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转贷罪的高利认定 高利转贷罪是如何进行认定和处罚的

  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目前高利转贷行为在中国的一些地方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这种行为严重地破坏了中国的金融秩序,有很大的危害性。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高利转贷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高利转贷罪是如何进行认定和处罚的?

  一、高利转贷罪怎么处罚?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量刑定罪标准是什么?

  1、认定高利转贷罪,需要准确认定其犯罪对象,即何谓信贷资金。信贷资金,指金融机构根据中央银行有关贷款方针、政策,用于发放农村、城市贷款的资金。主要由下述三部分构成:

  (1)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吸收的各种形式的存款,主要是单位的公营存款。这是信贷资金的主体部分;

  (2)国家财政拨发给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自有资金。这在信贷资金中占极小比例;

  (3)由资金市场拆借而入的资金。包括从人民银行贷入的短期贷款;本行内部上、下系统内的借款;金融机构之间的拆借款。此类资金原则上不能安排长期贷款。

  2、根据我国有关金融管理法规,对此用作发放贷款的信贷资金,贷款申请人必须述明贷款的合法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原则上还应提供担保人或质押、不动产抵押等,经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审查、评估后,方能确认是否贷款。凡通过编造假去向、假用途、假担保套取信贷资金者,本身即属违反信贷资金管理法规的金融不法行为;另一方面,根据我国有关金融市场管理法规,任何单位不得在央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幅度以上发放贷款,否则,亦属违背我国信贷资金发放利率管理秩序的高利转贷行为。

  相关阅读:

  高利转贷罪的构成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信贷资金的发放及利率管理秩序。

  所谓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中银行主要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也包括若干投资主体合资设立的股份制银行,如交通银行、投资银行、光大银行、发展银行、民生银行等;此外还包括属集体经济性质的城市合作制银行等。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主要指依法享有存、贷款经营权的非银行金融单位,如信托投资部门、保险机构、金融租赁公司、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等。

  信贷资金,指金融机构根据中央银行有关贷款方针、政策,用于发放农村、城市贷款的资金。主要由下述三部分构成:

  (1)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吸收的各种形式的存款,主要是单位的公营存款。这是信贷资金的主体部分;

  (2)国家财政拨发给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自有资金。这在信贷资金中占极小比例;

  (3)由资金市场拆借而入的资金。包括从人民银行贷入的短期贷款;本行内部上、下系统内的借款;金融机构之间的拆借款。此类资金原则上不能安排长期贷款。

  根据我国有关金融管理法规,对此用作发放贷款的信贷资金,贷款申请人必须述明贷款的合法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原则上还应提供担保人或质押、不动产抵押等,经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审查、评估后,方能确认是否贷款。凡通过编造假去向、假用途、假担保套取信贷资金者,本身即属违反信贷资金管理法规的金融不法行为;另一方面,根据我国有关金融市场管理法规,任何单位不得在央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幅度以上发放贷款,否则,亦属违背我国信贷资金发放利率管理秩序的高利转贷行为。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易言之,借款人在依正常程序依法贷得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之后,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将贷款高利转贷他人。本罪属结果犯,只有在转贷行为取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情形下,才构成犯罪,至于何谓数额较大,有待于有权机关作出解释。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借款人,即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 (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根据1996年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之规定,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2)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3)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4)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5)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6)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七、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而且以转贷牟利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高利转贷罪的高利认定 高利转贷罪是如何进行认定和处罚的

  高利转贷罪的构成特征:

  (一)高利转贷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贷管理制度,也就是信贷资金市场秩序。

  (二)高利转贷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高利转贷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成为高利转贷罪主体。单位也可以成为高利转贷罪的主体。

  (四)高利转贷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并且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

  

爱华网本文地址 » http://www.aihuau.com/a/8564471/986313417.html

更多阅读

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与转化犯 结果加重犯与加重情节

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与转化犯 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是结果加重犯。 常见的结果加重犯情形是,行为人在非法拘禁他人的过程中,因为拘禁的方法不当,如捆绑过紧或是关押、照顾不周,过失造成被拘禁人重伤、死亡的结果。这种情

高利转贷罪立案标准和犯罪构成 高利转贷罪立案标准

高利转贷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我国刑法第175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高利转贷罪案例 典当第一案落槌 高利转贷或成“口袋罪”

     历时三年有余,有“典当第一案”之称的湖北联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联谊公司”)涉嫌非法经营案,终于等来了一审判决。  11月29日上午,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黄石中院”)对于此案做出一审判决:涉案公司联谊、雪正被判

高利转贷罪司法解释 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高利转贷罪?

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高利转贷罪?――简介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高利转贷罪?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重庆刑事律师网是由重庆唯一一家专门代理刑事案件的律师事务所:重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假冒专利罪的构成要件及认定标准是什么?

假冒专利罪的构成要件及认定标准是什么?――简介 假冒专利罪,是指违反专利法规,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假冒专利罪的构成要件及认定标准是什么?――假冒专利罪构成要件假冒专利罪的构成要件及认定标准是什么? 1、 假冒专利罪侵犯

声明:《高利转贷罪的高利认定 高利转贷罪是如何进行认定和处罚的》为网友高调恋爱分享!如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