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229年(魏明帝太和三年)陈群、刘劭等增删汉律而成,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之上增加九篇,并改汉之具律为刑名,列于全律之首。是三国时期魏国一部主要法典,于后世有重要意义。下面由爱华网小编为你介绍魏晋齐律法相关司法法制史考点。
司法法制史考点之魏晋齐律法司法法制史考点之考点一
八议
“八议”入律
魏明帝在制定《魏律》时,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八议”制度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它包括:
①议亲(皇帝亲戚)
②议故(皇帝故旧)
③议贤(有传统德行与影响的人)
④议能(有大才能)
⑤议功(有大功勋)
⑥议贵(贵族官僚)
⑦议勤(为朝廷勤劳服务)
⑧议宾(前代皇室宗亲)
(关键词记忆:周礼;八辟;)
司法法制史考点之魏晋齐律法
司法法制史考点之考点二
官当
“官当”制度确立
“官当”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罪的特权制度。它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
【记忆口诀】北有北魏南有陈,官职抵罪律中明。
司法法制史考点之考点三
重罪十条
“重罪十条”的产生
《北齐律》中首次规定“重罪十条”,是对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把“重罪十条”置于律首,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增加了法律的威慑力量。“重罪十条”分别为:
①反逆(造反)
②大逆(毁坏皇帝宗庙、山陵与宫殿)
③叛(叛变)
④降(投降)
⑤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
⑥不道(凶残杀人)
⑦不敬(盗用皇室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
⑧不孝(不侍奉父母,不按礼制服丧)⑨不义(杀本府长官与授业老师)⑩内乱(亲属间的乱伦行为)
《北齐律》规定:“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司法法制史考点之考点四
准五服制罪
“准五服制罪”的确立
《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准五服制罪”的制度。
服制是中国封建社会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的范围和等级的制度。按服制依亲属远近关系分为五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服制不但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是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依五服制罪成为封建法制制度的重要内容,影响广泛,直到明清。
在刑法适用上,凡服制越近,以尊犯卑,处罚越轻;以卑犯尊,处罚越重。凡服制越远,以尊犯卑,处罚变重;以卑犯尊,处罚变轻。
【记忆口决】血缘近,尊犯卑,处罚轻;卑犯尊,处罚重。
司法法制史考点之考点五
死刑复奏制度
死刑复奏制度:
死刑复奏制度是指奏请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决的制度,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这一制度,为唐代的死刑三复奏,打下了基础,这一制度的建立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又体现了皇帝对民众的体恤。
(关键词记忆:北魏太武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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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魏律背景:
三国时期,魏、蜀、吴政权均各自立法,其中最有影响、最具代表性的律是《魏律》。
由于它是对汉律的改革,故当时称为《新律》;为了同北朝的魏律相区别,通常称作《曹魏律》。
法律繁多庞杂是秦汉早期法律的突出特点之一。魏明帝曹睿即位后,于太和三年(229年)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18篇。其篇名分别是:刑名、盗律、劫略、贼律、诈律、毁亡、告劾、系讯、断狱、请赇、兴擅、乏留、惊事、偿赃、户律、捕律、杂律、免坐。(参见《晋书》卷三十《刑法志》引《新律序》)
曹魏律在继承的基础上,对秦汉法律进行了较大改革,例如:
体例上,将《法经》中“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体现对法律原则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具律是《法经》的总则和序例,即总论性的律文)
内容上,将维护官僚贵族特权的“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取消了汉律中的宫刑,缩小族刑连坐范围,将法定刑分为死、髡、完、作、赎、罚金、杂抵罪七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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