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介绍律师与当事人的相关法律知识。
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问题是律师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提高自身执业水平,获得良好声誉,获取代理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维护,二者形成相互依存的关系。为了案件得到很好的处理,律师和当事人又必须紧密配合。同时,在法律服务过程中律师与当事人不断交流、相互学习、共同提高,形成学习关系。
律师执业的过程就是维护当事人权利、实现当事人利益的过程。律师想要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必须把握好与当事人的关系。但律师与当事人究竟应该是一种什么关系呢?在作者看来,律师与当事人之间至少应包括以下三层关系:
一、 律师与当事人是相互依存的关系。
当事人办理委托代理手续后,律师的利益与当事人的利益捆绑子一起。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律师及其当事人的利益是一致的,方向是一致的——就是在法律范围内最大限度争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提高自身的律师执业水准,获得良好的律师执业声誉,获取代理费。当事人需要配合律师工作,提供相应材料与线索,为案件顺利进行,达到理想的诉讼效果向律师提供便利条件。这种相互合作关系,典型是风险代理案。在风险代理案件中,律师的利益和当事人利益息息相关,当事人获取利益,律师则有利可图;如当事人无利可言,则律师不能获得利益。
律师受当事人委托,依法为当事人代理诉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正当利益而提起诉讼或应诉。律师以职业的身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律师的天职,因此,律师执业的过程就是维护当事人权利、实现当事人利益的过程。法律要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就应当本着维护民权的态度维护律师的权利,这是逻辑上的必然,更是律师作为法律活动主体应有的礼遇。 律师的执业应先接案。在接案阶段,律师通过当事人法律服务方能从事具体的法律执业活动,没有当事人的法律需求就不能实现律师的价值;当事人需要律师的专业法律知识、法律经验、法律人脉及其各项法律技能、资源处理自身面对法律难题和纠纷,没有律师的法律专业技能和水准,当事人难题和纠纷达到预期效果。
一般说来,律师的服务必需有当事人的密切配合才能顺利完成,而不象一般委托合同那样,委托人不参与受委托人的服务过程或仅仅是作为被动的服务对象而给以配合。当事人聘请律师从事法律活动,当事人是委托人,律师是受委托人,二者形成委托关系。当事人授权给律师,律师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法律活动。律师以职业的身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律师的天职。在当代这种委托关系是通过委托合同来体现的。在委托合同中,双方地位平等,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而签订,并充分体现律师服务的商品属性,即有偿服务。
若当事人不按约付费,律师就可以依据合同法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反之亦然,若律师不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当事人也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律师不代表正义,因为他以维护委托人的利益为己任,而委托人作为冲突的一方,显然不能代表正义。但律师又维护正义,因为他以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利益的方式去维护法律的天平。所以,从形式上看,律师是委托人利益的代言人;但从本质上看,律师则是构建法律公正的必备要素。律师在诉讼中实际上行使了一种“平民司法”的职能。
二、律师与当事人是相互合作关系
在整个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律师和当事人必需紧密配合。对当事人来说,决不是花钱请了律师,其它的事就都由律师来做,自己可以高枕无忧了。当事人的这种心态是错误的。
律师要办理案件也必需了解真实情况,而不应有丝毫的差错,这离不开当事人的配合。没有充分的证据或搜集的证据虚假,只能使代理或辩护活动失败。因此,当事人与律师的紧密配合是官司胜败的关键因素。 律师并不仅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常常劝解、说服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及放弃非法的主张和要求。当事人愿意听的话律师要讲,当事人不愿意听的话,为了当事人的根本利益,为了履行律师的职责,律师也要讲。当然,当事人在律师办案过程中也常常根据自己的知识、经验和判断,向律师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这也是理所当然的。
律师与当事人的配合是建立在相互独立、相互尊重的基础之上的,而不是无原则的,决不能成为依附关系。律师与当事人各自都具有独立性,不受对方的干涉。当事人不能因为自己付费了就对律师颐指气使、指手划脚,把律师当作自己的下属,甚至仆人,要求律师必须打赢官司,否则就以解除合同相威胁。律师办案时在授权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他维护的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非法利益;同时采取的只能是合法的手段,而不能是非法手段。
三、律师与当事人是共赢关系
律师为当事人解决法律纠纷的过程,同时也是与当事人进行知识、技能上的交流过程,并且这种交流是双向的。这种交流可能是有意识的,也可能是无意识的;可能是言语的,也可能是以行为体现出来的。
律师是经过国家严格的法律考试、考核而拥有律师资格,持有律师执业证书的人。他们通常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法律实践经验。相比之下,当事人一般没有经过法律专业的训练,对法律知之甚少,在遇到法律纠纷时不知道该如何处理,这时就需要律师的帮助。在律师为当事人解决法律纠纷的过程,法律以非强制性的方式进入社会之中,上情下达,对依法治国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当然律师不能盛气凌人,更不能以强迫命令的态度对待当事人,而应循循善诱,采取温和的方式,启发、劝解、说服当事人。
律师执业要以事实为根据。不了解事实,没有证据,律师将寸步难行。在对案件事实的了解方面,当事人具有天然的优势。
律师执业以法律为准绳。律师是法律专家,但并非律师对所有的法律都非常了解。当事人由于对案件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对有关的法律规定的搜集很有积极性。当事人对该案件有关的法律,尤其是对行政法规和规章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可能比律师了解更多。另外当事人对法律的适用也可能向律师提出很有价值的参考意见。
综上,律师与当事人之间不仅仅存在着合法的相互依存的关系,同时还存在着配合关系和学习关系。在案件的整个处理的过程中,律师与当事人既相互独立,又相互配合;在相互沟通中相互学习、共同提高。这三层关系在实践中融为一体,从而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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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与基层法律工作者的区别
中国广大农村现有从事法律服务的还有一批人被习惯性的称为法律工作者,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简称法律工作者,或者“法工”。它是在八十年代初期,中国刚恢复律师制度,因律师极为稀少,不能满足需要而采取的起临时补充作用的组织,它主要通过在乡镇或街道建立法律服务所,利用贴近基层、便利群众、服务便捷、收费低廉等优势,面向基层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从而弥补因律师严重不足在基层法律服务方面形成的空白。这个组织发展得很快,二十多年来,不光是在基层,而且早已遍布城乡各地。其所从事的业务,也不限于基层法律服务,实际上也在从事诉讼业务及法律顾问等非讼业务,在事实上与律师形成竞争关系。实践中也有个别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工作时冒充执业律师的现象。除了司法部于2000年颁布的司法部第60号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对其实施调整外,中国法律未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出明确规定。
1.业务范围的区别:
法律工作者执业范围除不得办理刑事辩护案件外,其它业务范围与执业律师范围区别不大,但律师业务范围较之相对广泛。如司法部2001年6月已发文明确要求大中城市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停止办理见证业务。
2.准入条件的区别:
律师执业,应当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取得律师资格应当经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法律工作者执业,应当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具备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也可以申请从事基层法律业务工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学历条件只需高中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即可。
律师与一般辩护人的区别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一般身份的辩护人不享有此法条规定的后两项权利。律师担任辩护人除了享有一般辩护人的权利外,还有权查阅案件卷宗,其他辩护人行使该权利要经法院准许。同时,由于律师长期从事诉讼活动,有着一般辩护人不具有的办案经验和应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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