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考点 司法法制史考点之秦法

  秦国早期的法制原是相当落后的。自公元前三五九年起, 商鞅两次变法,以 李悝的《 法经》为蓝本, 改法为律,强调法律具有“范天下不一而归一”的功能。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介绍秦法的相关司法制史考点。、

  司法法制史考点之秦法

  司法法制史考点之考点一

  秦代的罪名

  (1)危害皇权罪:谋反,操国事不道,泄露皇帝行踪、住所、言语机密;偶语诗书、以古非今;诽谤、妖言;诅咒、妄言;非所宜言;投书(投寄匿名信);不行君令等。

  (2)侵犯财产和人身罪。

  秦代侵犯财产方面的罪名主要是“盗”,盗窃在当时被列为重罪,按盗窃数额量刑。

  秦代侵犯人身方面的罪名主要是贼杀、伤人、斗伤、斗杀。


司法法制史考点之秦法

  (3)渎职罪。

  一是官吏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犯罪。

  二是军职罪。

  三是有关司法官吏渎职的犯罪。

  ①“见知不举”罪。见知不举是指看见违法犯罪行为而不纠举。

  ②“不直”罪(罪应重而轻判,罪应轻而重判)和“纵囚”罪(应当论罪而故意不论罪)

  ③“失刑”罪:因过失而量刑不当。

  (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①《田律》中规定的违令卖酒罪;

  ②逃避摇役,在《法律答问》中包括“逋事”(已下达征发徭役的命令而逃走不报道)与“乏徭”(到达服徭役的地点又逃走)

  ③逃避赋税。

  (5)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罪。

  ①关于婚姻关系的,包括夫殴妻、夫通奸、妻私逃等等。

  ②关于家庭秩序的,包括擅杀子、子不孝、子女控告父母。卑幼殴尊长、乱伦等等。

  司法法制史考点之考点二

  秦代的司法制度

  1.廷尉:

  秦时,皇帝掌握最高审判权;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审理全国案件。

  2.“公室告”与“非公室告”。

  秦代杀伤人、偷盗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列为严惩对象,这类犯罪称为“公室告”,官府对此必须受理。

  “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等引起的诉讼为“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子女强行告诉的还要给予处罚。

  【记忆口诀】必须受理公室告,不予受理非公室。

  司法法制史考点之考点三

  秦代的刑罚

  (1)笞刑。笞刑是以竹、木板责打犯人背部的轻刑,是秦代经常使用的一种刑罚方法。

  (2)徒刑。徒刑即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强制其服劳役的刑罚。在秦代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①城旦舂:男犯筑城,女犯舂米,但实际从事的劳役并不限于筑城舂米;

  ②鬼薪、白粲:男犯为祠祀鬼神伐薪,女犯为祠祀择米,

  ③隶臣妾:将罪犯及其家属罚为官奴婢,男为隶臣,女为隶妾,其刑轻于鬼薪、白粲;

  ④司寇:伺察寇盗,其刑轻于隶臣妾;

  ⑤候:发往边地充当斥候,是秦代徒刑的最轻等级。

  (3)流放刑。包括迁刑和谪刑,都是将犯人迁往边远地区的刑罚,其中谪刑适用于犯罪的官吏,但两者都比后世的流刑要轻。

  (4)肉刑。即黥(或墨)劓、刖(或斩趾)宫等四种残害肢体的刑罚。

  (5)死刑。

  ①弃市,即所谓杀之于市,与众弃之;

  ②戮,即先对犯人使用痛苦难堪的羞辱刑,然后斩杀;

外国法制史考点 司法法制史考点之秦法

  ③磔,即裂其肢体而杀之;

  ④腰斩;

  ⑤车裂;

  ⑥坑,又作坑,即活埋;

  ⑦定杀,即将患疾疫的罪人抛入水中或生埋处死;

  ⑧枭首,即处死后悬其首级于木上;

  ⑨族刑,通常称为夷三族或灭三族;

  ⑩具五刑 :《汉书·刑法志》载:“当夷三族者,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其舌。”

  (6)羞辱刑。秦时经常使用“髡”、“耐”、“完”等耻辱刑作为徒刑的附加刑。“髡”是指剃光犯人的头发和胡须、鬓毛;“耐”与“完”是一刑二称,指仅剃去胡须和鬓毛,而保留犯人的头发。此外,死刑中的“戮”刑也含有羞辱之意。

  (7)经济刑:赀、赎。“赀”是用经济制裁来惩治官吏的一般失职和普通百姓的一般违法行为的独立刑种,它包括三种:

  ①纯属罚金性质的“赀甲”、“赀盾”;

  ②“赀戍”,即发往边地作戍卒;

  ③“赀徭”,即罚服劳役。

  赎刑不是独立刑种,而是一种允许已被判刑的犯人用缴纳一定金钱或服一定劳役来赎免刑罚的办法。从云梦秦简来看,秦代的赎刑范围非常广泛,从“赎耐”、“赎黥”、“赎迁”,到“赎宫”、“赎死”,均可赎免。

  (8)株连刑:族刑和收。

  收,亦称收孥、籍家,就是在对犯人判处某种刑罚时,还同时将其妻子、儿女等家属没收为官奴婢。

  司法法制史考点之考点四

  秦代的刑罚适用原则

  1.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能力:未成年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判断成年与否的标准为身高,身高在六尺五寸以上者为成年,低于六尺五寸者为未成年。

  2.区分故意与过失原则;

  3.盗窃按赃值定罪的原则;

  4.共同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

  5.累犯加重处罚;

  6.教唆犯加重处罚;

  7.自首减轻处罚;

  8.诬告反坐原则:故意捏造事实与罪名诬告他人,即构成诬告罪。诬告者实行反坐原则,即以被诬告人所受的处罚,反过来制裁诬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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