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注定将成为党执政史上的又一座里程碑。
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五大体系建设和六项重大任务,完整描绘出稳步推进依法治国的路线图。
建设法治中国,是新的历史时期中国共产党人肩负的历史使命。四中全会把“依法治国”提到了党执政以来前所未有的高度——关乎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关乎“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实现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法治是改革的压舱石。破解深水区的利益藩篱,化解攻坚期的复杂难题,把改革主张转换成法治主张,用法治方式化解改革风险,确保改革有秩序、不走样。改革与法治,构成着助推中国梦的两翼。
“奉法者强则国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是要发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的引领作用,在法治的框架内处理各种矛盾和改革,寻求法治之下的最大共识。这是改革持续向前的制度保障,也是全体人民的福祉所系。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对于执政党而言,就是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因此,在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的同时,坚持党依法执政,善于把科学的思维、民主的理念转化成法治的方式,把党和人民的意志变成国家的宪法和法律。
法治,就是治人、治己、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必须依法治权,给权力划定边界,关进法律编织的笼子里,努力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用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实践,答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时代命题。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建设法治中国,就必须要求在整个社会树立起对法治的信仰,真正做到“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环境,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法治湖南”,是湖南引以为豪的一张“名片”,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湖南的生动实践。从《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法治湖南建设纲要》等一系列重要规章的相继制定实施,到积极探索对公共权力运行的制约与监督,一个个建设法治湖南的重大举措推出,湖南实现了从建设法治政府到全面建设法治湖南的新跨越。
法治既是规则之治,也是理念之治。推进法治湖南建设所营造出的公开、公平、公正、可预期的法治环境,正为湖南实现科学发展、富民强省,加快全面小康社会建设提供着坚强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