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我国的城市贫困问题日益严重,城市低保群体随之产生。以下是爱华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低保新政策天津,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2017年天津低保政策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2016年3月1日市委常委会议精神,决定从2016年4月1日起,调整社会救助范围和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705元调整至每人每月78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540元调整至每人每月700元。
二、调整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围和标准
城市低收入家庭范围由家庭月人均收入705元至1058元调整为家庭月人均收入780元至1170元,救助标准由每户每月212元调整至每户每月234元;农村低收入家庭范围由家庭月人均收入540元至810元调整至家庭月人均收入700元至1050元,救助标准由每户每月162元调整至每户每月210元。
三、调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由每人每月1410元调整为1560元。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农村五保供养)的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080元调整为140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810元调整为1050元。
四、调整价补联动范围
城市价补联动范围由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1058元调整至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1170元;农村价补联动范围由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810元调整至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1050元。
此次社会救助标准调整所需资金仍按原渠道解决。
天津市民政局
延伸阅读
天津低保申请指南
申请条件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2.在职人员领取工资及离退休人员领取离退休费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3.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足额领取基本生活费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者期满后未能再就业,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5.持有本县非农业户口,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政府定期抚恤补助,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优抚孤老及其他优抚对象。
6.其他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人员。
7.家庭成员中不包括不应赡养、扶养或抚养的人。
申请材料
1.书面声明家庭收入。
2.财产状况。
3.《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
4.《委托授权书》。
申请流程
1.申请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提出书面申请(由居委会代为转交街道办事处),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2.居委会收到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受街道办事处委托入户调查,到出具收入证明的单位(个人)进行核实并出具调查证明,将全部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
3.街道办事处在进行初审前,委托居委会在申请人的居住地公示7天,之后再次进行入户调查和核实收入,签署初审意见,15日内上报区民政局。
4.区民政局接到报送的材料后,7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5.街道办事处接到区民政局批准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通知后,委托居委会公示7天,无异议的户5日内办结所有相关手续,发《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下月兑现低保金。
申请时限
办理时限:
1.公示7天。
2.15日内上报民政局。
3.7日内作出审批。
4.公示7天。
5.没问题的话5日内办结。
一个月出结果。
申请地点
河西区大营门街道办
河西区苏州道96号
022-23240777
下瓦房街道办事处
下瓦房福建路50号
022-83833367
桃园街道办事处
汕头路
022-23278313
2017年天津市低保申请条件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2.尚有一定收入,但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3.持有本市东城等八城区或其他郊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非农业户口城市居民,与具有本市农业户口或外地户口的人员结婚,并在上述地区定居,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家庭成员。
天津市2017年低保标准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705元调整至每人每月780元;
2.城市低收入家庭范围由家庭月人均收入705元至1058元调整为家庭月人均收入780元至1170元,救助标准由每户每月212元调整至每户每月234元;
3.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410元调整为1560元;
4.城市价补联动范围由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1058元调整至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1170元。
天津低保申请及受理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交申请。
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家庭生活困难的成年未婚重病、重残子女;
(二)家庭生活困难,与父母居住(户口)在一起的离婚、丧偶的已婚子女;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坚持居住地与户籍地一致的原则,人户分离的家庭具备户口登记条件的,应当先在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然后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具备在现居住地办理户口登记条件的家庭,根据不同家庭状况按照以下原则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家庭成员在同一户籍地且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同的,向户籍地民政部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家庭成员在多个户籍地且户籍地与居住地均不相同的,向多数家庭成员户籍地民政部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 家庭成员在多个户籍地且部分家庭成员户籍地与居住地相同的,向居住地民政部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此类家庭不属于人户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