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获正式通过即将实施。通读“新法典”,新食品安全法体现了社会共治精神,对进一步保障公众食品安全、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及提升我国在国际上的影响力将产生积极作用。
国内权威食品专家、学者们怎样评价新法?在哪些方面还需要在下一步新食品安全法的实施细则,得到体现?在近日由中国食品报社、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在北京联合举办的新食品安全法宣传贯彻座谈会上认为,专家学者们畅所欲言,谈看法、理思路。
中国食品报将对专家学者们的观点作梳理,共同学习提高认识。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研究员陈君石,新法要求食品安全各利益相关方均参与风险交流。
陈君石作为专注食品安全的资深专家,他认为,与旧法相比,新食品安全法体现了政府对风险交流更加重视。新法要求与食品安全利益相关的集团和个人都应该参与到风险交流中来,包括政府、企业、行业协会、新闻媒体、专家、消费者及权益保护组织等,从而体现了社会共治精神。
风险交流的相关内容在新法中的若干条均有体现。具体表现在:第九条“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陈君石说,新法还明确“国家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这也是风险交流的一部分。具体体现在新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家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实行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和国务院确定需要统一公布的其他信息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的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上述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并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避免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
与此相关的是新法第二十三条中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交流沟通”,规定了政府部门必须把信息告知老百姓。
为什么此次新法重点强调了风险交流的重要性,原因主要是与我国食品安全舆论环境有关。自2009年食品安全法发布实施以来,我国食品安全水平有了很大提高。政府和食品行业都做出了很大努力,可是消费者却不领情。如此反差有着多重原因,但最主要的还是风险交流缺位。未来,在“社会共治”中,要强调食品安全各利益相关方共同努力做好风险交流工作。希望在今后的实施细则制定过程中,能将风险交流具体工作加以明确,如谁应该干什么,哪些是应该避免的,哪些应该正面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