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组职责及工作制度

1、组织领导本单位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2、根据本单位社会稳定状况,研究提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重大措施。
3、对一个时期本单位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做出部署。
4、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本单位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对本单位发生的矛盾纠纷,明确排查调处责任,责成有关部门限期抓好调处。对本单位发生的矛盾纠纷,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共同调处。
5、抓好本单位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6、议定对本单位因排查调处不力而引发重大案(事)件的责任人的责任查究。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

一、定期排查制度
⑴要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协调组,在规定期限内,认真妥善地处置化解职责范围内的各种矛盾纠纷。
⑵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领导组每月召开一次协调会。
⑶实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月报表制度,各社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协调组将本辖区排查处置情况在每月的2日、27日前向街道领导组写出工作报告,书面汇报一次,街道司法所、司法调解中心每月2日前将本辖区上月的排查调处情况报上级排查调处办公室。
⑷对排查出的重点问题,如因涉及社会治安引发的问题,婚姻、家庭邻里等民间纠纷,要求做到及时上报。
⑸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协调组每季度至少写两份信息及时落实排查情况。
⑹经过排查没有发现问题的也要记录在案,实行"零报告"制度,对于排查出的主要问题要以督办卡的形式交有关部门办理。
二、台帐制度
(1)对排查出的影响稳定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全部登记造册,建立台账。
(2)定责任单位、责任人,定处置措施,定处置期限。
(3)问题已经解决的要及时销账,到期未能解决的要跟踪督办。
三、工作协调制度
(1)通过各种渠道及时收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信息,认真分析,梳理归类。
(2)每月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对排查出的各类矛盾纠纷,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处置"的原则,落实到有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并提出处置期限。每次协调会议必须形成会议纪要。
(3)对群众反映强烈、处置难度大、有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及时提交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领导组研究,提出具体的处置意见,并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及时调查处理。
四、定期报告制度
各单位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要将排查出的矛盾纠纷情况定期报告同级党委、政府和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对排查出来的重大矛盾纠纷,按照协调会议议定的要求由有关部门、单位限期处置,本级解决不了的,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报告上级综治委,由上级党委、综治委协调有关部门限期解决。对有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要随时上报,经排查没有发现问题,也要记录在案,实行"零报告"制度。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要将本单位部门矛盾纠纷排查处置情况每月总结一次,形成专门报告,上报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综治委。做到一月一总结,一月一分析,一月一上报。对在本单位造成一定影响或发生越级赴地市以上群体上访事件,要写出专门报告,同时要认真填写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月报表。省综治委统一印制了《全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情况月报表》,由各单位按月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统一填写后,于下月的2日前报局(委)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组职责及工作制度_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五、情况通报制度
(1)每月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情况进行一次通报。
(2)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分类指导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3)对领导重视,矛盾纠纷排查处置及时,社会稳定的地方、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对领导不重视,推诿扯皮,把本部门、本单位的矛盾推向社会,把应该本级解决的问题推给上级,造成不良影响的通报批评,直到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六、领导包案、挂牌督办制度:
(1)对可能造成影响的和上级领导批办、通报督办的重大矛盾纠纷,实行领导包案、挂牌督办,限期解决。
(2)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督导组,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听取责任单位、责任人关于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督促指导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帮助有关单位妥善处置各种矛盾纠纷。
(3)对因排查处置不力、发生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的单位,以督办卡的形式,督促该单位限期解决。
七、考核奖惩制度
中发〔XX〕17号文件明确指出"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作为综合治理的首要任务和当务之急,因地制宜,尽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加强督促检查"。各级综治办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要把矛盾纠纷排查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范围,列入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内容,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检查和考核。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对下级上报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纪要建立档案,抓好督促落实工作,必要时进行实地考核。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激励制约机制,把矛盾纠纷排查、奖惩等紧密挂钩。对工作得力,成绩显著的要记录在案,形成专门报告。在报送政府主要领导的同时,送交组织、人事部门,作为考察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对因工作不力或隐瞒情况,酿成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坚决行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否决该单位当年评选受奖及主要领导晋职晋级的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中央综治委、中纪委、中组部、人事部、监察部《关于对发生影响稳定重大事件的地方领导实行责任追究的通知》精神,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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