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赂罪的犯罪对象是 “贿赂”,现行刑法将贿赂罪的内容仅限定为财物,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由于法律对此无明文规定,使这部分贿赂犯罪成为法律上的漏洞。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介绍收受贿赂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浅析收受贿赂罪收受贿赂犯罪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证实:中国足协原副主席南勇、杨一民,裁判委员会原主任张建强因操纵足球比赛涉嫌收受贿赂犯罪,经检察机关批准,予以依法逮捕。随着公安部治安管理局证实3人被依法逮捕,由公安机关掀起的足坛反赌打假反腐之风,并没有像业内有些人所说的那样,由此前的司法反赌转变为行业内部整肃。
浅析收受贿赂罪
传统收受贿赂罪
传统受贿犯罪中,一般都是由犯罪行为人利用职权直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手段赤裸,权钱交易明显。但随着国家加大打击腐败的力度,在司法实践中受贿犯罪手段开始隐蔽起来,犯罪行为人往往不是直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而是巧立名目,以貌似合法掩盖非法,通过其配偶、子女甚至二奶、情人之手实现犯罪目的。
新型收受贿赂罪
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是受贿罪一种新的犯罪类型。199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并不包括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这一新的犯罪类型。但是,近年来,受贿犯罪出现了新的犯罪类型和新的犯罪方式,一些犯罪行为人,特别是一些职务较高的国家工作人员,往往不自己直接受贿,而是授意行贿人与特定关系人进行贿赂交易,自己则躲在幕后。为应对受贿犯罪的新的变化,有力地打击犯罪,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首次明确了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是受贿罪的一种犯罪方式,应予刑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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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罪的立法缺陷及危害
我国将贿赂罪的内容仅限于财物,排除了非物质性利益,必然造成立法的不完善,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遇到许多非财物性利益为内容的贿赂案件,也往往造成较严重的危害,却由于法无明文规定,使之逃脱法律制裁。索取或收受其他非物质性的利益,与索取、收受财物在本质上没有差别,主观上,都有犯罪的故意,都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这一客体,客观上也造成严重的后果。索取、收受非物质性利益,有时可以直接转化为财物或者比财物的价值更大,其社会危害性也更明显。
与财物无关的非物质性利益,如升学就业,招工指标,提供职务,迁移户口,提供女色等等,不能成为贿赂的对象,没有全面反映贿赂犯罪的现实状况。当前,一些腐败犯罪分子并不仅仅满足物质生活的需要,而且越来越追求精神上的享受,贿赂犯罪由权钱交易发展到权利交易,尤其是性贿赂成为当前贿赂犯罪的一种重要形式,在政治经济的交易中显得特别灵验。
在某些情况下,性贿赂可以得到财物贿赂根本得不到的利益和目的,在一定程度上,性贿赂的危害,有时甚至远远超过财物贿赂。
性贿赂等非物质性利益贿赂犯罪具有广阔的市场和极大的危害性,既破坏廉正建设,社会稳定,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败坏了社会风气。把贿赂局限于财物,不仅阻碍了司法机关对贿赂罪的惩治与防范,而且极大的延缓了我国反腐败的进程。不利于惩治,控制和预防实际生活中的贿赂犯罪,不利于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是越来越多的人钻法律的空子。有的人非法获取他人提供的各种非物质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却因接受的不是财物而未受到应有的处罚,难以平民愤。
完善贿赂罪的必要性
(一) 非物质性贿赂犯罪必须用刑法来抑制其危害的发展。非物质性利益贿赂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如性贿赂一旦既遂,具有多次为行贿者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危害社会的特征,在某些情况下,财物达不到的目的,性贿赂往往可以达到。性贿赂手段隐蔽,不留痕迹,导致权力变质,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在一定程度上,性贿赂的社会危害性和持续性要超过财物贿赂。而且近年来性贿赂已经呈蔓延扩大趋势。
性贿赂行为已经远远超出了一般违法行为的范畴,已对整个社会秩序构成了严重的、现实的破环,是一种明显、严重的蔑视社会秩序的行为。性贿赂等非物质性利益贿赂犯罪未纳入刑法调整范围,是刑法的迟钝和无为的反映。由于非物质性利益贿赂的隐蔽、不易证明性,普通的调查手段(纪检、监察的调查方法)已无能为力。将其提升为犯罪从而可以动用刑事侦查手段来收集证据,就能够较为容易的突破案件。非物质性利益贿赂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它手段的调整已不足以抑制其危害的发展,所以必须用刑法来加以调整。
(二) 扩大贿赂罪内容是我国形势发展所需。随着对外开放力度的加大,贿赂犯罪必然会出现各种新的形式新的特点。目前,以提供性服务、高档娱乐消费、出国旅游或给予高档房屋居住权等等名目繁多的贿赂犯罪愈来愈多,这说明贿赂的内容外延及其对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物质、文化、精神生活的改变而改变并日益扩大,这种需求以多样性和层次不断变化性,也决定了贿赂内容手段方法的多样性,复杂性和隐蔽性。
以往那种以权钱交易为主的贿赂已被权利交易、权性交易等所取代,传统的贿赂犯罪的内涵、外延上已无法涵盖今天贿赂犯罪的众多形式,贿赂罪对象仅限于财物,无法适应当今惩治打击贿赂犯罪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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