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证明,法律上的全名叫做“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是证明当事人截止到某个时间是否在民政部门有过婚姻登记的书面证明,一般由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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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用途】
1、在购买房子需要贷款的时候需要买房人的单身证明
2、在参加婚姻介绍所或者是报社举行的相亲活动时,需要提供单身证明
3、买房、出国、迁户口等,单身居民的各类活动均须有一纸“单身证明”
【办理条件】
1、户口所在地的常住居民
2、必须已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
3、当事人现婚姻状况为已满法定婚龄的未婚者,离异之后至今未再婚者,丧偶之后至今未再婚者
【办理材料】
1、户口证明(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
2、居民身份证原件
3、二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2张
4、其他情况提供
A/未婚者:提供以上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B/离婚者:还需要提供离婚证(如果是初审判决书,须出具原法院认定生效的证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离婚判决生效后应予出具证明书的通知》)(法民发〔1991〕10 月24 日文件)
C/丧偶者:还需要提供注有死亡时间的丧偶证明(丧偶证明由当地派出所或所在社区出具均可)
D/代办:如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场办理的,可委托他人办理,除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外,还应提交由当事人签名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办理流程】
初审要件→填写声明书及审查→微机查档→复审合格→出具证明→领取
【办理期限】
证件齐全,符合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条件的,即办即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