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镇银行行业概述
(一)村镇银行定义
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村镇银行不同于银行的分支机构,属一级法人机构。
(二)村镇银行业务范围
1、村镇银行业务涵盖范围
根据银监会的规定,村镇银行涵盖了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中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发行兑付及承销政府债券等所有的主流业务,甚至还可以代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业务。
2、服务于当地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还指出,有条件的村镇银行要在农村地区设置ATM机,并根据农户、农村经济组织的信用状况向其发行银行卡。对于部分地域面积大、居住人口少的村镇,村镇银行还可以通过流动服务等形式提供服务。
不过根据中国银监会印发的《关于加强村镇银行监管的意见》,村镇银行被禁止进行跨县(市)发放贷款和吸收存款。
二、村镇银行行业政策环境分析
1、国务院出台的相关措施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0年5月该《意见》提出,在金融领域,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
《意见》为民间资本参与村镇银行提供政策支持,调动了民间资本设立村镇银行的积极性,有利于村镇银行加快设立步伐以及投资主体多元化,形成良好治理模式并实现健康发展。
◆十二项任务提出
2012年3月的国务院常会务议上,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确定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的十二项主要任务。其中鼓励民间资金设立或参股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组织。
温州试改放宽政策门槛,开放民间资本准入限制,越来越多的民间资本将参与到村镇银行的组建中,村镇银行将更好发挥其服务“三农”的职能,根据市场需求提供农村金融服务,并实现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化经营。
◆2013年《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1、《意见》强调从融资渠道、服务方式、服务主体、考核评价等多方面引导金融机构“用好增量、盘活存量”,向小微企业倾斜金融资源。
从本质上说,中小企业融资难是市场失灵问题。《意见》中的系列措施特别强调要重视培育市场环境。在放松管制和金融创新的背景下,监管政策越来越重视培育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主体,不断放宽机构准入标准,提高金融服务网点对小微企业的覆盖面。上海、浙江等地的实践证明,多元化的市场主体、宽松的市场环境,能较大地改善小企业的融资环境。
我国村镇银行行业发展现状分析_村镇银行
2、开辟小微融资绿色通道。对商业银行来说,小微企业贷款的收益高,但风险较大,在信贷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从安全性和盈利性原则出发,商业银行倾向于向大中型企业放贷。为此,《意见》强调要扩宽融资渠道,为小微贷款开辟了银行融资的绿色通道。
3、探索可持续发展之路。《意见》充分考虑到外部环境的作用,注重通过调动外部力量改善融资环境。只有在整体环境改善的情况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可持续发展才能得到保证。
《意见》除了一贯强调的发挥担保、保险的辅助作用,还特别强调了搭建小微企业综合信息共享平台;对于在实践中效果良好的地方政府通过财税支持建立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意见》也给予了肯定;对于融资过程中关键的征信信息,《意见》强调要加快建立小微企业信用征集体系、评级发布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注重用好人才、技术等“软信息”,建立针对小微企业的信用评审机制。这种提法相较以往的政策信息更加明确和细致,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2、人民银行出台相关措施
u2008年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四类新型机构在存款准备金率、存贷款利率、支付清算和征信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1)存款准备金管理:
村镇银行应及时向央行当地分支机构交存存款准备金,存款准备金率比照当地农村信用社执行。经批准开办代理国库业务和代理国债业务的村镇银行,除按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以外,还应向央行当地分支机构缴存财政存款。
2)存贷款利率:
对村镇银行贷款利率实行市场化管理,贷款利率实行下限管理,下限为央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然后建立利率定价机制,按贷款定价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并且符合司法部门的相关要求。
3)支付结算:
符合条件的村镇银行可申请加入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和支票影像交换系统。
4)风险管理:
村镇银行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实施审慎监管;小额贷款公司则由省级政府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5)征信管理:
具备条件村镇银行机构可以申请加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该《通知》的下发表明:央行政策的支持为村镇银行发展提供了良好的金融发展环境。
3、银监会发布的相关文件
◆《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2006年的12月20日银监会颁布该《意见》,放宽农村金融机构准入政策。其中提出要积极支持和引导境内外的银行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收购、新设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并且鼓励各类资本到农村和较边缘地区,新设一些主要为当地农户提供金融服务的村镇银行。
我国村镇银行行业发展现状分析_村镇银行
《意见》表明,银监局将在我国中西部农村地区进行包括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三种机构在内的新型银行业金融机构试点,而其中村镇银行是最主要的机构。
◆《关于加强村镇银行监管的意见》
《意见》明确提出,禁止村镇银行跨县(市)发放贷款和吸收存款;《意见》要求,加强对村镇银行资本及其充足率监管,督促村镇银行建立资本约束、评估、补充和纠正机制,鼓励村镇银行持有高于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的资本。银行业监管机构要设置资本充足率“预警线”,当村镇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接近预警值时,要及时提示,督促村镇银行启动资本补充和控制风险资产机制,防止资本充足率下降到8%以下;
《意见》指出,村镇银行应按照“股东参与、简化形式、运行科学、治理有效”原则,因地制宜建立市场导向、职责明确、制衡有效的公司治理模式,建立与村镇银行业务性质、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实行由利益相关者派驻专职人员或聘用资质较高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村镇银行行使监督检查职能,建立向属地监管机构举报制度。
2007年银监会发布的该意见对村镇银行的业务开展地域范围、资本充足率、治理模式以及内部控制做出了相关规定,有利于村镇银行的规范经营,防范风险。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将四川、青海、吉林、湖北、内蒙古、甘肃六个省区作为新型银行业金融机构试点地区,拟进行36个新型金融机构的试点,其中村镇银行21家,农村资金互助社10家,贷款公司5家。2007年10月,银监会宣布扩大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范围,将试点省份从现在的6个省(区)扩大到全国31个省市区。
随着试点范围的继续扩大,村镇银行在各地应运而生,数量规模迅速扩大。
◆《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
2009年6月银监会发布《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准入条件、改制工作的程序和要求、监督管理要求。①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健全。
②考虑经营能力和持续发展的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按《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新设后持续营业3年及以上;清产核资后,无亏损挂账,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③小额贷款公司资产风险分类准确,且不良贷款率低于2%;已足额计提呆账准备,其中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130%以上,净资产大于实收资本。
④小额贷款公司资产应以贷款为主,最近四个季度末贷款余额占总资产余额的比例原则上均不低于75%,且贷款全部投放所在县域,最近四个季度末涉农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例均不低于60%。
我国村镇银行行业发展现状分析_村镇银行
⑤小额贷款公司抵债资产余额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0%。
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必须满足村镇银行市场准入的基本条件,包括必须有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除此之外,拟改制小额贷款公司还应当在法人治理、内部控制、经营管理及支农服务等方面符合一定要求:
分析: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为其可持续发展提供渠道,但是条件较为严格;村镇银行可以引入民间资本,扩大了资金来源渠道,参与主体多元化有利于公司制治理;
◆《关于加快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
2010年4月银监会下发《关于加快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提出对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数量达到10家的金融机构,允许其设立管理总部,管理总部设立地点不受区域限制;对设立30家或以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主发起人,将允许探索组建控(市)为单位组建总分行制的村镇银行,其中总行可设在地级市。另外,为防止以前农村金融机构将农村资金转移到城市运用的情况。《通知》明确规定,地(市)总行吸收的存款除上缴存款准备金和留足备付金外,应主要用于县(市)支行发放贷款,支行吸收的存款要全部用于当地。
影响:总分行制使得金融机构可降低成本,规模化设立村镇银行,该政策极大地促进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村镇银行的积极性。
◆《关于调整村镇银行组建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1年银监会发布《关于调整村镇银行组建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主要包括调整组建村镇银行的核准方式,由银监局负责确定主发起行以及村镇银行组建数量和地点调整为银监会负责;完善村镇银行挂钩政策,进一步明确了挂钩地点与次序;另外,对主发起行资质要求、需申报材料及村镇银行审批流程提出了明确要求。
1)组建村镇银行的核准方式:
由现行银监会负责指标管理、银监局确定主发起行和地点并具体实施准入的方式,调整为由银监会确定主发起行及其设立数量和地点,由银监局具体实施准入的方式。主要区别在于主发起行的核准以及村镇银行组建数量和地点由银监局负责调整为银监会负责,村镇银行行政许可继续按照《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8年第3号令)有关规定办理。
2)村镇银行挂钩政策:
继续按照“东西挂钩、城乡挂钩、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挂钩”的原则执行,但在地点、次序上有了相应完善:一是由以前的全国范围内点与点挂钩调整为省份与省份挂钩,并限定在东部省份与西部省份挂钩,使单个主发起行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地域适当集中,从而避免在全国范围内零星发起、分散设立。二是明确了“先西部地区、后东部地区,先欠发达县域、后发达县域”挂钩次序原则。主要目的是引导村镇银行主发起行重点布局西部地区和中部地区欠发达县域。
我国村镇银行行业发展现状分析_村镇银行
3)在遴选主发起行上,银监会开始注重质量,对主发起行资质提出了明确规定:
除监管评级达二级以上(含)且满足持续审慎监管要求外,还应具备有明确的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战略规划、专业的农村金融市场调查、详实的拟设村镇银行成本收益分析和风险评估、足够的合格人才储备、充分的并表管理能力及信息科技建设和管理能力、已经探索出可行有效的农村金融商业模式以及有到中西部地区发展的内在意愿和具体计划等标准。对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动机不正、资本实力不强、风险管控能力不足、人才储备不充分以及IT系统支持不力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监会不再支持其发起设立村镇银行。
分析:银监会希望能通过这种方式,实现规模化、“批量化”设立村镇银行,并达到加快中西部欠发达地区金融发展步伐的目的。核准方式的调整有利于遴选优质主发起行,减少组建村镇银行的协调成本,更好地实现规模化、批量化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有利于优化村镇银行布局,加强中西部地区村镇银行的组建,更好地支持欠发达地区农村经济发展。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
2012年5月26日,银监会公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明确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与其它资本遵守同等条件,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村镇银行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主要的关键点有:
1)将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低到15%。
2)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商业银行增资扩股,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商业银行重组。民营企业参与城市商业银行风险处置,持股比例可适当放宽至20%以上。
3)进一步加大引导和扶持力度,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农村金融机构重组改造。通过并购重组方式参与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商业银行风险处置的,允许单个企业及其关联方阶段性持股比例超过20%。
影响:该政策出台,村镇银行的股权限制有望被打破,民营资本参与村镇银行可以掌握更多的话语权,而村镇银行由于减少了银行原有经营管理模式的影响,可以更好实现真正的金融创新。
三、村镇银行行业发展状况分析
(一)村镇银行数量规模
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于2007年首先从四川、青海、甘肃、内蒙古、吉林、湖北等六省(区)开始试点。
2007-2009年,大中型银行设立村镇银行的积极性不高,村镇银行发展较慢,截至2009年末,全国仅有148家村镇银行开业,增长速度相较2008年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下滑。
为促进大型银行村镇银行的投资,银监会2009年12月召集5大行和12家股份制行开会,探索创新管理框架,取得一定效果,随后村镇银行又开始在全国各地开花。截至2011年,国内已组建成立726家。
我国村镇银行行业发展现状分析_村镇银行
尽管如此,由于多方面原因,近两年村镇银行设立速度依然没能够达到预期,尤其2012年新增村镇银行数量仅为150家,总共数量达到876家(其中开业800家,筹建76家)。据最新统计,截至2013年8月26日,村镇银行数量为908家,新增32家。
具体内容及最新数据详见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15-2020年中国村镇银行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二)村镇银行资本规模
村镇银行平均注册资本规模逐渐扩大。截至2012年6月,我国一共设立了村镇银行799家,总股本477亿元,平均注册资本5970万元。2008-2012年,全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平均注册资本变化如下所示,2012年平均注册资本明显增加。
图表1:2008-2012年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平均注册资本规模(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