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中止,即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意思是,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停止计算,在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设立诉讼时效中止制度的目的是,把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的法定障碍经过的期间,排除于时效期间之外。
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如瘟疫、社会动乱等。
2、法定代理人未确定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监护人还没有确定的情况。如儿童的父母去世,正在确定由谁决定其监护人的情况等。
3、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尚未确定的情况。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的情况。如义务人绑架了权利人,导致权利人无法行使其权利。
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必须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或者虽然发生于六个月前但持续至最后六个月内的,才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
诉讼时效:[4]什么情况下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中止前已经过的时效期间仍为有效;法定事由经过的期间为时效中止的期间,不生时效期间的法律效力;法定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接着前面有效的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如:某孩子被侵害,有要求他人赔偿的权利,本来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但在诉讼时效期间经过了五个月后,他的父母突然去世,然后经过了三个月的时间才确定他的监护人,那么,在确定了监护人后,还需要六个月时间,孩子的诉讼时效期间则算届满。即在确定监护人的三个月时间内,诉讼时效期间停止计算。
法定事由发生在最后六个月内的,如法定事由消除后剩下的诉讼时效期间不足六个月,一般认为应当补足六个月。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即自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二十年的)不能中止。其他诉讼时效期间类型可以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