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于2001年12月20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9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1次修订,根据2013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决定》第2次修订。该《条例》分总则、软件著作权、软件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法律责任、附则5章33条,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计算机软件的相关法律知识。
如何对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范围进行界定?一、计算机软件的概念界定
什么是计算机软件,即计算机软件的概念界定问题是首先要予以探讨的问题,因为只有对计算机软件的内涵和外延有准确的定义,才能准确把握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中所要保护的范围。然而,对于计算机软件的概念,现在尚无一个统一的定义。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国际组织原则上采用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意见,结合实际加以修改。1978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发表了《保护计算机软件示范法条》,这是该组织召集一些国家的专家组成专门小组研究制定的,其目的是为了对各国计算机软件立法提供参考意见,以便促进计算机软件的国际保护。
在这一示范法条中,对计算机软件作了如下定义:计算机软件包括程序、程序说明和程序使用指导三项内容。“程序”是指在与计算机可读介质合为一体后,能够使计算机具有信息处理能力,以标志一定功能、完成一定任务或产生一定结果的指令集合。“程序说明”是指用文字、图解或其他方式,对计算机程序中的指令所作的足够详细的、足够完整的说明、解释。“程序使用指导”是指除了程序、程序说明以外的,用以帮助理解和实施有关程序的其他辅助材料。
一般认为,在上述定义中,对“程序”的定义不够准确,按照这一定义,源程序可能会被排除在“计算机软件”之外,因此各国在参考这一定义时,大多数都将“在与计算机可读介质合为一体后”这一条件删除,这样就可以明确无误地将源程序列入“计算机程序”之中了。
二、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的范围
由于知识产权保护有着区域性的特点,因此,本文将着重分析我国的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在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对“计算机软件”的定义是: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这便明确了其外延,其中的“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同一程序的源文本和目标文本应当视为同一作品。“文档”是指用自然语言或者形式化语言所编写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我国对计算机软件的定义在原则上与 WIPO的定义大体一致,只是结合我国自身在开发软件中的实际情况和国际普遍采纳的意见稍作修改,使之更加准确一些。
由于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开发工作量大,开发成本高,而复制软件却极容易且费用低。因此,如何对计算机软件这一崭新形式的智力劳动成果给予保护,以保护软件开发商的应得利益和持续不断对软件开发投入的积极性,推动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已成为摆在当今世界各国政府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目前,我国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还没有一个专门的法律,而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规定大都散见于版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商业秘密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条文中。下面本文将从版权保护、专利保护已经其他保护方式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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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方式:
为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增强我国信息产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鼓励软件登记,并对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软件著作权有效或登记申请文件所述事实的初步证明。
我国借鉴国际先进管理经验,实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
1.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通过登记,通过登记机构的定期公告,可以向社会宣传自己的产品。
2.在发生软件著作权争议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主张软件权利的有力武器,同时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的前提。
3.在进行软件版权贸易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权利证明,有利于交易的顺利完成。同时,国家权威部门的认证将使您的软件作品价值倍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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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申请人可享受产业政策所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