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刑警,表示压力很大。
我们每天都直接接触小偷,强盗,杀人犯什么的。比你们通过影视作品更直接,我们是不是也会变成小偷,强盗,杀人犯啊
想到这里,我都想匿名防止被你们发现不再和我做朋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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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原答案。
20150316,下午下班的时候,才发现得了这么多的赞,也看了评论。对此我表示十分惶恐,深怕自己误导了别人,所以决定整理一下自己的思路。关于这个问题的法理分析什么的,大家可以去看看其他人的我就不班门弄斧了。原答案也放着,作为参照。
作为行政主体,不应因参与者与作品无关的违法行为而处理该作品。如果参与者的违法行为与作品存在因果关系,应当处理该作品;作为个人有任意否定参与者乃至作品的权力,但不能强加于他人。
我们把“自己”之外的生命存在当作一类来敌视和仇恨,还是当作己类来怜悯和爱,真正受到考验的其实是我们自己的人性。——徐贲
关于同一件事件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角度、也有自己的看法,这个就是迷人的地方。当声音不同的时候,就会出现冲突,这也是正常。这不就是我们倡导文化多元的结果吗?我们没法想象这个世界只剩下一种声音的模样。有的是“左”主张扩大国家承担的责任,有的是“右”强调限制国家的权力。每个人都有自己信仰的主义,可是我们同时也在追求文化宽容和文化间的取长补短,所以大不必怒火攻心、更要不得失了理智进行人身攻击。
每个文化每种宗教都应当反对异端审判、异端镇压,反对原教旨主义神权专制。这就是作为文化多元共存基础的“共同底线”。(摘自秦晖《共同的底线》)关于“共同的底线”就不展开了(主要是打字太麻烦了),大家可以自己去看看的。
评论里支持连坐的,最大的担忧就是——艺人吸毒等私德败落,会带坏社会风气。担心的人真是善良到了杞人忧天(并无贬义)的地步。盗窃、抢劫等模仿犯模仿他人犯罪,并不是因为盗窃、抢劫本身吸引人。驱使他们的是因为通过违法犯罪行为可以获得利益,比如金钱、性欲、快感。至于毒品的成因、危害多见于各种媒体,我就不班门弄斧了。所以大家大可不必过于担心。
我们总是担心孩子,就想我母亲也经常担心我。可是影响我们的恰恰是身边的人。我从家里人身上学到了农村人的淳朴吃苦耐劳,从老师那里学到了知识,从警校学到了纪律等等。如果我们自己的偏激的,不能接受其他的声音的,却严苛地要求别人做好楷模免得影响到自己的孩子。这个怎么解释得通?孩子小不知道什么是民主、不知道什么是平等,可是他们可以从我们这些大人身上看到什么是宽容、什么是戾气。
评论里 提到“很多女孩子追到柯震东微博下说,凯凯,吸毒算什么,甚至有的脑残粉说我也去吸,要和凯凯做一样的事情。”这样的事情我不能保证就不可避免。我们也没有反对要处理“参与人员的违法行为”,我们只是反对因为“参与人员的违法行为”,就继而否定整个作品。我们也都明白“参与人员”不等同于整个“影视作品”。
如果我们是剧组里的其他人,会不会感到无辜。这个可能导演为了这个故事构思了几百遍,摄影师可能为了取景尝试了几千遍,演员可能为了这个角色在无数个夜辗转难眠,就连送盒饭的都可能为了送盒饭而顾不上家里人。
何况你凭什么处理这部作品,这与法里面的罪责相适应相违背了。(请参考其他人的答案)
我们不反对个人因为“参与人员的违法行为”继而抵制整个作品,只是反对由广电等部门主导这个行为。这就是现在很多人在倡导的,政府的交给政府,市场的交给市场;法律的交给法律,私德的交给私德。如果政府部门利用民意裹挟法律利用公权力侵入私权,这个才是大家最应该警惕的。这点也是大家公认的,毕竟纳粹的前例就在那里。
当然有人会质疑市场的作用,持有这样观点的人,要么低估了市场的能力,要么高估了政府部门的能力。(关于市场的作用,大家可以参阅王福重教授的一些作品。)
一个违法行为被曝光了的娱乐工作者,他已经暴露在了公众的视线中。当他再说什么、做什么的时候,我们都会有所警惕。我们真正应该警惕的是我们自己,那些隐藏在人性之下的东西。比如强权逻辑、犬儒逻辑等等。
令人们不快乐的原因不仅仅是邪恶和阴谋诡计,还有困惑和误解;其中首要的原因就是,你没有成功认识到其他人和你一样。——Ian McEwan<Atonement>
我无意于将自己的想法强加于人,更不愿意贬低他人、伤害他人。可是因为我自己认知的缺陷,也时常做出一些伤害他人的行为。我们现在都知道要尊重女性、追求男女平等,这些问题都在往好的地方发展。现在大家都在提倡人权,同时也在倡导关注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可是不知道的才是最让我们警惕的——非人化(Less than human)。(大家可以自行阅读非人化理论的,相关的论著很多的。)
我们自己平常用语里就充斥了“非人化”的词汇,这些词汇使受者自觉低人一等,而使话语者却没有歉疚感。就像评论里的:脑残、乱世用重典、毒虫、定时炸弹等等。这些就是利用语言将人划分为“我们”和“敌人”,这种思想才是我们最应该警惕。 平常的新闻传媒上也充斥着这样”非人化“的现象,各种为了吸引眼球而刻意歪曲的标题。利用我们内心最深处的恐惧,当而皇之得站到了公众的面前。(这样的例子也很多,最大的例子就是纳粹,请自行查阅。)
我看了一下评论,大家都各抒己见。最大的问题在于大家没有相同的认识基础。我们应该先取得一定的共识,然后在此基础上展开讨论,比如法无所禁皆可为、法制社会,这样才有意义。
我们先把问题的焦点再确认一下,“参与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理是否应当涉及其所参与的作品。
共同底线:
1.法治社会()是现在的发展趋势。这点不需要大家再争论了,因为已经有无数的学者、历史实践者论证实验过了。如果还有人提倡人治,那我们也失去了谈论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修正)》第一章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提到:”答主依旧可以摆出原谅他,教育他,改造他们的态度,真可谓圣人啊!“其实我是很难原谅他的,但还是会有其他司法工作者去教育他。如果警察都不守法,这是一件多么可怕的事情。还好现在大家的法律意识都增强了。
2.我们都支持参与人员违法行为应当处理,不同的只是处罚的主体、处罚的方式和幅度。这点毫无疑问是要处理的,违法了自然有相关的司法部门来处理。这里我就不再解释”程序正义要大于实体正义“(麻烦大家自行阅读)。如果参与者的违法行为与作品有这因果关系,自然要处理这部作品。如果没有因果关系还要处理,那不就是殃及池鱼了吗?
用的话说:自由竞争的自由度是不应该受限制的,也就是说,我们假定“获取的正义”——一个人最初的财产是清白的,此后又坚持“转移的正义”:它后来的每次交易也都是自由公正的,既没有强制也没有欺诈,则这个人的财富就是积累到富可敌国的地步,也无可非议,但是这个过程只要有一个环节出毛病,诺齐克认为就可非议了。他坚持“正义”是个完整链条,只要有一个环节不正义(比方说最初的资本是抢来的),那么即使以后的交易都是正当清白的,都是自由交易,其结果也是非正义的,是不可接受的。他提出要以“矫正的正义”对此进行匡正。——引自秦晖《自由主义、社会民主主义与当代中国“问题”》
3.在《宪法》()、《刑法》、《禁毒法》等法律()明文规定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的情况下。任何行政部门都是没有权力限制他人工作的。
突然发现自己的知识不够用了,也跑题千里了。如果是高考作文,怕是已经零分了。坑就先留着吧。看到评论区里的部分评论,我想到了康有为先生,他说:“日本改革三十年二强,而以我中国国土之大,人民之众,变法三年而宏规成,五年而条理备,八年而成效举,十年而霸图定矣。”但是大家自己去看看中国的近代史吧,哪里不是充满了急切心理造成的血和泪! 最后放一个小故事吧:”孟尝君曾侍客夜食,有一人蔽火光。客怒,以饭不等,辍食辞去。“
再次声明只是我自己的看法,与职业无关,更与我们单位无关。大家可以否定我的看法,但是不要因为我一个人不成熟的想法就否定我的同事们。这样他们很无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