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规则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我们必须认真学习好它们。下面就是爱华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安全规则大全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
交通安全规则大全第 1 条
本规则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规则所用名词释义如左:
一 汽车:指在道路上不依轨道或电力架线而以原动机行驶之车辆 (包括机器脚踏车) 。
二 客车:指载乘人客四轮以上之汽车。
三 货车:指装载货物四轮以上之汽车。
四 客货两用车:指兼载人客及货物之汽车。
五 代用客车:指不载货时代替客车使用之货车。
六 幼童专用车:指专供载运未满七岁儿童之客车。
七 特种车:指有特种设备供专门用途而异于一般汽车之车辆,包括吊车、救济车、消防车、救护车、警备车、宪警巡逻车、工程车、教练车、残障用特制车、洒水车、邮车、垃圾车、清扫车、水肥车、囚车、殡仪馆运灵车及经交通部核定之其他车辆。
八 曳引车:指专供牵引其他车辆之汽车。
九 拖车:指由汽车牵引,其本身并无动力之车辆;依其重量等级区分,总重七百五十公斤以上者为重型拖车,未满七百五十公斤者为轻型拖车。
一○ 全拖车:指具有前后轮,其前端附挂于汽车之拖车。
一一 半拖车:指具有后轮,其前端附挂于曳引车第五轮之拖车。
一二 拖架:指专供装运十公尺以上超长物品并以物品本身连结曳引车之架形拖车。
一三 联结车:指汽车与重型拖车所组成之车辆。
一四 全联结车:指一辆曳引车或一辆汽车与一辆或一辆以上重型全拖车所组成之车辆。
一五 半联结车:指一辆曳引车与一辆重型半拖车所组成之车辆。
一六 车重:指车辆未载客货及驾驶人之空车重量。
一七 载重:指车辆允许载运客货之重量。
一八 总重:指车重与载重之全部重量。
一九 总联结重量:指曳引车及拖车之车重与载重之全部重量。
二○ 双轴轴组:两个车轴其相邻车轴中心点之距离小于二.四公尺,且由厂商宣告所形成之车轴组合。
二一 参轴轴组:三个车轴其相邻车轴中心点之距离小于二.四公尺,且由厂商宣告所形成之车轴组合。
二二 第五轮载重量:指曳引车转盘所承受之重量。
二三 市区双层公车:指具有上下两层座位及通道,专供市区汽车客运业作为公共汽车使用之客车。
前项第一款所指之汽车,如本规则同一条文或相关条文就机器脚踏车另有规定者,系指除机器脚踏车以外四轮以上之车辆。
第 3 条
汽车依其使用性质,分为左列各类:
一 客车:
(一) 大客车:座位在十座以上或总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之客车、座位在二十五座以上或总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之幼童专用车。其座位之计算包括驾驶人、幼童管理人及营业车之服务员在内。
(二) 小客车:座位在九座以下之客车或座位在二十四座以下之幼童专用车。其座位之计算包括驾驶人及幼童管理人在内。
二 货车:
(一) 大货车:总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之货车。
(二) 小货车:总重量在三千五百公斤以下之货车。
三 客货两用车:
(一) 大客货两用车:总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并核定载人座位,或全部座位在十座以上,并核定载重量之汽车。
(二) 小客货两用车:总重量在三千五百公斤以下,或全部座位在九座以下,并核定载人座位及载重量,其最后一排座椅固定后,后方实际之载货空间达一立方公尺以上之汽车。
四 代用客车:
(一) 代用大客车:大货车兼供代用客车者,为代用大客车,其载客人数包括驾驶人在内不得超过二十五人。
(二) 代用小客车:小货车兼供代用客车者,为代用小客车,其载客人数包括驾驶人在内不得超过九人。
五 特种车:
(一) 大型特种车:总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或全部座位在十座以上之特种车。
(二) 小型特种车:总重量在三千五百公斤以下,或全部座位在九座以下之特种车。
六 机器脚踏车:
(一) 重型机器脚踏车:
1 普通重型机器脚踏车:
(1) 汽缸总排气量逾五十立方公分且在二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之二轮机器脚踏车。
(2) 电动机器脚踏车之马达及控制器最大输出马力逾五马力且在四十马力 (HP) 以下之二轮机器脚踏车。
2 大型重型机器脚踏车:
(1) 汽缸总排气量逾二百五十立方公分之二轮机器脚踏车。
(2) 电动机器脚踏车之马达及控制器最大输出马力逾四十马力 (HP) 之二轮机器脚踏车。
(二) 轻型机器脚踏车:
1 汽缸总排气量在五十立方公分以下之二轮机器踏车。
2 电动机器脚踏车之马达及控制器最大输出马力在五马力 (HP) 以下之二轮机器脚踏车。
第 4 条
汽车依其使用目的,分为左列二类:
一 自用 机关、学校、团体、公司、行号或个人自用而非经营客货运之车辆。
二 营业 汽车运输业以经营客货货运为目的之车辆。
第 5 条
汽车驾驶人分类如左:
一 职业驾驶人 指以驾驶汽车为职业者。
二 普通驾驶人 指以驾驶自用车而非驾驶汽车为职业者。
第 6 条
慢车种类及名称如左:
一 人力行驶车辆:指脚踏车 (含经型式审验合格以人力为主动力为辅之电动辅助自行车,简称电动辅助自行车) 、三轮货车、手拉货车、板车等。
二 兽力行驶车辆:指牛车、马车等。
第 7 条
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人或其他使用道路之行为人,违反本规则之规定者,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之规定处罚;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未规定者,依社会秩序维护法、公路法、市区道路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之规定处罚。
第 8 条
汽车牌照包括号牌、行车执照及拖车使用证,为行车之许可凭证,由汽车所有人向公路监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清缴其所有违反公路法与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之罚锾及未缴纳之汽车燃料使用费并检验合格后发给之。
但拖车号牌及拖车使用证得由使用人申请之。
第 9 条
汽车号牌之型式、颜色及编号,按其种类由交通部定之。
前项汽车号牌之型式、颜色及编号变更时,公路监理机关应通知汽车所有人限期换领新型号牌,逾期未换领又未申请延期者,其牌照不得使用,经再通知逾期仍不换领号牌,其牌照应予注销。
第 10 条
汽车牌照不得伪造、变造或蒙领,并不得借供他车使用或使用他车牌照行驶。
第 11 条
汽车号牌悬挂位置,除原设有固定位置外,应依左列规定悬挂固定:
一 汽车号牌每车两面,应正面悬挂于车辆前后端之明显适当位置。
二 曳引车号牌每车二面,应正面悬挂于车辆前后端之明显适当位置。
三 机器脚踏车及拖车号牌每车一面,应正面悬挂于车辆后端之明显适当位置。
四 汽车及曳引车临时号牌每车二面,应黏贴于车辆前后端之适当位置,机器脚踏车及拖车临时号牌每车一面,应黏贴于车辆后端之明显适当位置。
五 汽车及曳引车试车号牌每车二面,应悬挂于车辆前后端明显适当位置,机器脚踏车及拖车试车号牌每车一面,应悬挂于车辆后端之明显适当位置。
汽车号牌不得变造损毁、涂抹或粘贴其他材料、加装边框或霓虹灯、装置旋转架、颠倒悬挂或以安装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认其牌号,并不得以他物遮蔽,如有污秽,致不能辨认其牌号时,应洗刷清楚。
汽车号牌有裁剪或扭曲悬挂者,以损毁号牌论。
第 12 条
汽车行车执照、拖车使用证应随车携带,以备查验。
第 13 条
汽车号牌之一面或二面如遗失或损坏时,汽车所有人应向公路监理机关,重新申领牌照。但汽车号牌遗失者,应检附警察机关车牌遗失证明单。
汽车行车执照或拖车使使证如遗失或损坏时,应由汽车所有人或拖车使用人申请补发或换发。
第 14 条
汽车行车执照、拖车使用证每三年换发一次,机器脚踏车行车执照每二年换发一次,自原发照之日起算,期满前后一个月内,须申请换领新照始得行驶。
第 15 条
汽车新领牌照应申请登记。
汽车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应申请异动登记。
一 过户。
二 变更。
三 停驶。
四 复驶。
五 报废。
六 缴销牌照。
七 注销牌照。
第 16 条
汽车所有人依前条规定申请者,应填具申请书,并依左列规定提出证明文件:
一、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者,应缴验国民身分证或军人身分证或侨民居留证或有效之汽车驾驶执照。
二、以机关、学校或团体名义申请登记者,除应有该机关、学校或团体正式证明文件外,并应提具财税机关编配之统一编号。
三、以公司、行号名义申请登记者,应缴验该公司或商业登记证明文件及营利事业登记证之影本,并应提具财税机关编配之统一编号,如系以公司、行号之联络处、办事处或通信处名义登记者,除应凭总公司、行号之证明外,亦应提具总公司、行号之财税机关编配之统一编号。
四、以执行业务者名义申请登记者,应缴验该执行业务者负责人身分证影本及执业证明文件或所属公会出具之证明,并提具统一编号编配通知书。
五、个人经营计程车客运业及计程车运输合作社社员,应缴验国民身分证、有效营业小客车驾驶人执业登记证及该管公路主管机关核发之同意文件。
前项第一款,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