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资质的“商贸公司”
“商贸公司本身是个非法‘黑户’,与轩辕公司不存在隶属关系,与昂发、龙昊公司更是任何关系都没有。”贾南方说:“三家公司资产说白了是被两名公务员冒用商贸公司给霸占了,如今,两任经理已霸占达8年之久。” 那么,商贸公司究竟是什么性质的公司?和轩辕、昂发、龙昊三家公司存在着哪些关联?《法人》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2001年,新郑市进行机构改革时,当时的市领导没有按照机构改革的要求,将新郑市商贸局变更为商务局,而是另外招人重新成立了新郑市商务局。而原商贸局的20多人则被新郑市政府新注册了一个商贸公司(原商贸公司与商贸局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保留下来,属政府公务员序列,财政开支不变。 《法人》记者在新郑市采访期间,新郑市上至政府领导,下至商贸公司自己的员工,竟没一个人能说清商贸公司的性质。 在商贸公司2002年3月28日领取的营业执照上,《法人》记者看到,新郑市工商局当日在上面加盖了“此件仅供有关单位备案,不做经营凭证,再复印无效,有效期30日”的方章。 据知情人士透露,“当年新郑市政府新注册商贸公司,实际是为了应付上级而采取的欺骗措施”。 “寿命仅有30天”的商贸公司,营业执照于2004年4月已被工商部门吊销。如今,商贸公司是一个“属行政单位无代码,按事业单位没登记,按企业在工商部门也没有注册”的“非法机构”。用其总经理肖喜亮自己的话讲,商贸公司主要工作“就是内部稳定和计划生育。” 可就是这样一个“非法机构”,一面拿着财政开支;一面却霸占着别人的资产违法经营了8年。 “收取的租金全部用于商贸公司开销了,没有上交过财政。”肖喜亮告诉《法人》记者:“我们这个商贸公司具有行政职能,因为轩辕公司的主办方——五交化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因此,商贸公司就应该作为轩辕公司的主管单位代为经营。” 企业争夺战 早在2002年2月28日,新郑法院就下发“(2001)新民破字”第01-1号民事裁定书,解除轩辕公司破产还债程序,恢复原三家企业资产状况。三家公司从那时起就走上了长期追讨企业的道路。 2007年6月,三家公司被再次侵占后,他们决定拿起法律武器追讨被强行侵占的企业,将科利陶瓷厂起诉至新郑市人民法院(下称新郑法院)。 2007年7月20日,新郑法院通过简易程序审理下发(2007)新民二初字第1290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轩辕公司的经营期限至2007年4月22日已经届满,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均应予以解散。轩辕公司以自己名义起诉不当,驳回轩辕公司的起诉。 2007年12月5日,轩辕公司制定了“关于成立郑州轩辕陶瓷有限公司清算委员会的决议”,并三次在河南商报上予以公告后,以轩辕公司清算委员会的名义再次向新郑法院起诉。 2008年10月24日,新郑法院将商贸公司及昂发公司清算组列为第三人对该案进行了审理,认为:具有企业法人性质的“商贸公司”与经新郑市委、市政府批准机构改革由商贸局转化来的“商贸公司”应不属同一机构。根据有关规定,中国合营者的政府主管部门就是企业的主管部门。轩辕公司清算委员会的成立没有申报中方企业主管部门——商贸公司审核,不具有合法性。并下发了(2008)新民二初字第190号判决,驳回轩辕公司清算委员会的起诉。
可令人感到不可思议的是,在该案中被新郑法院判决没有主体资格的轩辕公司,在后来该法院审理的多起诉讼中,却又被新郑法院判决具有了还债的主体资格。
2008年11月27日,河南新郑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因担保追偿权纠纷将轩辕公司诉诸于新郑法院。2009年元月15日,新郑法院下发(2009)新民二初自第197号判决书,以轩辕公司“为实际使用人”判处轩辕公司支付新郑热电股份有限公司300万本金及利息。 2008年12月16日,自然人贾奎英就轩辕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又将轩辕公司告上法庭。2008年12月20日,新郑法院下发(2009)新民二初字第398号判决,判处轩辕公司偿还贾奎英借款本金56000元及利息。 “认定轩辕公司偿还债务时有‘主体资格’和主张权利是‘无主体资格’的法官竟然是法院的同一群法官。”轩辕公司清算委员会副主任王海山说。 “像这样已经生效的判决,新郑法院就有12份,金额达600万元。”王海山说:“这些判决书成了新郑法院开给当事人的‘白条’”。 “几名法官都不在,现在无法联系上。”新郑法院政治处人员告诉《法人》记者。 《法人》记者就“轩辕公司主体”等问题给该工作人员留下了采访提纲,但直到发稿时,新郑法院也没有对记者提出的问题给予任何答复。 一场远远没有结束的战斗 上文中的“子弹事件”已不是轩辕公司清算委员会副主任王海山的首次遭遇,2010年元宵佳节,独自在家的王海山就曾被科利陶瓷厂厂长朱冬喜带人打伤。经医院检查:王双侧眼眶内侧壁骨折;鼻骨骨折。经新郑市法医鉴定,构成轻伤。 贾南方说:“朱冬喜看事情闹大,便找中间人进行和解,答应将租赁的工厂归还轩辕公司等三家公司,王海山不再追究其个人责任。” 就这样,王海山以牺牲个人利益为代价,使轩辕公司在追讨企业的道路上历经数年后终于看到了希望的“曙光”。 2010年3月17日,科利陶瓷厂与轩辕公司、昂发公司、龙昊公司签订了一份《归还企业财产协议》,约定3月21日科利陶瓷厂将租赁的工厂归还给三家公司。 但就在双方准备交接时,由于新郑市政府个别领导的干预,使轩辕公司三家企业刚刚燃起的希望再度破灭。 2010年3月19日,新郑市政府马副市长以科利陶瓷厂与三家公司签订协议“没有经过工作组同意”为由,宣布双方签订的《归还企业财产协议》为无效协议。 贾南方说:“企业之间签订的业务协议,有效与否只能由法院判决,新郑市政府个别领导强行宣布企业间合法协议无效,是以权代法的‘法盲’行为。” 对此,马副市长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轩辕公司是国有企业,资产与另两家企业相互交错在一起,如今工作组正在解决,在财产没有分清之前,只能由其主管部门——商贸公司经营。” 就在轩辕公司、昂发公司、龙昊公司通过各种途径追要被侵占的企业时,又有一个“意外”发生:商贸公司以轩辕公司法人代表赵国安侵权为由将其告上了法庭。 商贸公司诉称:轩辕公司是由五交化公司和世佑公司成立的合资企业,于2007年4月经营到期。商贸局是五交化公司的主管单位,五交化公司现已被吊销了营业执照,因此轩辕公司的遗留问题应由商贸公司负责。 2007年11月5日,新郑法院下发了(2007)新民二初字第1389号判决书,判决轩辕公司的董事长赵国安把轩辕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技术资料、财务账簿及全部财产,十日内交付给商贸公司;赵国安停止所有与郑州轩辕公司有关的行为。 2008年2月26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了新郑法院的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2008年10月23日,新郑法院经另行审理做出了与(2007)新民二初字第1389号判决书结果相同的(2008)新民二初字第925号判决书。 由于赵国安个人不愿继续上讼,轩辕公司的公章等所有资料在没有依法进行清算的情况下,被赵国安依据新郑法院的判决交给了商贸公司。 “商贸公司连个合法身份都没有,根本不具有诉讼的法律资格,新郑法院判完全是一份错误的判决。”王海山说:“轩辕公司不是赵国安的私有财产,赵不应因为个人放弃而损害公司的权利。” 2009年10月,在三家公司不断信访下,新郑市政府再次成立了工作组。可令人生疑的是:工作组办公室就设在商贸公司,商贸公司总经理肖喜亮竟成了工作组副组长,办公室一半人员是商贸公司职工。 “我们反映的问题就是商贸公司总经理肖喜亮非法霸占我们的企业,可现在新郑市政府却让肖喜亮来处理自己。工作组成立7、8个月了,连三家企业的资料都没有调取到。”刘玉坤显得一脸无奈的说。 “一个骗婚的女子在产下儿子后离家出走,先天性残疾的儿子被父亲抛弃,儿子顽强存活下来后,借钱与他人合伙开公司挣了钱。这时,一个冒充早已死去爷爷的人站出来,不但强抢了儿子的资产,而且霸占着儿子合伙人的财产不还。”贾南方用这样的比喻形容轩辕公司及昂发等公司与商贸公司的关系。 看来,这场企业与官商之间的资产争夺战争还远远没有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