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九养生堂18日获悉,在12月17日的时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起草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按照重要投诉举报和一般投诉举报分类办理。投诉举报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
《办法》规定,有以下五种重要的投诉情形。
1、声称已致人死亡、多人伤残等严重后果的;
2、可能造成严重食源性的安全隐患,涉及婴幼儿乳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液制品、疫苗和高风险类医疗器械的;
3、可能涉及国家利益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4、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认为重要或可能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
5、其他需启动应急响应程序的。
在征求意见稿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受理重要投诉举报后,应立即转交有关单位办理,并上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一般投诉举报后,自受理之后,应该在两日之日就要交给有关单位进行处理。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有关部门应对全国范围内的投诉举报信息定期进行汇总、分析,对具有规律性、普遍性的问题,及时形成监管建议。依法保护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投诉举报材料,严禁泄露投诉举报人和被投诉举报对象的相关信息
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互联互通
《意见稿》规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负责统一审查受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畅通“12331”电话、网络、信件、走访等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和完善一体化的投诉举报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互联互通。
根据《意见稿》,提倡实名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愿公开投诉举报行为的,必须给予一定的尊重。投诉举报人应当提供的举报材料还有证据都必须是真实的客观的,要在材料中具体说明事情的基本发展经过,提供被投诉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涉嫌违法的具体行为等详细信息。
严禁将投诉举报人信息透露给被投诉对象
《意见稿》还同时明确,严禁泄露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严禁将投诉举报人信息透露给被投诉举报对象及与投诉举报案件查处无关的人员,不得与无关人员谈论投诉举报案件情况。投诉举报办理过程中不得泄露被投诉举报对象的信息。此外,根据《意见稿》,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按照重要投诉举报和一般投诉举报分类办理。
总结:食品安全事件的频发,让监管部门开始正视食品的安全,食药监局采取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分类管理,对于提供举报投诉信息的人会严格的保密相关的信息,有五种情况是可以进行投诉举报的,投诉者可以通过电话、网络、信件等方式进行举报,但是提供的信息必须是真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