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9日,湖南药监局消息: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对严重违法广告涉及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采取暂停销售措施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3〕45号)的要求,湖北省药监局对夸大保健食品功效、利用消费者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等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十个严重违法广告保健食品湖北省行政辖区内的销售,请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落实。它们分别是武汉一元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巢之安牌知本天韵胶囊”、成都地奥九泓制药厂生产的“地奥R紫黄精片”、咸阳皇家医疗保健品厂生产的“蓝美牌清清胶囊”、天津开发区天光高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天光牌盐藻天然胡萝卜素软胶囊”等10家企业产品。
另外,湖北药监局还发布了公示拟收回巢之安牌知本天韵胶囊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武汉一元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保健食品“巢之安牌知本天韵胶囊(国食健字G20100662号)”在湖北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徽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河北省、湖南省、山东省、四川省等媒体屡次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情节十分严重。根据《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十八条,湖北省药监局拟收回 “巢之安牌知本天韵胶囊(商标名:巢之安)”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鄂食健广审(文)第2014110116号,鄂食健广审(视)第2014080082号,鄂食健广审(视)第2014080083号。
庶正康讯数据库巢之安牌知本天韵胶囊的前身
巢之安牌知本天韵胶囊原名一元堂牌知本天韵胶囊,于2013年10月14日,产品名由一元堂牌知本天韵胶囊变更为巢之安牌知本天韵胶囊
变更内容批准变更日期:2013-10-14,产品名已由一元堂牌知本天韵胶囊变更为巢之安牌知本天韵胶囊
变身前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两度被收
湖南省药监局曾分别于2011年12月15日和2013年7月9日两次发布过关于拟收回一元堂牌知本天韵胶囊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公示。并且在2013年7月9日公示拟被收回广告批准文号后,于2013年10月14日成功更名。
现行保健食品违规广告处罚相关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对严重违法广告涉及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采取暂停销售措施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3〕45号)规定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管工作,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对监测发现的含有夸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保健功能、适用范围)、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标示有效率、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以及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专家、医生、患者及其工作人员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等严重违法广告,要依法移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进行查处,对涉及的产品,先进行公告,公告后仍继续发布的,应采取暂停销售限期整改的监管措施。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结合GSP检查,加大对行政区域内违法广告涉及产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已经采取暂停销售措施产品,在解除暂停销售措施之前,一律不得销售,确保暂停销售措施执行到位。对拒不执行的,应责令其停业整顿。
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15]211号
第十八条擅自变更或者篡改经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原审批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申请人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收回该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