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期货公司的合法权益,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爱华网小编今天为你整理了期货公司管理制度范本,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期货公司管理制度范本篇一第一章宗旨
第一条根据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总体要求,特制定期货、期权套保的风险控制制度如下。全公司范围内对各类期货期权套保安排都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出现新的操作方式时必须首先申请修改制度后,在本制度的指引下进行操作,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以超出本制度规范的方式操作,否则视为对公司制度的重大违纪行为,公司保留追究当事人相关经济责任的权利。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有分、子公司。
第二章期货业务管理
第三条商贸原料部总经理作为期货指令下达人,负责期货操作指令的下达和监督指令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交易员负责按照指令进行期货操作,并及时向指令下达人汇报行情变化和走势;根据期货日报核对期货交易记录是否正确,按照要求编制和提供期货日报。
第五条财务部指定期货财务专人负责期货出入金有关资料的收集、初审、保管及通知期货账户开户公司办理出入金手续;负责期货日报的核对及汇总编制公司期货日报,并发送至财务总监、商贸原料部总经理、总裁和联席董事长、董事长等。
第六条期货账户开户公司财务经理负责安排专人准确、及时按财务部通知办理出入金手续;负责准确、规范对期货业务进行核算。
第七条期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及各分、子公司的商品期货只能是与公司生产经营有直接关系的农产品期货品种。
第八条期货资金账户开户和管理原则是:
(一)公司及子公司开展所有期货期权相关业务的总体额度由公司董事会审批,额度分配、开立和撤销交易账户由公司商贸原料部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确定后报公司CEO/总裁审批后执行。
(二)期货保证金账户由商贸原料部和财务部共同管理。商贸原料部安排专人对每日下单情况进行记录,并每日核对期货日报交易记录是否和期货下单情况一致;财务部期货负责人负责核对每一期货保证金账户期货日报(月报)中资金情况是否无误,并对期货日报进行汇总和内部指定对象的发布。任何经办人员发现账单错误,都必须及时向商贸原料部、财务部总监汇报,商贸原料部在期货经纪公司规定的时间内,按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方式向期货经纪公司提出书面异议,直至更正错误。
第九条套保方案设计原则是:
(一)杜绝投机行为;
(二)期货多头头寸持有量应不大于本品种上月实际耗用量的1倍;
(三)每日下午收盘前,对当日期货市场收盘后与下一日开盘前的采购情况进行预估,可以在当日期货市场收盘前通过合适的期货合约对这些采购量进行预先套保。下日开盘前的检查执行本条第一款原则;
(四)交易时间之外的已套保的现货发生消耗或销售,必须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后,立即通过买入或平仓期货合约进行对冲,使得头寸平衡;
(五)止损平仓原则:针对每一个品种,当价格下跌达到建仓均价的10%时或资金绝对亏损额达到30%时,风险控制人员应及时止损平仓出场。如有特殊情况达到上述条件需继续持有头寸的应及时报告公司总裁,由董事长或联席董事长批准,同意后重新制定相应交易方案审批后执行。
第三章审批权限
第十条所有远期采购必须由采购经理编制具有交易目的、交易方案、方案可行性分析、资金需求、风险因素、止损措施等内容的采购套保方案。
第十一条期货业务操作部门提供套保方案--商贸原料部总经理审核--财务总监审核--总裁审批。
各品种单月单边方案涉及套保资金投入在5,000万元以下的方案由总裁审批;超过5,000万元的,需要联席董事长或董事长审批。
第十二条各审批部门负责人必须保证在收到方案后2小时内回复。通过后由财务部安排资金办理。
第四章方案执行和汇报原则
第十三条期货交易员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确定后的方案进行期货操作,并按日编制期货交易报告。期货交易报告必须包括所有现货和期货的交易,且期货交易报告必须按日提交财务部相关负责人和上述审批人员。
第十四条与期货相关的汇总报告由财务部期货项目负责人出具并按时提供给董事长、联席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和商贸原料总经理。任何人发现方案执行偏差都有责任第一时间告诉商贸原料总经理,由商贸原料总经理直接指令期货交易员进行纠正。期货交易员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五章资金支付和结算监控
第十五条期货入金由期货交易员填写《请款申请单》,注明入金具体用途,并附上审批后的操作方案经通用付款审批程序后,由财务部按约定时间统筹安排支付。
第十六条财务部期货项目负责人根据每日收到的期货账单,对闲置较多的期货保证金给予提示,由财务部与商贸原料部协商后进行资金调拨。具体由财务部写《保证金划拨申请单》,经资金调拨人签字后,传真至开户公司,由开户公司按《期货开户合同》约定通知期货经纪公司办理出金手续。划回后,开户公司根据银行入账通知、期货日报进行核算。
第十七条财务部期货项目负责人对期货账户交易和资金情况进行监控。检查交易和资金往来是否严格根据方案设计执行,发现基差和价差表现偏离原方案设计,必须立即向商贸原料部总经理和财务总监进行预警提示,并要求期货指令下达人严格按照止损方案下达操作指令。
第十八条财务部期货项目负责人可执行的监控程序为:商贸原料部期货交易员、跟单复核员根据每日收到的期货公司提交的账单,编制期货账户结算日报告;财务部期货项目负责人审核账单和日报告的一致性,对差错进行调整,补充和调整日报告并按照附件的固定格式发送给董事长、联席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和商贸原料总经理。
第六章投资损益确认
第十九条财务部期货项目负责人负责通知公司各交易账户所属单位其期货损益的确认,包括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期货浮动盈亏)、投资损益的业务计量。该负责人必须根据各期货账户的有效账单、损益确认办法,按月编制损益确认报告,经财务总监审核确认。
第二十条月度损益确认报告在月度终了第1日提供,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七章现实货物交割规则
第二十一条涉及现货交割的项目,财务部期货负责人负责协调资金收付和发票的开具安排,并在现货交割完毕后15内完成对项目的总清算,保证合同、收货、付款、发票金额相符,账务记录清晰准确。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若因未严格按本办法规定操作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于20XX年6月25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期货公司管理制度范本篇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新世纪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连续交易(暨夜盘交易,以下统称连续交易),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交易所连续交易细则和连续交易业务操作指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参与连续交易品种的交易、结算、风险控制等优先适用本制度的规定,本制度没有规定的,适用公司原有业务制度。
第三条公司指定交易风控部和技术工程部负责人作为连续交易期间交易所的业务联系人,交易风控、结算、技术工程等相关部门连续交易期间应当配备相应值班人员,并完善内部工作流程,做好连续交易的运维和日夜盘的交接工作。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客户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连续交易品种和交易时间
第五条“连续交易(暨夜盘交易)”是指除日盘之外由交易所规定交易时间的交易。连续交易品种为交易所规定的期货品种。
第六条“交易日”是指从前一个工作日的连续交易开始至当天日盘结束。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日的第一节是指从前一个工作日的连续交易开始至当天日盘的第一节结束。大连商品交易所的每一个交易日分为夜盘和日盘交易时段,夜盘交易设一个夜盘交易小节,日盘交易分三个交易小节。
第三章客户风险揭示和补充协议
第七条客户参与连续交易需签订《关于连续交易的补充协议》(见附件1,简称《补充协议》),揭示连续交易期间与日盘在交易时间、资金划拨、风险控制以及应急处置等方面存在的差别。
第八条《补充协议》以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或在公司营业场所、网站公告等方式向客户发出,客户未提出异议的,协议即生效。
第四章交易、结算和风险控制
第九条连续交易品种开盘集合竞价在连续交易开市前五分钟内进行,日盘不再集合竞价。若连续交易不交易,则集合竞价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的日盘开市前五分钟进行,即8:55至9:00。客户的报价在一个交易日内一直有效,在连续交易未成交的报价直接转入该交易日的日盘,直到该报价全部成交或被撤销。
第十条连续交易期间交易所不设场内席位,公司通过远程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第十一条连续交易期间公司只办理入金业务,不办理出金业务及有价证券提取业务,出入金的数据切换点为当日17:00,该时点之前的出入金计入当前交易日,该时点之后的出入金计入下一交易日。17:00之后的出入金计入当日结算的,须向保证金监控中心说明。
第十二条客户有效银期转账时间:入金时间为交易日8:30—16:00,16:00后为结算时间,当日结算完成后银期重新开启至次日连续交易结束;出金时间为交易日9:05—16:00。
第十三条公司在每个交易日日盘结算完毕后向客户发送该交易日的交易结算报告。对于参与连续交易的客户,如果对结算数据有异议的,应在下一交易日连续交易开始前三十分钟以书面形式通知期货公司,客户如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对结算数据提出异议的,则视作客户对结算数据结果的确认。
结算部接到客户异议后应及时核实并报告,公司应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每个交易日日盘结束后,结算部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方式向风险度≥100%的客户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书。参与连续交易的客户应当在下一交易日连续交易开盘集合竞价前及时追加保证金,否则公司有权对客户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执行强行平仓。
第十五条连续交易期间,客户应随时关注自己的持仓风险,若行情剧烈波动,客户账户的风险度≥100%时,客户应及时补充保证金或自行减仓。当公司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认为客户风险较大时,有权要求客户即时追加保证金,否则公司有权对客户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至客户账户可用金≥0(按即时价计算)。无论公司是否执行强平,损失均由客户承担。
第十六条交易风控部门应切实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监控职责,及时发现、报告或制止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
第五章连续交易应急处置
第十七条在连续交易开市前半小时,结算部未能完成当日结算任务或技术部未能完成交易系统初始化工作的,应及时通过会员服务系统中的结算情况申报模块向交易所报告。
如果会员结算情况申报模块出现故障,结算部应与交易所连续交易值班人员取得联系,并以传真的方式递交故障报告。
第十八条如公司交易系统出现故障,无法在18:00前完成交易所当日结算数据的导入,结算部应及时通知技术工程部,启用灾备系统完成当日结算任务。在结算过程中,结算部遇技术问题应该及时告知技术工程部,以便做好应急处置。
第十九条公司收到交易所关于连续交易暂停、取消或恢复的通知时,交易风控部应及时通知客户。
第二十条连续交易期间,计算机系统发生故障,值班人员应在值班领导的指挥下,按公司《网络和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中相应的应急措施进行处置,保障客户交易的连续性,并通知技术部负责人组织人员现场解决故障,以免影响次日交易。
(一)故障发生应立即汇报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提示客户,并告知人工报单电话:0571-85155516。
(二)技术部迅速排查故障原因,尽快系统恢复。
(三)交易部迅速进入应急流程,规范、准确、及时地处理客户报单。
(四)其余值班人员协助应急处理。
(五)故障排除后做好核对、记录整理、登记工作。
特别提示:公司员工在接到客户故障电话时,应首先让客户拨打0571-85155516人工报单电话,第一时间处置和化解持仓风险,再联系相关部门,排查故障原因。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浙江新世纪期货有限公司。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即日起实施,原制度相应废止。
期货公司管理制度范本篇三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加强对期货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充分发挥期货市场套期保值的功能,实现公司的经营目标,按照《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结合我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在期货市场只能从事锌产品套期保值交易,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第三条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是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包括制定和执行本公司有关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其持续有效,确保相关人员遵守有关制度。
第四条公司对各项管理制度进行定期审查,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新的风险控制需要。
第五条公司的管理制度应传达到每位相关人员,每位相关人员必须理解并贯彻执行管理制度。与境外期货业务相关的每位人员,必须通过中国期货协会的资格考核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考核,方能上岗开展业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
期货业务组织机构及岗位设置体现管理的垂直性、业务的相互制约性以及职责的分离性。
组织机构及岗位的设置:
(一)总经理对期货业务负责。
(二)总经理或其授权其它高层管理人员主管期货业务。
(三)设专职期货岗位和人员,负责公司的期货的业务。
(四)设风险管理人员2名,合规人员2名,交易人员2名,结算人员1名,资金调拨人员1名,会计核算人员1名,档案管理人员1名。
第三章授权制度
第六条与代理机构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风险管理政策规定的程序审核后由总经理批准,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七条期货业务操作实行授权管理。期货业务授权包括交易授权、交易合同签约授权和交易资金调拨授权。保持交易授权、交易合同签约授权和交易资金调拨授权相互独立。交易权必须与签约权、资金调拨权分离。
第八条交易授权书须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交易合同签约授权书须列明有权签约的人员名单、可签约交易种类和限额;交易资金调拨授权书须列明有权进行资金调拨的人员名单和资金限额。
第九条期货业务授权书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员签署。法定代表人签约及授权的时限为其任期时间;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员签约及授权的时限视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中的规定而定。
第十条授权书签发后,应及时通知被授权人和相关各方,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被授权人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操作。
第十一条如因各种原因造成授权人签约或授权权力失效,应立即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员通知业务相关各方,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原授权人自其签约或授权权力失效之时起,不再享有签发授权书的权力。
第十二条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被授权的一切权利。
第四章套期保值计划
第十三条套期保值计划的制定须以本公司现货实际需求为依据,以规避现货交易价格风险为目的;期货持仓量不得超出同期现货交易总量,期货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交易时间相匹配,连续12个月份的套期保值头寸总量不得超出相应时期的套期保值额度。
第十四条套期保值计划所含时间长度为十二个月,滚动制定,每季度根据情况修改一次,经总经理批准后实行。
第十五条公司的实际套期保值操作超出所报套期保值计划范围的,须经总经理审核批准。
第五章业务流程
第十六条市场部据现货交易的具体情况,提出保值的初步计划。总经理或其授权主管期货业务的领导审核保值计划,并根据全年或近期的市场分析,组织会议研究和制定保值方案;期货人员结合市场情况,制订具体的保值方案,并报期货业务主管领导和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批准后的具体保值方案,在公司期货业务主管领导、市场部、档案管理人员处分别存档。
第十八条结算和资金调拨人员根据现货部门的风险和保证金情况,确定头寸限额,并通知交易人员。
第十九条期货业务主管领导亲自或授权期货负责人向交易人员下达交易指令,并及时向期货负责人回复指令下达情况。
第二十条交易人员与代理机构通过双方认可的通讯方式初步确认成交。
第二十一条期货负责人核查交易是否符合所下达指令。风险管理人员核查交易是否符合具体的保值方案。
第二十二条结算和资金调拨人员核查交易明细表与代理机构发来的成交确认是否一致。核查无误后,结算和资金调拨人员向代理机构、现货部门、风险管理人员和会计核算人员发送经被授权人签字的交易确认,并依公司财务制度进行相应的资金收付。
第二十三条会计核算人员进行财务处理并把结算结果通知相应部门。
第二十四条合规经理核查交易过程是否合规。
第二十五条利用实物交割了结期货头寸时,期货交易人员应提前对相关现货业务负责人、并与结算和资金调拨人员等有关各方进行妥善协调,以确保交割完成。
第六章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公司须建立严格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第二十七条风险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期货业务有关的风险管理政策及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二)监督期货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三)审查代理机构的信用情况,审查现货部门的套期保值资格;
(四)审核现货部门的具体保值方案;
(五)核查交易人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套期保值计划和具体交易方案;
(六)对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保证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七)发现、报告,并按照程序处理风险事故。
(八)评估、防范和化解企业期货业务的法律风险。
第二十八条制定完善的代理机构开户程序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九条对代理机构、结算机构进行资信审查。资信审查采用信用评级咨询、同行业咨询、客户群体咨询等方式进行,并根据代理机构的信用等情况,规定其每年的交易限额。
第三十条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品种、交易所及境外代理机构必须在核准的范围内。
第三十一条必须严格按照套期保值计划的规定,控制期货头寸建仓总量及持有时间。
第三十二条在已经确认对实物合同进行套期保值的情况下,期货头寸的建立、平仓应该与所保值的实物合同在数量上及时间上相匹配。
第三十三条建立有效的风险测算系统及相应的风险预警系统。
第三十四条建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第三十五条建立交易错单处理程序。
第三十六条妥善选择交易市场、交易品种及交割期,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密切注意不同交割期之间的基差变化,防范基差风险;合理安排信用额度与保证金,保证套期保值过程正常进行。
第三十七条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和使用期货从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及风险管理人员,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