新的观念和想法,有必要在条例当中得到体现和落实。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许耀桐认为,领导干部工作需常抓常新,与时俱进,干部选拔任用制度从建立、修改到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是一个探索、摸索的过程。当前国家整个处于改革期,同时在建纲立制的过程中有很多新情况、新问题,这次修改比较成型,但也没有到头,因为实际情况在变化,今后肯定也还要作一些修订。

“十不准”为何基本全做了修改?

专对现实情况规定

谢春涛说,这是根据这些年的情况,总结有关经验教训,作出更具体、更全面、更可操作的规定。【解读2014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比如超机构规格、擅自设置职务,从编制上根本就没有这个职位,这绝对是违规的,应该受处理,因为提拔一个干部、弄一个职数,相应待遇要跟上,待遇谁来给?纳税人,国家财政,所以要严格控制这个职务数量和编制,不是想提谁就可以提谁。

第四个不准私自泄露是新增规定,因为过去有此类情况,擅自把讨论情况泄露出去,什么能说什么不能说什么时候说谁来说,应该非常严格。

许耀桐表示,这十不准,说得很新,都是针对干部选拔任用当前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跑官、要官、拉票、贿选、裙带关系、利用职务谋取好处等等,此次作了明确规定,抓得比较准,讲得很清楚,表达到位,不是无的放矢,而是一环扣一环。

新《条例》是新的反腐动作吗?

着眼选拔优秀干部

新《条例》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件、考察、任职、回避、免职降职、纪律和监督等方面做了很多重要修改,这是中央反腐的一个举措吗?“不完全是”,谢春涛指出,干部选拔本身着眼于把优秀的干部选出来,让他发挥应有的作用,这跟反腐没有关系,“当然,腐败的人一定不能选为领导干部”。

谢春涛指出,修订的效果会在今后逐步显现,相信会起到极大的积极作用,对解决过去存在的问题很有用,也会使今后的干部选拔更规范。

许耀桐认为,条例将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相关的方方面面的人起作用,包括主要领导干部、组织人事干部、当事人等,使干部提拔、程序等更清楚,“过去说实话,谁为什么提拔,谁为什么不提拔,有时让人摸不着头脑,大家不服气,现在这个规则很清楚地摆在那里,就看得很清楚,大家也就各得其所了”。

为何增加对各年龄段干部的合理使用?

青年干部缺乏储备

许耀桐指出,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相关条款中,增加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许耀桐说,中国共产党的干部制度强调可持续性,一直讲老中青三结合,这样干部才能壮大,如果都是一个年龄段,哪天老了就接不上。过去总觉得青年“嘴上无毛办事不牢”,领导干部往往在青年年龄段缺少储备,这次条例这样写也是有道理的,注重培养年轻干部,年轻人怎么培养?要有基层经验,不能老蹲在机关,这是针对领导干部年龄结构不合理、经历不完整的情况完善的规定,着眼于现在的问题。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资格,由“身体健康”的规定改为“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谢春涛认为,这一修改的作出与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年龄考量有关系,新一届领导人强调要调动各个年龄段的干部,而过去比较强调年轻化,这就使得领导干部层级越往下往往年龄递减,比如规定乡镇干部年龄不得超过多少等,使一些乡镇干部40多岁就考虑退居二线,但其实这些干部只要身体能够胜任,干工作就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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