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崔某在某宾馆从事保安工作。2013年1月,崔某上夜班。半夜,有住宿客人反映,其停在宾馆停车场的高档小轿车被人多处划伤。
事后,该宾馆承担了该轿车维修费2万元。宾馆以崔某在上班期间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为由解除与崔某的劳动关系。崔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在审理过程中,崔某申请同事保安胡某出庭作证,胡某证实
那天崔某虽然上夜班,但宾馆保安并不负责停车场区域安保工作的事实。宾馆认为胡某虽为其员工,但是该证据属于孤证,真实性有异议,并举证考勤表和工作安排表就崔某那天上班及严重失职的事实进行抗辩。对双方各执一见的证据,你怎么看?
【本案评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考勤表和工作安排表是否可否定胡某证人证言的效力?孤证胡某证人证言如何认定?是否需要证据补强?
法释〔2001〕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aIhUaU.com/zl/转载请保留
本案中,被申请人的确举证出考勤表和工作安排表来证明其依法解除与崔某劳动关系的事实,但是考勤表和工作安排表系被申请人单方面制作,在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情况下,证明力较低。胡某与崔某同是保安,是工作职责的主要实践人,能够证明崔某并不负责停车场区域安保工作的事实。
而胡某虽系被申请人员工,与申请人属同事关系,从利害关系的角度看,胡某与被申请人的利害关系显然大于与同事的利害关系,所以证人胡某与申请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该证人证言具有可信性,为有效举证。
相比胡某的证言,考勤表和工作安排表没有证明力上的优势。根据证据优势规则,考勤表和工作安排表不足以否定胡某的证人证言。
因此本案并不需要证据补强,可直接认定胡某孤证的证明力。爱华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