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理财是指投资者通过合理安排资金,运用诸如储蓄、银行理财产品、债券、基金、股票、期货、商品现货、外汇、房地产、保险以及黄金等投资理财工具对个人、家庭和企事业单位资产进行管理和分配,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从而加速资产的增长。投资理财一词,最早见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的报端。随着我国股票债券市场的扩容,商业银行、零售业务的日趋丰富和市民总体收入的逐年上升,“理财”概念逐渐走俏。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银行卡异地消费引发的金融纠纷二审案件。
2014年6月24日下午,魏小姐的丈夫马先生拿着她的某银行借记卡在ATM机操作,发现卡内余额仅剩124.63元,远少于应有的存款。马先生立即前往银行柜台打印明细。该银行出具的明细对账单显示,当日凌晨3点半左右,该卡曾在山东昌乐县发生交易,分9次支取了44700元,并产生异地取款手续费357元。此后,魏小姐多次前往银行,要求偿还损失,但银行予以拒绝。魏小姐遂于2014年8月将该行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了魏小姐的诉请,魏小姐提起上诉。近日,上海一中院二审支持了魏小姐的诉请。
二审法院认为,魏小姐所提供的证据已足以对该交易是否真卡交易形成重大质疑,此时应由银行就其主张的真卡交易进行举证,但银行未能就此提供证据,故魏小姐所主张的伪卡盗刷情节,依法予以采信。
本案主审法官盛宏观表示,当储户与银行之间就某项交易行为是否系伪卡所为发生争议时,就举证责任而言,应由储户首先就其主张提出初步证据,比如交易发生的时间、地点,持卡人的生活、工作区域,持卡人当时所处的地点,真卡的位置,向银行提出异议的时间,向公安报案的时间等,其证明程度不必达到确定无疑地证明伪卡的存在,亦不必对上述所有内容均进行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