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生产食品相关产品的要求】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生产食品相关产品的要求的规定。
立法背景
本条是本次修改增加的内容。由于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如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具有较高风险,极易影响食品安全,因此,本条规定,对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需要强调的是,由于食品相关产品范围非常广,有些具有较高风险,有些风险较低,并不是所有食品相关产品都需要取得许可。
条文解读
一、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根据本法第2条的规定,食品相关产品是指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食品相关产品是否卫生、无毒、无害,直接影响食品安全,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如本法第52条规定,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本法第26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包括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等,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限量规定。
二、对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实施生产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需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实行目录管理,目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因此,具体哪些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需要经过许可,由该目录确定。2013年出台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许可目录》规定,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餐具洗涤剂、压力锅、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等5大类114小类产品需要取得生产许可证。对这些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实施许可的具体要求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是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部门,既要对需要实施生产许可的食品相关产品实施许可,也要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使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