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辩护律师 辩护律师关于死刑辩护的策略是什么

  辩护律师的法律职责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介绍死刑案件中辩护律师策略的相关法律知识。

  辩护律师关于死刑辩护的策略浅析

  一,一定要重视《尸体检验报告结论》及其他物证鉴定结论,要看死亡原因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否相符,并把其作为一个切入点。

  例如在有的案件中《尸体检验报告结论》证明:被害人系被他人扼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可是按照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被害人系被其捂死,那么结果只能是窒息性死亡,这就使《尸体检验报告结论》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存在明显矛盾;

  二,死刑案件中的作案工具对案件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在辩护中,在查阅案卷时,必须重点来考虑。作案工具是公安机关勘查案发现场的重点,因此从辩护中来看,作案工具是否留有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痕迹,是否留有被害人的唾液、血迹等痕迹这一系列疑问,是一个定罪的关键证据;

  三,对于《尸体检验报告结论》及其他物证鉴定证明,作为辩护人,如果认为有异议,一定要申请再次鉴定申请,因为单靠律师个人的观点,有时法院及司法机关一般不会采纳,两者之间是否存疑,一定要提起鉴定申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因此作为辩护律师,除了被告人的供述外,要看是否有直接的目击证人来证实犯罪嫌疑人来杀人,或者证人是否提供了有效证言。

  要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的现场物件,及犯罪嫌疑人的指纹等特征来看,是否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以此来看待认定案件事实是否存在疑点,

  要从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中,结合《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生物物证鉴定书》,来发现两者之间是否具有矛盾,并作为一个切入点,合理疑点是否能排除。

  五、证人证言是否前后矛盾

  由于我们国家目前的现状,作为刑事案件的证人一般是不出庭的,这就造成了一个现状,开庭实际上就是对公安机关在侦察阶段所作笔录的审查,不利于最大化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就上所述,作为辩护人要看证人证言是否前后矛盾,尤其是关键证证言是否存在疑问,是否能排除合理怀疑。

  相关阅读:

  我国主要的辩护种类:

  1:自行辩护

  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的行为。这种辩护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为自己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预审阶段只能自行辩护。

  2:委托辩护

  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担任辩护人,协助其进行辩护。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自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 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 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2)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3)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应当自人民检察院的刑事侦查部门将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部门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开庭前10天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辩护人的选择问题上遵循意思自治原则,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决定是否委托辩护人、委托何人作辩护人等。但有三个限制:1,只能在法律指定的可以充当辩护人的人员范围内进行选择;2,委托的人最多为两人;3,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辩护。

  3:指定辩护

  指定辩护,指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为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协助被告人进行辩护。

  我国的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审判阶段,被指定的辩护人只能是律师。

  指定辩护包括:

  1.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辩护。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对“可以指定”辩护人的情况作了具体规定包括:

  (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死刑辩护律师 辩护律师关于死刑辩护的策略是什么

  (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费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5)具有外国国籍的;

  (6)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7)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指定的辩护人,应当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

  2.被告人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或者在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

  看过“辩护律师关于死刑辩护的策略是什么”的人还看过:

 

  

爱华网本文地址 » http://www.aihuau.com/a/869771/735110538.html

更多阅读

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量刑标准,辩护律师 敲诈勒索罪辩护词

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量刑标准,辩护律师(一)敲诈勒索罪的概念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二)敲诈勒索罪的构成特征1.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既

北京挪用公款罪辩护律师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

北京挪用公款罪辩护律师赵正彬律师,中共党员。北京市浩伟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高级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赵正彬律师自1996年始从事专职律师至今17年。自执业以来,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信念,以“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重婚罪典型案例分析 刑事辩护律师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孙伟伟提示:所谓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

苏州律师刑事辩护收费标准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由于不少嫌疑人家属来电说其家人因为涉嫌犯罪被关押在苏州看守所,家属不能见面,委托律师是否可以会见?收费怎么收?这类问题较为普遍,那么周仲生律师在此做一个统一的回答。苏州周仲生律师电话:1896210 4280QQ:1845187961第一,律师是《刑事诉

声明:《死刑辩护律师 辩护律师关于死刑辩护的策略是什么》为网友書冩壹生恩怨分享!如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