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是用于运送学生往返学校的交通工具,保障学生在上学放学途中的安全事宜。校车驾驶员也是必不可少的,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介绍校车驾驶员的相关法律知识。
申请校车驾驶员需要具备的条件1、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2)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
申请校车驾驶员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4)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5)无犯罪记录;
(6)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2、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驾驶证;
(3)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
(4)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3、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审验时,应当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4、校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1)提出注销申请的;
(2)年龄超过60周岁的;
(3)在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4有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5)有记满12分或者犯罪记录的;
(6)有传染性疾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
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其校车驾驶资格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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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的责任划分
法律上校车五责任人
义务教育阶段,经费保障实行以县级财政为主,而在中西部的不少地区,很多县的县级财政主要用于义务教育。校车购置和校车运行都需要经费,政府也缺少更多的经费用于校车投入。校车安全事故,应该向哪个部门问责?没有法律能说清楚这个职权在哪里,没任何法律依据。
校车管理现行的是共同管理共同负责,但共同管理共同负责就是无人管理,无人负责,缺乏责任主体。校车究竟隶属哪个部门管,在公安、教育和交通等部门之间,并无明确的职权分工。
《义务教育法》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都谈到了学校安全,但都没提“校车”俩字。教育部门不知道是不是自己的责任,因为没有法律依据,找不到责任主体。
教育经费严重不足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调研组在《求是》杂志撰文指出,教育经费投入不足,制约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一是当前我国教育经费投入和国际相比处于较低水平。2008年我国人均教育经费为160美元,不到2006年世界人均教育经费400美元的一半,不到经济合作组织国家人均1800美元的十分之一。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2004年世界平均为4.7%,我国2009年仅为3.59%。
二是政府财力与教育责任不匹配。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各级政府的教育事权划分格局并没有随财力结构的变化作根本性调整,一些财力薄弱的县级政府无力承担法律规定的教育责任。
《教育法》有关教育经费的要求在一些地区落实得不好,2002—2008年七年间全国预算内教育经费有四年增幅低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2004—2008年分别有11个、11个、12个、2个、4个省份预算内教育经费增长低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另外有不少地区没有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
某些教育者道德缺失
很多人把当前教育系统中的乱象,归于教育制度,还把当事人,列为“制度受害人”加以同情,可是,不仅仅是制度的作用效果。群体无意识地放弃底线,让制度的弊端急速放大。
如果每个教育者坚持自己的教育良心,至少,给学生吃烂菜的事不该出现;让学生无学可上的局面不该出现;严重伤害学生身心的事不该出现。这些都不是制度的问题,反而是制度安排严禁的行为。之所以有这些事件发生,是某些教育者出于自己的私利,忘记了为人、为师的根本,把学生作为赚钱的工具。失去耻感,成为我国教育和学术研究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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