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厚志,男,1925年出生于广西玉林,1952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文法学院。曾于1952年参加“亚洲太平洋国际会议”,并先后在中国进出口总公司、中国驻匈牙利大使馆商务参赞处等机构工作。
1959年进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工作,曾任中国贸仲委副主任、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原副主席,期间曾代表中国参加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和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的制定。 现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名誉副主任、资深顾问,国际商事仲裁委员会(ICCA)终身顾问委员,联合国国际贸易中心仲裁专家,英国皇家御准仲裁学会院士、仲裁员,美国仲裁协会亚洲咨询委员会委员。2003年,瑞典国王卡尔十六世在瑞典皇宫亲自授予唐厚志瑞典皇家一级仲裁勋章,以表彰其在国际商事仲裁方面取得的杰出成就。 唐厚志先生为国际顶尖的仲裁专家之一,也是中国仲裁界元老级的人物。 唐厚志:中国仲裁业改革的脚步不能停歇 中国仲裁事业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历经多年的调整、改革,良好局面得来不易。目前,中国仲裁所面临的问题还有很多,改革的脚步永远不能停歇 文 本刊记者 吕斌 半个世纪前,刚成立不久的新中国就着手建立了自己的仲裁制度和仲裁机构。1956年,中国贸促会首任会长南汉宸主导成立了中国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委前身),挂靠在贸促会旗下。 2010年,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贸仲委”)成立55周年,也是贸仲委前副主任唐厚志从事仲裁工作51周年。自1959年进入贸仲委至今,唐厚志把大半生的心血都投入到了的中国仲裁事业上。 在唐厚志看来,目前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现状颇为良好,但仍存在很多问题,比如仲裁机构如何保持民间组织的性质?如何保证客观与公正?此外,国内已有大大小小的仲裁机构200多家,运作情况良莠不齐,仲裁业亟需整体的规范与疏导。 中国仲裁要与国际接轨 源于学习苏联的中国仲裁,却最终选择了与世界规则接轨。按照国际贸易仲裁规则,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一旦做出裁决,当事人将不能再提起诉讼谋求改变。所以公正、客观成为仲裁业的两大基础。 由于成立初期特殊的内部环境所限,中国仲裁业真正的发展时期是在改革开放之后。自1980年代开始,中国国际贸易数量急剧增加,国际贸易纠纷也逐年增多,贸仲委的工作真正迎来了高速发展的局面。 随着全球一体化程度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走出去”,当与国外企业发生贸易争端时,拿到贸仲委进行仲裁,成为重要的解决机制之一。 按照仲裁规则,到哪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需要纠纷双方达成一致,一旦在仲裁中出现不公正的情况,则仲裁机构将失去当事人的信任,以后也很难再获得仲裁案件。 “要解决公正问题,聘请国际仲裁员的程序必不可少。”唐厚志表示,在任贸仲委主要负责人期间,他力主大规模聘请国际仲裁员,以提高中国仲裁的公正性与国际形象。 目前,在中国贸仲委全部965名仲裁员中,包括港澳台在内的国外仲裁员就有275位,接近三分之一。这些国际仲裁员大都是各国和地区知名的专家、学者,他们的到来,对中国贸仲委在国际上客观、公正形象的树立起到了相当的推动作用。 自改革开放以后,中国贸仲委每年受理的案件平均达到6、7百个,且数量逐年增加,2009年已经达到了1500个,这个数字在全世界排名第一,中国贸仲委已经被国际公认为世界上最繁忙的仲裁机构。 唐厚志认为,中国仲裁业之所以呈目前的良好形势,主要的推动力量来自于三个方面:首先是中国仲裁始终保持了独立和公正;其次贸仲委人才结构较为科学,国内外的仲裁员素质都很高;第三,贸仲委秘书处的工作非常出色,始终致力于推动中国仲裁与世界水平同步。 好局面来之不易 “中国仲裁事业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历经多年的调整、改革,良好局面得来不易。”唐厚志表示。在他看来,中国仲裁所面临的问题还有很多,改革的脚步永远不能停歇。 根据《仲裁法》与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仲裁机构应该是民间性的组织,以保证客观与公正。比较典型的是在财务方面,应该是自收自支,并且向国家纳税。但是长期以来,中国贸仲委都是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财务模式,近似于政府机构,这实际上不利于仲裁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我们在立法和操作的过程中,应该把仲裁机构真正当做一个民间性的组织,而不能当做政府机构。”唐厚志认为,财务的不独立对于人才方面也有所影响。人才培养是仲裁事业的核心工作之一,中国贸仲委大部分工作人员都具有硕士、博士学位,很多还是留学回国的人才,如果收入标准过低,很容易导致人才流失。 不过,经过许多人多年的努力,这些问题正逐步得以解决。 中国的《仲裁法》颁布于1995年,已经执行了十多年的时间,在实践中也发生了很多问题,《仲裁法》的修改、补充已经是当务之急。 “比如我们中国的仲裁工作必须是由机构仲裁来进行,但国际上并不是这样。他们有不通过仲裁机构进行的仲裁,即所谓的临时仲裁。”唐厚志表示,从实践上来看,国际上临时仲裁的案件比仲裁机构的还要多,是一种很重要的仲裁形式,而我国法律中却没有这方面的规定。现在,推动立法进程也是中国仲裁的迫切任务。 仍需完善 由于仲裁结果具有终局性,一旦做出裁决,当事人将不能再起诉至法院,所以仲裁结果的执行需要司法机关的配合。而我国的司法机关在执行仲裁裁决方面,过去受到了很多批评。 “尤其是一些地方法院,地方保护主义非常严重,虽然现在已经有很大的改善,但还远远不够。”唐厚志表示。“现在我们中国的仲裁又有一个特点,就是仲裁和调节相结合。”唐厚志表示,在仲裁过程中,仲裁机构可以主持双方当事人的调解,不一定要下仲裁裁决。但有关调解方面的立法,恰恰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空白。国际上关于调解有一种说法,叫做“西方的调解是东方来的,东方的调解又是从中国来的”。中国人一贯都比较重视调解,但是由于立法缺位,一些经过调解的案件,如果有一方不执行,中国的司法机构却又面临执行无据的尴尬局面。“也就是说偏偏我们中国现在就没有个《调解法》。”唐厚志表示。 在这种情况下,仲裁机构往往不得不把调解融合到仲裁里面去,通过调解解决争端之后,必须再根据调解结果做出一份仲裁裁决,然后拿裁决结果去申请法院执行。等于即使调解成功也还要再下一次裁决,而在国际上,调解协议和仲裁裁决是具有同等效力的。 “本来应该是两码事,现在却不得不放到一起来操作,这实际上就是一个技术化问题。”唐厚志表示。目前,中国贸仲委受理的仲裁案件,通过调解解决的已经能占到30%以上,其中还不包括因为种种原因当事人主动撤诉的情况,所以《调解法》的立法是非常迫切的。 在唐厚志看来,中国“入世”后的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交流进一步扩大,经济贸易争议也有更多增加。在贸仲委的仲裁之路上,会有更多的机遇和挑战。任还重、路还长,中国仲裁的事业还有许多工作要做。