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专有权
专有权,又称专有所有权,是指在区分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上成立的所有权。
(一)专有部分专有部分必须具有独立性。关于专有部分的范围,民法学界存在四种学说:壁心说、最后粉刷表层说、空间说和折衷说(壁心和最后粉刷表层说)。
(二)专有权行使的限制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具有独立性,专有权人有权对其专有部分进行自由使用、收益及处分,无须征得他人同意,这种专有权在效力上与一般的单独所有权并无本质区别。专有权人在行使专有权时应当遵守《物权法》第7l条、77条、83条的规定。
其一,专有权人行使专有权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专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其二,专有权人不得违反法律j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
其三,专有权人不得任意排放污染物或噪声,不得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五、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共有权
共有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依照法律或管理规约的规定,对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共用部分享有的权利。
(一)共有部分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即专有部分以外的建筑物其他部分。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权的特征
1、从属性
2.不可分割性
3.客体范围的广泛性
4.法律关系的多重性
5.不涉及优先购买权
(三)区分所有权人作为共有人的权利与义务区分所有权人作为共有人的权利包括:
(1)共有部分的使用权。
(2)共有部分的收益权。
(3)共有部分的单纯的修缮改良权。
(4)物权请求权。
区分所有权人作为共有人的义务主要包括:
(1)依共有部分本来的用途进行使用的义务。
(2)分担共同费用和负担,如维修费和税费等。
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成员权
(一)成员权的含义所谓成员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作为基于建筑物的构造、权利归属及使用上的密切关系而形成的建筑物管理团体成员之一而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二)成员权的内容成员权人享有的权利:
(1)投票表决权;
(2)参与订立建筑物管理规约权;
(3)选举及解除管理者权;
(4)对公共管理事项的请求权(如请求召集成员大会的权利);
(5)撤销权,按照《物权法》第78条第2款的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成员权人承担的义务:
(1)执行区分所有权人管理团体的会议作出的决议的义务;
(2)遵守管理规约的义务。
(三)成员权的行使方式成员权的行使往往表现为管理团体的设立及其运作。
管理团体或管理组织,包括区分所有权人大会与管理委员会。
业主大会决定区分所有建筑物的重大事项。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属于业主的共同意志,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这是私法自治的体现。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除了具有决议权以外,还有如下权利: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等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区分所有建筑物日常事务的管理有两种方式:一是自行管理,二是委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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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权
1.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专有权的概念专有权的概念存在“空间说”和“非空间说”两种学说。多数学者持前一观点,认为专有权是指区分所有人对专属自己的,由建筑材料组成的,在构造上和使用上具有独立性的封闭建筑空间所享有的所有权。如德国法学家贝尔曼认为,专有权是在“供居住或供其他用途(尤其供营业或办公)之建筑空间上所设立的专有所有权”
2.专有部分的范围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专有权的客体,是指专有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如何划分专有部分之间、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之间以及专有部分与建筑物外部之间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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